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招標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于以不合理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
?。ㄒ唬┚屯徽袠隧椖肯驖撛谕稑巳嘶蛘咄稑巳颂峁┯胁顒e的項目信息;
(二)設定的資格、技術、商務條件與招標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不相適應或者與合同履行無關;
?。ㄈ┮婪ū仨氝M行招標的項目以特定行政區域或者特定行業的業績、獎項作為加分條件或者中標條件;
(四)對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采取不同的資格審查或者評標標準;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專利、商標、品牌、原產地或者供應商;
?。┮婪ū仨氝M行招標的項目非法限定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組織形式;
?。ㄆ撸┮云渌缓侠項l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