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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屬國有企業負責人年度經營業績考核辦法 政策咨詢
信息來源:深圳市國資委 發布時間:2015-07-20 00:00:00
人工智能朗讀: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切實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落實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責任,建立有效的激勵與約束機制,促進企業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深圳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國資委”)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和國有控股公司(以下統稱“企業”)。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企業負責人,是指由市委、市政府、市國資委委派或推薦的企業首席產權代表。

  第四條 股份制企業負責人按照本辦法進行業績考核,其薪酬已由董事會確定的,所核定薪酬超出市國資委核定數額的部分應當交回公司,并報市國資委備案。

  第五條 企業負責人的經營業績考核,實行年度考核與任期考核相結合、結果考核與過程評價相統一、考核結果與企業負責人薪酬及任免相掛鉤的考核制度。

  第六條 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工作遵循下列原則:

  (一)依法考核原則。按照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要求,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考核企業負責人的經營業績。

  (二)科學發展原則。按照科學發展觀的要求,推動企業提升戰略管理、價值創造等水平,增強企業核心競爭能力和可持續發展能力,實現企業戰略發展目標。

  (三)分類考核原則。按照企業所處的行業、承擔的職能、資產經營水平以及主營業務等實際情況,實行科學的分類考核。

  (四)對標考核原則。按照“同一行業、同一尺度”的要求,實施對標考核,引導企業超越自我歷史發展水平以及同行業優良水平。

  (五)激勵與約束相結合原則。按照責權利相統一的要求,建立健全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與激勵約束機制相結合的考核制度和科學合理、可追溯的資產經營責任制。

  第二章 經營業績考核程序

  第七條 對企業負責人的年度經營業績考核以公歷年為考核期。

  第八條 年度經營業績考核采取由市國資委主任或其授權代表與企業負責人簽訂經營業績責任書的方式進行。

  第九條 經營業績責任書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雙方單位名稱和負責人姓名;

  (二)考核內容及指標;

  (三)獎勵與處罰;

  (四)責任書的變更、解除和終止;

  (五)其他需要約定的事項。

  第十條 經營業績考核指標目標值的確定和經營業績責任書的簽訂:

  (一)年度經營業績考核指標目標值的確定。年度考核經濟指標目標值參考市國資委或企業股東(大)會批準的企業全面預算的有關指標及社會效益、管理短板等重點工作確定。

  (二)經營業績責任書的簽訂。市國資委主任或其授權代表同企業負責人簽訂經營業績責任書,明確考核內容與指標、獎勵與處罰等事項。

  (三)考核指標的調整。由于國家、省、市重大政策、戰略規劃調整、清產核資及不可抗力等原因導致考核指標數據發生重大變化以致不能準確反映企業經營業績實際情況的,市國資委可以根據具體情況調整經營業績責任書的相關內容,或另行做出調整決定。

  第十一條 市國資委對經營業績責任書執行情況實施動態跟蹤。

  (一)企業負責人應當每半年向市國資委報告年度經營業績責任書執行情況。

  (二)企業應當建立重大安全生產事故和質量事故、重大經濟損失、重大投融資和資產重組、重大法律糾紛、重大產權變動情況等重要情況報告制度。發生上述情況時,企業負責人應當及時向市國資委報告。

  第十二條 經營業績考核指標完成情況的考核程序:

  (一)在會計師事務所出具企業年度審計報告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企業負責人對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目標完成情況進行總結分析并書面報告市國資委。

  (二)市國資委依據年度審計報告、年度審計意見書、監事會主席和財務總監年度綜合報告及其他相關資料,結合企業實際,對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目標完成情況進行考核,并形成考核結果。

  (三)市國資委將對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結果反饋至企業負責人及其所在企業。

  第三章 經營業績考核指標及計分辦法

  第十三條 市屬國有企業分為A、B兩類進行經營業績考核。A類企業指一般競爭性企業,主要考核其經濟效益。B類企業指城市公用服務類、政府職能類、特殊功能平臺類企業,主要考核企業社會效益及所承擔職責履職情況,兼顧考核經濟效益。

  第十四條 企業經營業績考核指標如下:

  (一)經濟指標。

  市國資委根據企業具體情況,選擇體現企業資產經營能力、價值創造能力的經濟效益指標。A類企業的經濟指標為利潤總額、凈資產收益率和經濟增加值等三個指標。B類企業根據企業實際,可選擇利潤總額、凈資產收益率、成本費用利潤率、融資成本節約率、收支結余、成本費用總額、單位成本費用等作為經濟指標。

  (二)分類指標。

  根據企業所處行業和特點,綜合考慮企業實際發展狀況及市國資委監管需要,具體確定考核要求和指標。包括社會效益、管理短板、預算管理、資本運作、重大項目、重點工作、安全生產及維穩工作等內容。

  (三)評議指標。

  市國資委在對企業負責人綜合表現、經營管理水平、核心競爭能力、綜合社會貢獻等方面進行綜合考察和分析基礎上做出的綜合評價。

  第十五條 企業經營業績考核指標計分辦法如下:

  考核得分=(經濟指標得分+分類指標得分)× 評議指標得分÷100×經營難度系數

  經營難度系數根據企業全集團列入并表范圍的員工人數、總資產、凈資產、經營收入、地區市場占有程度等指標以及企業所處發展階段和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綜合確定。全面反映企業負責人的工作業績和管理難度,認可企業負責人克服困難,面對壓力付出的努力,體現導向清晰、客觀公正的考核理念,充分調動企業負責人的積極性,實現企業經濟效益和發展質量的提高,推動企業科學發展。

  (考核計分辦法見附件1和附件2)

  第四章 獎勵與處罰

  第十六條 市國資委依據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結果確定企業負責人的年度薪酬。

  第十七條 企業負責人年度薪酬分為基本年薪和考核年薪兩個部分。

  (1)基本年薪為24萬元,每月2萬元,由企業支付。

  (2)考核年薪與年度考核結果掛鉤,由市國資委根據業績考核結果核發。

  A類企業考核年薪=3×基本年薪×考核得分÷100

  B類企業考核年薪=3×基本年薪×(考核得分-60)÷40

  其中B類企業考核得分≤60分,考核年薪為零。

  第十八條 考核當期完成國有資產收益上繳的企業,企業負責人方可兌現考核年薪。其中考核年薪的 80%在年度考核結束后當期兌現,其余20%根據任期業績考核結果等因素延期到連任或離任的第二年兌現。市國資委對于任期經營業績考核結果為合格的企業負責人,兌現全部延期年薪。

  第十九條 市國資委對于連續兩年未能完成年度經營業績考核指標目標值,并對此負有直接責任的企業負責人,予以免職或解聘。

  第二十條 企業虛報、瞞報財務狀況的,除由有關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企業會計準則》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處理外,市國資委將酌情扣減企業負責人的年薪或延期支付年薪;情節嚴重的,給予紀律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企業負責人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導致重大決策失誤、重大安全與質量責任事故、嚴重環境污染事故、重大違紀事件,給企業造成重大不良影響或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除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外,考核期不得獲取考核年薪;情節嚴重的,給予紀律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對選聘權沒有交給董事會的企業總經理,其考核年薪按本企業負責人的0.95核定,基本年薪為24萬元;對總經理選聘權交給董事會的企業,應根據《深圳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局直管企業董事會考核評價高級經營管理人員工作指導意見(試行)》的要求,建立對總經理的績效考核制度。企業對高級經營管理人員的年度考核結果應報市國資委備案。

  第二十三條 企業可參照本辦法,制定對所屬企業負責人的業績考核制度。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國資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A類企業年度業績考核計分辦法

  一、考核指標

  (一)經濟指標

  年度利潤總額:指經核定后的企業合并報表利潤總額。

  凈資產收益率:指企業考核當期凈利潤同平均凈資產的比率,計算公式為:

  凈資產收益率=歸屬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凈利潤/平均凈資產ⅹ100%

  平均凈資產=(年初歸屬于母公司所有者權益合計+年末歸屬于母公司所有者權益合計)/2

  經濟增加值:指企業稅后凈營業利潤扣除資本成本后的所得。

  (二)分類指標

  指根據企業所處行業和特點,綜合考慮企業實際發展狀況及市國資委監管需要,具體確定的考核要求和指標。包括社會效益、管理短板、預算管理、資本運作、重大項目、重點工作、安全生產及維穩工作等內容。

  (三)評議指標

  指市國資委在對企業負責人綜合表現、企業經營管理水平、企業核心競爭能力、綜合社會貢獻等方面進行綜合考察和分析基礎上做出的綜合評價。

  二、考核計分方法

  (一)考核指標分值

  考核最高得分120分,其中:

  利潤總額指標 40分

  凈資產收益率指標 50分

  經濟增加值指標 20分

  分類指標 10分

  (二)考核指標綜合計分

  考核得分=(經濟指標得分+分類指標得分)×評議指標得分÷100×經營難度系數

  經濟指標得分=利潤總額指標得分+凈資產收益率指標得分+經濟增加值指標得分

  評議指標得分由市國資委組織評分,最高100分,最低0分。經營難度系數由企業全集團列入并表范圍的總人數、總資產、凈資產、經營收入、地區市場占有程度等指標以及企業發展階段和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綜合確定,取值范圍為0.8到1.2。

  (三)考核指標計分

  1.利潤總額

  最高得分40分,其中目標考核最高得分20分,對標考核最高得分20分。

  (1)目標考核得分

  最高得分20分。完成或超額完成考核目標值的,得20分;沒有完成的扣分,每減少2%扣1分,最低為0分。

  (2)對標考核得分

  利潤總額對標值=Max{前三年實際完成平均值,上年實際完成值}

  考核年度實際完成值每超過對標值1.8%得1分,最高得20分。

  幾種情況處理:

  (1)對于利潤總額指標,采取分段計分辦法,基準分和加分比例如下:

  利潤為10億元(含10億元)以上的,基準分為6分,利潤總額每增加0.9%增加1分;

  利潤總額為5-10億元(含5億元),基準分為4分,利潤總額每增加1.2%增加1分;

  (2)利潤總額對標值為本企業歷史最好水平的,實際完成值超過對標值時,每超過0.75%,加1 分。

  (3)利潤總額對標值在零附近的,計分給予特別處理。

  2.凈資產收益率

  與全國同行業凈資產收益率指標比較確定,最高得50分,其中:

  (1)行業平均值≤實際值<行業良好值(最高得15分)

  凈資產收益率得分 = 15×[(實際值-行業平均值)÷(行業良好值-行業平均值)]

  (2)行業良好值≤實際值<行業優秀值(最高得40分)

  凈資產收益率得分 = 15+25×[(實際值-行業良好值)÷(行業優秀值-行業良好值)]

  (3)實際值≥行業優秀值(最高得50分)

  考核年度實際值達到行業優秀值時,得基本分40分;高于行業優秀值時,每高于行業優秀值0.25%加1分,最高加10分。

  行業標準值,由市國資委根據國務院國資委頒布的行業評價標準或上市公司標準,結合企業所處行業和企業實際確定。一般根據企業的主營業務領域對照企業績效評價行業基本分類選用適用的行業標準值。多業兼營、主業突出的企業,采用該主業所在行業的標準值;主業在兩個以上的企業,根據所屬行業,分別選取相關行業標準值,按照各行業資產總額占企業資產總額或各行業收入占企業收入比重,加權形成適用于企業的行業標準值。

  3.經濟增加值(EVA)

  EVA最高得分20分。企業經濟增加值>0時,得5分;經濟增加值改善值以基準值(指上年實際完成值)為基礎,經濟增加值改善值每超過基準值1.5%,加1分,最多加15分。

  經濟增加值考核基準值在零附近的,計分給予特別處理。

  EVA=稅后凈營業利潤-資本成本

  資本成本=債務資本成本+權益資本成本

  其中:

  (1)稅后凈營業利潤=凈利潤+(財務費用-非經常性損益±其他調整項)*(1-企業所得稅稅率)

  財務費用是指企業當年列入利潤表的利息支出;

  非經常性損益依據中國證監會〔2008〕43號公告《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釋性公告第1號—非經常性損益(2008)》的有關辦法執行。

  其他調整項是指研發費用、企業已資本化的利息轉入當年成本費用的金額以及經市國資委認定的其他調整項目。

  (2)債務資本成本是指企業當年應支付的利息支出總額,包括列入當年損益的利息支出和當年資本化的利息支出。

  (3)權益資本成本=(平均凈資產-平均在建工程-非經常性損益±其他調整項)*權益資本成本率

  權益資本成本率按市場化的原則制定,一企一率,確定后三年保持不變。

  其他調整項是指平均股東無息借款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累計影響凈資產額。

  4.分類考核指標

  最高得10分。分類指標完成或超額完成考核目標值的,得10分;沒有完成的扣分,按未完成指標的完成程度和重要程度扣分,最低為0分。

  三、企業實際考核業績為虧損的計分辦法

  (1)對于企業考核期初核定的年度經營業績考核指標為盈利,而實際考核結果剔除客觀因素后為虧損的,考核得0分。

  (2)對于企業考核期初核定的年度經營業績考核指標為虧損,但實際考核結果為增加虧損的,考核得0分。

  附件2:

  B類企業年度業績考核計分辦法

  一、考核指標

  (一)經濟指標。

  市國資委根據企業具體情況,選擇體現企業資產經營能力、長遠發展能力、成本費用控制能力等經濟效益指標,體現個性特點,指標可選擇如利潤總額、凈資產收益率、成本費用利潤率、融資成本節約率、收支結余、成本費用總額、單位成本費用等。

  (二)分類指標。

  指根據企業所處行業和特點,綜合考慮企業實際發展狀況及市國資委監管需要,具體確定的考核要求和指標。包括社會效益、管理短板、預算管理、資本運作、重大項目、重點工作、安全生產及維穩工作等內容。

  (三)評議指標。

  指市國資委對企業負責人綜合表現、經營管理水平、核心競爭能力、綜合社會貢獻等方面進行綜合考察和分析基礎上做出的綜合評價。

  二、考核指標綜合計分

  考核得分=(經濟指標得分+分類指標得分)×評議指標得分÷100×經營難度系數

  評議指標得分由市國資委組織評分,最高100分,最低0分。經營難度系數由企業全集團列入并表范圍的總人數、總資產、凈資產、經營收入、地區市場占有程度等指標以及企業發展階段和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綜合確定,取值范圍為[0.8,1.2]。

  三、考核指標權重

  經濟指標和分類指標合計分值為100分,其中分類指標權重不低于50%,具體指標權重根據企業的實際情況,在經營業績責任書中確定。

  四、經營業績考核指標具體計分方式

  (一)經濟指標計分方式

  經濟指標可以選擇絕對指標或者相對指標,結合該指標的年度全面預算目標和對標情況計分。

  該指標分值的60%,根據完成考核指標目標值情況計分;該指標分值的40%,根據對標情況計分。

  (二)分類指標計分方式

  分類指標按設定的不同考核指標,確定每個指標的基本分值。根據每個指標的完成程度和該項指標的重要程度計分,每個指標扣分上限為該項指標基本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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