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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區兩級引導基金合計認繳出資比例原則上不超過子基金目標規模的80%,子基金管理人及其關聯方合計認繳出資比例原則上不低于基金目標規模的2%,其中子基金管理人出資須不低于1%。國資背景(國有控股、實際控制或為第一大股東)投資機構申請設立子基金,允許其財政及國有成分出資最高可達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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