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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外提供借款事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以董事會特別決議作出:(1)連續十二個月累計對外提供借款金額超過直管企業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的10%;(2)對外提供借款超過直管企業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借款;(3)借款對象的資產負債率超過70%;(4)向非實際控制的企業提供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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