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適應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和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的要求,進一步規范深圳市屬國有企業董事選聘管理工作,提高董事選聘的科學性,推動建立規范、高效的董事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直管企業是指深圳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國資局)直接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市屬國有獨資公司和國有控股公司。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董事,為市國資局委派或推薦在直管企業擔任董事的人員(不含市委管理的企業董事長)。
第四條 董事選聘遵循以下原則:
(一)科學配置,優化結構;
(二)德才兼備,注重能力;
?。ㄈ┕_公平,競爭擇優;
?。ㄋ模┮婪ㄞk事,規范管理。
第五條 市國資局按照管理權限及直管企業公司章程,履行委派或推薦董事的職責,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
第二章 董事任職條件
第六條 董事的任職資格由市國資局審核認定。
第七條 董事須具備以下條件:
?。ㄒ唬┚哂休^強的事業心和責任感,能忠實代表和切實維護出資人的權益;
(二)具有良好的從業記錄,忠于職守,依法履職,誠信勤勉,團結協作,廉潔自律;
?。ㄈ┮话銘哂写髮W本科以上學歷及相關專業的高級職稱;
?。ㄋ模┦煜て髽I經營管理,具有10年以上企業管理、市場營銷、資本運營、重組兼并、財務審計、公司治理、科研開發或人力資源管理等方面的工作經驗,或具有與履行董事職責要求相關的法律、經濟、財務、金融等方面的專長;
(五)具有較強的決策判斷能力、風險防范意識、識人用人能力和開拓創新能力;
?。┥眢w健康,有足夠的時間和精力履行職責;
?。ㄆ撸┚邆鋰蚁嚓P管理部門要求的任職資格;
?。ò耍豆痉ā贰⒐菊鲁痰纫幎ǖ钠渌麠l件。
第八條 擔任董事須符合董事任職回避的相關要求。
第九條 法律、法規、規章及公司章程等規定不得擔任董事情形的人員,不得擔任董事。
第三章 董事人選來源
第十條 市國資局建立董事人才庫,作為直管企業董事人選的主要來源。
第十一條 董事人才庫人選由市國資局審核認定。
第十二條 董事人才庫人選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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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國資局通過公開招聘、中介機構尋聘等市場化方式選擇入庫人選。
?。ǘ徍苏J定入庫。
1、直管企業現任董事、監事、高級經營管理人員;
2、組織推薦、個人推薦(自薦);
3、市國資局邀請的國內外知名專家、學者、行業領軍人物等。
?。ㄈ┵Y源共享。
國務院國資委外部董事人才庫、證券交易所獨立董事人才庫等資源作為市國資局董事人才庫的補充來源。
第十三條 市國資局根據董事人才的來源、履職經歷、專業特長、性格特質等要素對入庫人選進行科學分類管理。
第十四條 市國資局企業領導人員管理處負責董事人才庫的日常管理和動態維護。
第四章 董事選聘程序
第十五條 董事選聘由市國資局負責,履行以下程序:
(一)明確配置需求
市國資局根據直管企業行業特點、發展戰略和實際運作情況,明確董事會配置目標;對董事會成員的年齡、專業能力、性格特質等方面進行系統分析評價,確定董事會的配置需求。必要時可委托中介機構進行相關工作。
(二)提出配置方案
市國資局根據董事會的配置需求,按不低于1:1.5的比例從董事人才庫中挑選符合條件的人員作為直管企業董事候選人,形成董事配置方案。
?。ㄈ贤?nbsp;
市國資局與董事候選人進行溝通,告知企業基本情況、《董事聲明與承諾》(附件)等相關事項。必要時征詢擬任職企業主要負責人意見。
(四)決定人選
市國資局決定董事人選。董事人選須向市國資局出具《董事聲明與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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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國資局向直管企業委派或推薦董事,直管企業按有關規定辦理任職手續。
第五章 董事解聘、辭職
第十六條 董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國資局可決定并按程序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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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因身體原因,不適合繼續擔任董事的;
?。ㄈ┰谌温毱陂g出現第八、九條情形的;
?。ㄋ模┞穆氝^程中,對市國資局或任職企業有不誠信行為的;
?。ㄎ澹┤纹谠u價及屆中評價結果為不稱職的或兩次評價結果為基本稱職的;
?。┮蚨聲Q策失誤導致企業利益受到重大損失,本人未提出保留或反對意見的;
(七)泄露任職企業商業秘密,損害企業合法權益等失職情形的;
?。ò耍┥米噪x職的;
?。ň牛┏霈F《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市國資局認定的不適合繼續擔任董事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條 董事在任期屆滿前可向市國資局提出書面辭職申請。在未獲批準前,董事應當繼續履行職責。未經批準擅自離職的,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第十八條 董事解聘后,繼續對原任職企業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未能履行保密義務的,原任職企業可依法追究其責任。保密期限按董事與任職企業簽訂的保密協議執行。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九條 直管企業黨組織負責人、財務總監按市國資局有關規定進入董事會。
第二十條 市國資局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參股企業董事的選聘,以及直管企業對所屬企業董事的選聘,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市國資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試行一年。
附件:
董事聲明與承諾
第一部分 聲明
一、個人基本情況
1.本人姓名:
2.別名:
3.曾用名:
4.出生日期:
5.住址:
6.國籍:
7.擁有哪些國家或地區的長期居留權:
8.專業資格:
9.身份證號碼:
10.護照號碼:
11.聯系方式:
12.最近五年工作經歷:
二、是否有配偶、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近姻親關系擔任擬任職企業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從事擬任職企業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審計、財務工作?
是□ 否□
如是,請詳細說明。
三、是否在其他公司任職?
是□ 否□
如是,請填報各公司的名稱、注冊資本、股東構成、經營范圍以及本人在該公司任職的情況。
四、是否存在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是□ 否□
如是,請詳細說明。
五、本人以及本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是否持有擬任職企業股權?
是□ 否□
如是,請詳細說明。
六、除上述問題所披露的信息外,是否有需要聲明的其他事項,而不聲明該等事項可能影響本人對上述問題回答的真實性、準確性或完整性?
是□ 否□
如是,請詳細說明。
本人_____________(正楷體)鄭重聲明,上述回答是真實、準確和完整的,保證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遺漏。
聲明人: (簽署)
日 期:
第二部分 承諾
本人 (正楷體)向深圳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國資局)承諾:
一、本人在履行董事職責時,將遵守并促使本企業和本人的授權人遵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等有關規定,履行忠實、勤勉盡責的義務。
二、本人在履行董事職責時,將遵守并促使本企業和本人的授權人遵守國務院國資委發布的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的有關規定。
三、本人在履行董事職責時,將遵守并促使本企業和本人的授權人遵守市國資局的其他相關規定。
四、本人接受市國資局的監管,在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及時、如實地答復市國資局向本人提出的相關問題,及時提供相關業務規則、細則、指引和通知規定應當報送的資料及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的正本或副本,并出席本人被要求出席的會議。
五、本人將按要求參加市國資局組織的培訓。
六、本人在任期屆滿前向市國資局提出書面辭職申請后,在未獲批準前,將繼續履行職責。
七、本人在解聘后,按與任職企業簽訂的保密協議繼續履行對原任職企業的保密義務。
八、本人如違反上述承諾,愿意承擔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責任和接受市國資局的處分。
九、本人因履行董事職責或者本承諾而與市國資局發生爭議提起訴訟時,由市國資局住所地法院管轄。
承諾人: (簽署)
日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