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適應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和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的要求,進一步規范深圳市屬國有企業董事會及董事評價工作,提高評價工作的科學性、有效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等法律、法規和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直管企業是指深圳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國資局)直接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市屬國有獨資公司和國有控股公司。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董事會,為直管企業董事會。所指董事,為市國資局委派或推薦在直管企業擔任董事的人員(不含市委管理的企業董事長)。
第四條 評價董事會及董事遵循以下原則:
(一)客觀公正;
(二)注重實效;
(三)全面評價;
(四)出資人認可。
第五條 市國資局按照管理權限及直管企業公司章程,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
第二章 董事會評價
第六條 董事會評價重點是董事會運作的規范性和有效性,主要內容包括:公司發展戰略制訂和執行情況、董事會建設和規范運行情況、決策科學性和效果、高級經營管理人員選聘、考核和監督管理、公司經營目標完成情況等。
第七條 董事會評價實行換屆評價和屆中評價。
第八條 董事會換屆評價一般經過以下程序:
(一)自我評價
公司董事會一般于屆滿前一個月進行自我評價,向市國資局提交自我評價報告。
董事會自我評價報告包括以下內容:董事會主要工作成績、存在的主要問題、加強和改進的計劃及建議。董事會自我評價報告需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參加的董事會會議討論并經全體董事過半數通過。
(二)監事會評價
公司監事會須對董事會作出獨立書面評價意見。評價意見需經監事會討論通過,一般于董事會屆滿前一個月向市國資局提交。
(三)綜合測評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經營管理人員、董事會秘書、相關部門負責人填寫《董事會測評表》;市國資局相關處室根據跟蹤了解情況填寫《董事會測評表》。
(四)聽取意見
通過個別談話的方式聽取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經營管理人員、董事會秘書、相關部門負責人和市國資局相關處室的意見。
(五)查閱資料
根據工作需要,市國資局調閱董事會及其專門委員會會議記錄、紀要、決定、決議以及公司章程、議事規則等有關資料。
(六)綜合分析評價
在董事會自我評價、監事會評價、綜合測評、聽取意見和查閱資料的基礎上,結合企業負責人任期經營業績考核結果,市國資局對董事會作出綜合評價。
(七)反饋評價意見
市國資局向董事會反饋評價意見。
第九條 董事會屆中評價由市國資局根據工作需要確定,程序可參照換屆評價程序適當簡化。
第三章 董事評價
第十條 董事評價主要側重評價董事的職業操守、履職能力、勤勉程度、工作實績等方面,應包括董事出席會議次數、表決、發表意見情況以及最終決策的效果等。
第十一條 董事評價實行任期評價和屆中評價。董事評價與董事會評價工作同時開展,屆中評價程序可根據任期評價程序適當簡化。
第十二條 董事任期評價一般經過以下程序:
(一)提交述職報告
公司董事一般于任期屆滿前一個月內向市國資局提交個人履行董事職責述職報告。
(二)綜合測評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經營管理人員、董事會秘書、相關部門負責人填寫《董事測評表》;市國資局相關處室根據跟蹤了解情況填寫《董事測評表》。
(三)聽取意見
通過個別談話的方式聽取董事、監事、高級經營管理人員、董事會秘書、相關部門負責人和市國資局相關處室對每位董事的意見。
(四)查閱資料
根據工作需要,市國資局調閱董事會及其專門委員會會議記錄等有關資料。
(五)綜合分析評價
根據上述評價工作情況,市國資局對董事做出綜合評價。
(六)反饋評價意見
市國資局向董事反饋評價意見
第四章 評價結果及應用
第十三條 董事會評價結果分為優秀、良好、一般、較差四個等次。
第十四條 董事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評價結果為較差:
(一)董事會決議違反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與法律法規的;
(二)董事會決議違反市國資局有關規定,或者對市國資局隱瞞公司重大事項、提供虛假信息的;
(三)董事會不積極維護出資人利益,導致公司資產嚴重流失的;
(四)董事會決策失誤,導致公司遭受重大損失或造成公司經營業績出現嚴重下滑的;
(五)董事會決議違反公司章程規定的。
第十五條 董事會評價結果為較差或一般的,應對董事會進行改組,適當調整董事會成員。
第十六條 換屆評價時,董事會評價結果為優秀的,市國資局給予一定獎勵。
董事會有特殊貢獻的,經市國資局認定,可給予特別獎勵。
第十七條 董事評價結果分為優秀、稱職、基本稱職和不稱職四個等次。
第十八條 董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評價結果為不稱職:
(一)泄露公司商業秘密,損害公司合法權益的;
(二)嚴重違反公司董事會工作程序和議事規則,或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
(三)連續兩次未親自出席董事會會議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的,或者一年內出席董事會會議(含專門委員會會議)的次數少于會議總數的3/4的,或者會議表決經常不發表意見而棄權的;
(四)對董事會決議嚴重違反法律、法規、公司章程規定,或者明顯損害出資人、任職公司和職工群眾合法權益,或者因董事會決策失誤導致公司利益受到重大損失,董事本人表決時未投反對票的;
(五)履行董事職責過程中接受不正當利益,或者未經批準利用董事職務謀取其他利益的。
第十九條 董事評價結果為不稱職的,予以解聘。董事在履職過程中出現嚴重違規行為,造成國有資產損失,情節特別惡劣的,予以公開譴責,并按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二十條 董事評價結果為基本稱職的,責令整改。兩次被評價為基本稱職的,予以解聘。
第二十一條 換屆評價時,董事評價結果為優秀的,給予一定獎勵。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直管企業對所屬企業董事會及董事的評價,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三條 對于在國(境)外注冊的直管企業,如本辦法與當地法律規定不一致,依照當地法律執行。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國資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試行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