本委各處(室)、直屬單位,各直管企業:
《深圳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選聘中介機構管理辦法》已經委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執行中如有意見和建議,請及時反饋。
深圳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〇〇六年一月十七日
深圳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選聘中介機構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規范中介機構選聘行為,加強國有資產監管,維護國有資產權益,促進廉政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深圳市屬國有企業國有資產收益管理暫行規定》、《深圳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國有資產收益使用內部管理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深圳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國資委)為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能,選聘審計、資產評估、法律顧問、財務顧問、投資咨詢、研究策劃等中介機構的行為。
第三條 選聘中介機構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擇優、信用的原則。
第四條 監督稽查部門負責組織、管理中介機構選聘工作。
第二章 選聘方式
第五條 市國資委選聘的中介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依法設立并具有相關執業資質;
(二)有良好的社會信譽,近三年沒有不良執業記錄;
(三)上年度通過了有關部門的年檢;
(四)根據中介服務事項的具體要求確定的其他專項條件。
第六條 選聘中介機構可采取下列方式:
(一)公開招標;
(二)邀請招標;
(三)競爭性談判;
(四)單一來源選聘;
(五)抽簽。
第七條 單筆服務費用在人民幣100萬元以上(含100萬元)的重大中介服務事項,應當采取公開招標方式。
第八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邀請招標方式選聘中介機構:
(一)中介服務項目由于其特殊性或專業性,只有有限范圍內的中介機構具備投標資格的;
(二)公開招標成本過高,與標的價值不相稱的。
第九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競爭性談判方式選聘中介機構:
(一)經公開招標或邀請招標,無法滿足候選中介機構數量要求的;
(二)中介服務技術復雜或性質特殊,不能確定詳細服務標準或具體要求的;
(三)采用招標方式所需時間不能滿足緊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計算出價格總額的。
第十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單一來源選聘方式選聘中介機構:
(一)只有一家符合條件的中介機構可供選擇的;
(二)因發生不可預見的急需或者突發性的中介服務事項,無法通過招標或競爭性談判方式選聘的;
(三)屬于原中介服務事項的后續服務或與原中介服務有密切關聯的其他服務事項,在保證中介服務質量和監管力度,且不違反有關規定的前提下,由原機構繼續提供中介服務,在連續性、完成時限、減低費用等方面明顯優于重新聘用中介機構的;
(四)涉及特殊行業、企業商業秘密,需要嚴格保密的。
第十一條 本辦法第七、八、九、十條規定以外的情形,可以采取抽簽方式選聘中介機構。
第十二條 采取邀請招標方式,一次選聘1家機構的,應保證投標人在3家以上;一次選聘2家以上機構的,應保證選聘數量與投標人比例不低于1:2。
采取公開招標、邀請招標或抽簽方式,一次選聘1家機構而投標人或抽簽人少于3家,一次選聘2家以上機構而投標人或抽簽人比例低于1:2的,可視具體情況改由其他方式選聘。
采取競爭性談判方式,可視具體情況確定候選機構數量,原則上不少于2家或選聘數量與投標人比例不低于1:2。
第三章 選聘程序
第十三條 需要中介服務的相關業務部門,應提前5個工作日向監督稽查部門提交中介服務需求說明書,內容應當包括中介服務事項情況說明、中介服務期間、中介機構的資質、信譽、相關經驗、服務質量、時間等要求以及服務費用參考價格和其他應當說明的事項,并配合監督稽查部門做好選聘工作。
監督稽查部門商相關業務部門,根據第二章的規定確定選聘方式。
第十四條 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應當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監督稽查部門聯合相關業務部門成立招標工作小組(必要時可邀請有關專家參加),制定選聘工作方案,報委領導批準。招標工作小組成員原則上不少于5人。
(二)招標工作小組擬訂和發布招標公告或投標邀請書,編制招標文件。
公開招標,應于投標截止日之前20個工作日以前通過信息網絡或者其他渠道(如中介機構行業管理部門)發布招標公告。
邀請招標,根據中介服務具體要求確定邀請名單,報委領導批準后,向擬邀請中介機構發出投標邀請書。
(三)招標工作小組就招標文件的有關事項進行答疑。
(四)招標工作小組收取投標文件,簽收保存。
(五)招標工作小組組織開標。開標公開進行,邀請所有投標人參加。
(六)成立評標委員會。評標委員會由監督稽查部門牽頭組織,相關業務部門參加(必要時可要求企業派人或邀請相關行業專家參加)。評標委員會成員須為單數。
(七)評標委員會采取打分或投票表決方式進行評標,確定中標候選人。也可采取抽簽方式確定中標候選人。
(八)委領導審核評標報告,確定中標人。重大項目的定標需提交委主任辦公會審定。
(九)招標工作小組通過信息網絡或其他渠道公布中標結果,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
(十)相關業務部門起草業務服務合同,送政策法規部門審定后,正式簽訂業務服務合同。
第十五條 競爭性談判應當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監督稽查部門聯合相關業務部門成立選聘小組(必要時可邀請有關專家參加),制定選聘工作方案,提出候選中介機構名單,報委領導批準。
(二)選聘小組制定談判方案,邀請談判對象進行談判。
(三)選聘小組對談判結果進行綜合評價,確定中標候選人。
(四)委領導審核談判結果,確定中標人。
(五)監督稽查部門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將談判結果書面通知其他談判對象。
(六)相關業務部門起草業務服務合同,送政策法規部門審定后,正式簽訂業務服務合同。
第十六條 單一來源選聘應當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監督稽查部門聯合相關業務部門成立選聘小組(必要時可邀請企業或有關專家參加),制定選聘工作方案,提出選聘對象,報委領導批準。
(二)選聘小組邀請選聘對象就服務項目的范圍、標準、費用、雙方權利義務等事項進行談判。
(三)委領導審定談判結果。
(四)監督稽查部門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
(五)相關業務部門起草業務服務合同,送政策法規部門審定后,正式簽訂業務服務合同。
第十七條 抽簽應當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監督稽查部門聯合相關業務部門成立選聘小組(必要時可邀請有關專家參加),制定選聘工作方案,報委領導批準。
(二)選聘小組擬訂和發布選聘公告。選聘公告應于報名截止日之前20個工作日以前通過信息網絡或其他渠道(如中介機構的行業管理部門)發布。
(三)選聘小組通過資格審查、評分、考察走訪中介機構及其客戶等方式對報名中介機構進行綜合評審,確定抽簽范圍。
(四)選聘小組以書面形式向符合條件的中介機構發出抽簽通知。
(五)選聘小組組織中介機構在指定時間、地點參加抽簽。抽簽儀式公開進行。
(六)選聘小組公布抽簽結果,中介機構簽名確認抽簽結果。
(七)相關業務部門就中介服務內容、費用、雙方權利義務等事項與中簽的中介機構進行協商并起草業務服務合同,送政策法規部門審定后,正式簽訂業務服務合同。
第四章 服務費用的確定與支付
第十八條 采取公開招標或邀請招標方式選聘中介機構的,按下列程序確定中介服務費用:
(一)招標工作小組參照相關中介行業的收費標準,按一定折讓比例設定最高限價,報委領導審定。
(二)招標工作小組將確定的最高限價編入招標文件。
(三)確定中標人的報價為中介服務價格。
為保證服務質量,不應將最低報價作為唯一中標標準。
第十九條 采取競爭性談判、單一來源選聘或抽簽方式選聘中介機構的,按下列程序確定中介服務費用:
(一)選聘小組參照相關中介行業的收費標準,按一定折讓比例確定談判的最高限價,報委領導審定。
(二)選聘小組按設定的最高限價,與中介機構進行談判,擬定中介服務價格。
(三)委領導審定中介服務價格。如有必要,須重新進行談判。
第二十條 由市國資委承擔的中介服務費用列入國有資產監管費,由各業務部門根據工作安排作出費用預算,納入預算管理。
第二十一條 中介服務費用的支付,按照合同約定和財務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監督與責任追究
第二十二條 市國資委工作人員在中介機構選聘工作中,應遵守廉潔自律規定,自覺接受監督,不得利用工作之便獲取任何不正當利益。
第二十三條 市國資委工作人員及評審專家與中介機構有利害關系的,應主動申請回避。
第二十四條 市國資委工作人員在中介機構選聘工作中有徇私舞弊行為的,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誡勉談話、通報批評處理或追究違紀責任;評審專家在選聘工作中有徇私舞弊行為的,予以解聘。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五條 受聘中介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服務過程中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或職業道德、執業準則的,視情節輕重,給予限制或禁止其在市國資委和市屬國有企業從事中介服務的處理,必要時移交有關部門處罰。
監督稽查部門對受聘中介機構的服務質量進行考評,考評結果作為以后選聘中介機構的重要參考依據。
第二十六條 市國資委發現有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為的,有權決定重新選聘。
第二十七條 對選聘工作的投訴、舉報由市國資委紀委受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監督稽查部門建立選聘工作檔案,對選聘工作文件資料存檔保管。
第二十九條 市國資委直管企業及所屬企業選聘中介機構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條 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監督稽查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