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監督管理辦法》(國資委 財政部 證監會令 第36號),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國有股東可以非公開協議轉讓上市公司股份:
(一)上市公司連續2年虧損并存在退市風險或嚴重財務危機,受讓方提出重大資產重組計劃及具體時間表的;
(二)企業主業處于關系國家安全、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主要承擔重大專項任務,對受讓方有特殊要求的;
(三)為實施國有資源整合或資產重組,在國有股東、潛在國有股東(經本次國有資源整合或資產重組后成為上市公司國有股東的,以下統稱國有股東)之間轉讓的;
(四)上市公司回購股份涉及國有股東所持股份的;
(五)國有股東因接受要約收購方式轉讓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
(六)國有股東因解散、破產、減資、被依法責令關閉等原因轉讓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
(七)國有股東以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出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