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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屬國企原則上不得從事炒作股票、期貨、期權等高風險的投資行為(以長期投資為目的的股票投資、證券公司和其他有特別授權的企業除外)以及高風險的委托理財等活動,企業可在本金安全、收益穩定、風險可控的前提下,自行開展貨幣基金、銀行發行的理財產品等類型的理財投資,提高閑置資金的收益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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