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規范中介機構選聘行為,加強國有資產監管,維護國有資產權益,促進廉政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深圳市屬國有企業國有資產收益管理暫行規定》、《深圳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國有資產收益使用內部管理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深圳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國資委)為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能,選聘審計、資產評估、法律顧問、財務顧問、投資咨詢、研究策劃等中介機構的行為。
第三條 市國資委選聘的中介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依法設立并具有相關執業資質;
(二)有良好的社會信譽,近三年沒有不良執業記錄;
(三)上年度通過了有關部門的年檢;
(四)根據中介服務事項的具體要求確定的其他專項條件。
第四條 選聘中介機構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擇優、信用的原則。
第五條 監督稽查部門負責組織、管理中介機構選聘工作。
第二章 選聘方式
第六條 選聘中介機構可采取下列方式:
(一)公開招標;
(二)抽簽;
(三)邀請招標;
(四)競爭性談判;
(五)單一來源。
第七條 單筆服務費用在人民幣100萬元以上(含100萬元)的重大中介服務事項,應當采取公開招標方式。
第八條 除采取公開招標的重大中介事項外,其余中介服務事項原則上應采取抽簽方式從相應的中介機構備選庫或審定的候選機構中進行選聘。
第九條 特殊中介服務項目,經過委領導或資本運作領導小組會議、委主任辦公會、委黨委會議等相應的決策程序(以下簡稱“委決策程序”)批準,可從備選庫中或審定的候選機構中采取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單一來源方式選聘中介機構。
第十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邀請招標方式選聘中介機構:
(一)中介服務項目由于其特殊性或專業性,只有有限范圍內的中介機構具備投標資格的;
(二)公開招標成本過高,與標的價值不相稱的。
第十一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競爭性談判方式選聘中介機構:
(一)經公開招標或邀請招標,無法滿足候選中介機構數量要求的;
(二)中介服務技術復雜或性質特殊,不能確定詳細服務標準或具體要求的;
(三)采用招標方式所需時間不能滿足緊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計算出價格總額的。
第十二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單一來源方式選聘中介機構:
(一)只有一家符合條件的中介機構可供選擇的;
(二)因發生不可預見的急需或者突發性的中介服務事項,無法通過招標或競爭性談判方式選聘的;
(三)屬于原中介服務事項的后續服務或與原中介服務有密切關聯的其他服務事項,在保證中介服務質量和監管力度,且不違反有關規定的前提下,由原機構繼續提供中介服務,在連續性、完成時限、減低費用等方面明顯優于重新聘用中介機構的;
(四)涉及國家秘密、企業商業秘密、特殊行業等,需要嚴格保密的。
第十三條 采取邀請招標方式,一次選聘1家機構的,應保證投標人在3家以上;一次選聘2家以上機構的,應保證選聘數量與投標人比例不低于1:2。
采取公開招標、邀請招標或抽簽方式,一次選聘1家機構而投標人或抽簽人少于3家,一次選聘2家以上機構而投標人或抽簽人比例低于1:2的,可視具體情況改由其他方式選聘。
采取競爭性談判方式,可視具體情況確定候選機構數量,原則上不少于2家或選聘數量與投標人比例不低于1:2。
第三章 選聘程序
第十四條 需要中介服務的相關業務部門,可通過以下方式啟動選聘程序:
(一)至少在5個工作日前,向監督稽查部門提交經分管委領導批準的中介服務需求說明書,內容應當包括中介服務事項情況說明、中介服務期間、中介機構的資質、信譽、相關經驗、備選中介機構范圍、服務質量、完成時間等要求以及服務費用參考價格和其他應當說明的事項。
(二)在相關業務工作方案中參照前款要求提出具體的選聘方式建議,商監督稽查部門履行相應決策審批程序后,提交給監督稽查部門。
第十五條 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應當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監督稽查部門聯合相關業務部門成立招標工作小組(必要時可邀請有關專家參加,原則上不少于5人),制定選聘工作方案(含選聘組織、評標委員會構成、候選機構范圍、服務費用、選聘安排等)、招標文件(公告)或投標邀請函報委決策程序批準。
(二)招標工作小組發布招標公告或投標邀請函。
公開招標,應于投標截止日20個工作日前通過信息網絡或者其他渠道(如中介機構行業管理部門)發布招標公告。
邀請招標,根據選聘工作方案中確定的邀請名單,向中介機構發出投標邀請函。
(三)招標工作小組就招標文件的有關事項進行答疑。
(四)招標工作小組收取投標文件,簽收保存。
(五)招標工作小組組織開標。開標公開進行,邀請所有投標人參加。
(六)成立評標委員會。評標委員會由監督稽查部門牽頭組織,相關業務部門參加(必要時可要求企業派人或邀請相關行業專家參加),評標委員會成員須為不少于5人的單數。
(七)評標委員會采取打分或投票表決方式進行評標,確定中標候選人。也可采取抽簽方式確定中標候選人。
(八)招標工作小組將評標報告報委決策程序審核,確定中標人。
(九)招標工作小組通過信息網絡或其他渠道公布中標結果,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并要求其在規定時間內反饋確認。
第十六條 競爭性談判應當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監督稽查部門聯合相關業務部門成立選聘小組(必要時可邀請有關專家參加),制定選聘工作方案(含選聘組織、候選機構范圍、服務費用、談判安排等)和邀請函,報委決策程序批準。
(二)選聘小組發函或通過相應形式邀請談判對象分別進行談判。
(三)選聘小組對談判結果進行綜合評價,對談判對象進行排序,確定中標候選人。
(四)選聘小組將談判報告報委決策程序審核,確定中標人。
(五)監督稽查部門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并要求其在規定時間內反饋確認,并將選聘結果書面通知其他談判對象。
第十七條 單一來源選聘應當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監督稽查部門聯合相關業務部門成立選聘小組(必要時可邀請企業或有關專家參加),制定選聘工作方案(含選聘組織、候選機構、服務費用、談判安排等),報委決策程序批準。
(二)選聘小組邀請選聘對象就服務項目的范圍、標準、費用、雙方權利義務等事項進行談判。
(三)選聘小組將談判報告報委決策程序審核,確定中標人。
(四)監督稽查部門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并要求其在規定時間內反饋確認。
第十八條 抽簽應當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監督稽查部門聯合相關業務處室成立選聘小組,制定抽簽方案(含選聘組織、候選機構范圍、服務費用、抽簽安排等)和邀請函,報委決策程序批準。其中,抽簽候選機構范圍,由業務處室從相應中介機構備選庫中提出或根據有關標準和原則擬定。
(二)選聘小組視情形以書面或短信、電話、傳真、電郵等方式向抽簽候選機構發出抽簽邀請。
(三)選聘小組在指定時間、地點舉行公開抽簽,中介機構代表按要求憑授權委托書和相關證明文件以及其他相關資料參加抽簽,紀檢監察部門派員監督見證。
(四)選聘小組、監督人員和中介機構代表對按事前公布的抽簽規則產生的抽簽結果共同簽名確認。
(五)選聘小組將抽簽結果報委決策程序審核,確定中簽人。
(六)監督稽查部門向中簽機構發出中簽通知書,并要求其在規定時間內反饋確認。
第十九條 中標、中簽通知書經發出送達后,中標、中簽機構在規定時間內反饋確認的,相關業務部門按政策法規部門提供的統一合同樣本,就中介服務內容、費用、雙方權利義務等事項與中標(中簽)的中介機構起草業務服務合同,送政策法規部門進行合法性審核并報委領導審定后,按照規定程序正式簽訂業務服務合同。
中標、中簽通知書經發出送達后,中標、中簽機構未在規定時間內反饋確認的,視為放棄中標、中簽結果,選聘小組可根據原評標和談判結果排序提出新的中標候選機構報委決策程序審批后確定中標人或重新組織選聘。
第二十條 招標工作小組、選聘小組對候選機構發出招標公告或選聘邀請時,應要求候選機構在提交工作方案時確定工作團隊,并在中標或中簽后由確定的工作團隊實際承擔中介業務。如業務部門在實際工作中發現中介機構組建的工作團隊無法勝任的,可商中介機構重新確定工作團隊,或在不引起糾紛的情況下提議重新組織選聘。
第二十一條 中介合同簽訂后的服務履行過程中,如出現重大變化、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或中介機構解約等情況,致使業務無法正常開展的,可啟動應急選聘程序,重新確定中介機構,以保證業務工作的正常開展。
第四章 服務費用的確定與支付
第二十二條 中介服務費用的確定與支付應作為必要內容,由選聘小組在選聘工作方案中單獨列明。
第二十三條 采取公開招標或邀請招標方式選聘中介機構的,按下列程序確定中介服務費用:
(一)招標工作小組參照相關中介行業的收費標準,按一定比例擬定最高限價報委決策程序審定。
(二)招標工作小組將確定的最高限價編入招標文件。
(三)確定中標人的報價為中介服務價格。
為保證服務質量,不應將最低報價作為唯一中標標準。
第二十四條 采取競爭性談判、單一來源方式選聘中介機構的,按下列程序確定中介服務費用:
(一)選聘小組參照相關中介行業的收費標準,按一定比例擬定談判的最高限價報委決策程序審定。
(二)選聘小組按確定的最高限價,與中介機構進行談判,擬定中介服務價格。
(三)中介服務價格與其他談判情況一并報委決策程序審定。如有必要,須重新進行談判。
第二十五條 采取抽簽方式選聘中介機構的,由選聘小組參照相關中介行業的收費標準擬定服務費用報委決策程序審定。如無相應收費標準的,可通過詢價后取平均值等方法擬定服務費用。
第二十六條 市國資委承擔的中介服務費用列入國有資產監管費,由各業務部門根據工作安排作出費用預算,納入預算管理。因發生不可預見或者突發性的中介服務事項而產生的中介服務費用,由業務部門在業務工作方案中一并提出工作建議報委決策程序批準。
第二十七條 中介服務費用的支付,按照合同約定和財務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中介機構備選庫
第二十八條 建立健全與日常中介服務項目相配套的審計、評估、法律、財務顧問等各類中介機構備選庫。中介機構備選庫的建立及動態調整,具體由監督稽查部門商業務部門,根據業務部門以往使用各類中介機構服務的相關情況及其提供的建議機構名單,結合有關標準和條件,綜合確定備選庫或補充入庫名單,報委決策程序審定。
尚未建立備選庫的中介服務事項,候選機構范圍由中介需求部門商監督稽查部門按有關標準及業務需求共同擬訂后報經委決策程序審定。
第二十九條 備選中介機構實行動態管理。對進入備選庫的中介機構,原則上由相關業務部門商監督稽查部門根據有關主管部門或行業協會公布的數據同步更新或根據有關條件和標準以及服務質量評價結果適時更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介機構,即時調整出備選庫:
(一)已不符合入選條件的;
(二)發現有弄虛作假、惡意串通等不誠信行為的;
(三)泄露國家機密或企業商業秘密的;
(四)執業水平不高,所出具的報告、意見等存在重大質量問題或與實際情況嚴重不符的;
(五)因服務態度差、工作力度不夠等原因受到企業投訴經查證屬實的;
(六)有不良執業記錄的(含主管部門、行業協會及我委系統記錄,包括但不限于中標、中簽后擅自放棄標的項目等情形);
(七)承擔我委專項中介服務項目的機構,在服務質量綜合評價中檔次為差或連續兩次檔次為一般的;
(八)其他不符合我委要求的情況。
因調整導致備選機構數量不符合有關比例要求的,按有關標準和條件予以遞補。
第六章 中介機構服務質量評價及結果運用
第三十條 根據“誰使用誰評價”的原則,由中介使用部門及時跟蹤反饋中介機構服務情況,并按照《中介機構服務質量評價表》牽頭對中介機構服務質量進行評價(審計、評估、法律等已有專項評價辦法或措施的,從其辦法或措施),評價結果在項目結束后一個月內反饋監督稽查部門。
存在第二十九條第(二)至第(六)項情形的中介機構,評價檔次應直接確定為差。
第三十一條 強化中介機構服務質量評價結果的運用,評價結果作為以后選聘中介機構的重要參考依據。
(一)中介機構評價檔次為優秀的,納入我委應急中介備選庫和常規中介備選庫,作為下一年度應急和常規中介業務備選機構;
(二)中介機構評價檔次為良好的,納入常規中介備選庫,作為常規中介業務的備選機構;
(三)中介機構連續兩次評價檔次為一般的,按照后一次的評價時間起開始計算,年內不得納入我委中介機構備選庫;
(四)中介機構評價檔次為差的,三年內不得納入我委中介機構備選庫。
第三十二條 中介機構服務質量評價結果可通過有關渠道定期或不定期通報直管企業,為市屬國企使用中介機構提供指導和參考。
第七章 監督與責任追究
第三十三條 市國資委工作人員在中介機構選聘工作中,應遵守廉潔自律規定,自覺接受監督,不得利用工作之便獲取任何不正當利益。
第三十四條 市國資委工作人員及評審專家與中介機構有利害關系的,應主動申請回避。
第三十五條 市國資委工作人員在中介機構選聘工作中有徇私舞弊行為的,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誡勉談話、通報批評處理或追究違紀責任;評審專家在選聘工作中有徇私舞弊行為的,予以解聘。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六條 受聘中介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服務過程中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或職業道德、執業準則的,視情節輕重,給予限制或禁止其在市國資委和市屬國有企業從事中介服務的處理,必要時移交有關部門處罰。
第三十七條 市國資委發現有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為的,有權決定重新選聘。
第三十八條 對選聘工作的投訴、舉報由市國資委紀委受理。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重大中介服務事項因其保密性、時效性等特殊要求,公開招標的限額可依照深圳市政府采購關于會計類等中介服務項目實行預選供應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條 監督稽查部門建立選聘工作檔案,對選聘工作文件資料存檔保管。
第四十一條 直管企業及所屬企業選聘中介機構可參照本辦法執行。直管企業應將制定的選聘中介機構規范性文件報市國資委監督稽查部門備案。企業重大中介事項的選聘結果應按隸屬關系及時報上級產權單位備案。
第四十二條 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由市國資委監督稽查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