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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信訪工作條例》第三十五條的規定,信訪人對信訪處理意見不服的,可以自收到答復之日起30日內請求原辦理機關、單位的上一級機關、單位復查。因此,信訪人如需了解信訪復查申請郵寄地址等相關信息,可向原辦理機關、單位咨詢了解其上一級機關、單位的具體名稱、地址等相關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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