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市屬國有企業內部審計工作,加強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提高經營管理水平,保障國有資本保值增值和企業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等法律法規,結合企業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深圳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國資委”),直接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有獨資公司和國有控股公司(以下統稱“直管企業”)及其所屬各級全資、控股企業(直管企業及其所屬企業以下統稱“企業”)。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內部審計,是指一種獨立、客觀的監督、評價和咨詢行為。內部審計機構通過應用系統化、規范化的方法,對企業各項經濟活動、內部控制及風險管理的適當性、合法性、有效性進行監督、審查和評價,并提出改進管理建議,持續提高企業的運作效率、增加企業價值,幫助企業實現其目標。
第四條 市國資委依法指導和監督企業內部審計工作的主要職責:
(一)依據法律法規以及審計機關和上級單位的有關規定,制定市屬國有企業內部審計配套制度;
(二)督促企業設立內部審計機構,配備內部審計人員,開展內部審計工作,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
(三)總結、推廣企業內部審計工作經驗,對內部審計工作成效顯著的單位和個人按規定給予表彰;
(四)制訂企業內部審計工作指導意見,組織實施企業專項審計;
(五)每年定期組織開展內部審計業務培訓;
(六)維護企業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的合法權益;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章 董事會及其審計委員會
第五條 直管企業董事會對內部審計的職責包括:
(一)決定內部審計機構的設置;
(二)審核批準內部審計管理制度;
(三)審核批準內部審計年度工作計劃;
(四)定期聽取審計委員會工作情況匯報;
(五)定期聽取內部審計機構工作情況匯報;
(六)審議重要的內部審計報告、審計結果及有關事項。
第六條 直管企業應當依據完善公司治理結構和完備內部控制機制的要求,在董事會下設立獨立的審計委員會。審計委員會成員全部由董事組成,成員不少于3人,半數以上成員應為外部董事,其中至少應有一名外部董事是財務、審計專業人士。審計委員會主任委員由外部董事擔任。
第七條 審計委員會應當根據企業章程,按照董事會授權行使對內部審計的指導和監督職責:
(一)督促企業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
(二)審核、協調、監督、評價內部審計工作計劃、工作結果;
(三)審核內部控制制度、財務信息及其披露、有關重大事項;
(四)負責內部審計項目與監事會、出資股東的溝通;
(五)監督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的任免,提出有關意見;
(六)董事會授權的其他事項。
第八條 審計委員會應當定期向董事會報告對內部審計的指導和監督情況,每年不少于兩次。
第三章 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
第九條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直管企業應當設立專門的內部審計機構履行內部審計職責。根據內部機構設置的需要,內部審計機構也可以與其他內部監督機構合署辦公。
企業應當根據公司治理和經營規模特點,配備專職內部審計人員,并保證內部審計人員數量能夠充分履行審計職責。
第十條 直管企業內部審計機構直接對董事會負責并報告工作,并接受審計委員會的指導和監督。
根據需要,直管企業董事會可以授權董事處理內部審計日常工作,該董事應當定期向董事會匯報。
第十一條 直管企業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定期向董事會報告內部審計工作情況,每年不少于兩次。
直管企業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及時向董事會報告重要的內部審計報告、審計結果及有關事項。
第十二條 直管企業應當建立合理、有效的內部審計組織架構,一般可實行集中管理制或分級管理制。
集中管理制是指,直管企業本部設立內部審計機構,統一配備專職內部審計人員。根據需要,子企業可以實行內部審計人員派駐制。
分級管理制是指,直管企業及其子企業都設立內部審計機構,分別配備專職內部審計人員。直管企業內部審計機構應加強對子企業內部審計機構的指導和監督。
第十三條 企業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應當具備中級以上審計、會計或其他與審計有關的專業職稱、職業資格。內部審計人員應當具備審計、會計、工程、管理、經濟、計算機等相關專業技術資格。
企業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的任免應當聽取監事會、紀委、財務總監的意見,并將任免名單報上級產權單位備案。
第十四條 企業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應當制訂或參與制訂內部審計人員聘用方案、培訓計劃和工作任務,并建立內部激勵約束機制。
第十五條 企業內部審計機構履行職責所需經費,應當列入企業財務預算并予以保證。內部審計人員參加專業技術資格考評、聘任、后續教育及業務培訓,企業應當予以支持和保障。
第四章 內部審計機構主要職責與權限
第十六條 企業內部審計機構依法履行以下主要職責:
(一)制訂內部審計管理制度,經董事會審核批準后實施;
(二)開展對企業及其子企業資產負債損益、財務收支、資產管理、經營考核、薪酬福利等相關經濟活動的審計;
(三)開展對企業主要業務部門負責人和子企業負責人經濟責任審計;
(四)開展內部控制審計,審查和評價內部控制體系建設與運作情況,以及內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及內部控制程序的有效性;
(五)開展風險管理審計,審查和評價全面風險管理體系建設與運作情況,以及企業對重大風險的預測與應對能力,重大風險成因及造成的影響;
(六)開展預算管理審計,審查和評價預算管理制度建設與運作情況,以及預算編制、審批、下達、執行、分析、調整、考核等活動;
(七)開展對基建工程和重大技術改造、大修等立項、概(預)算、標底編制、結算、決算和竣工交付使用等情況的審計;
(八)開展對抵押擔保、對外投資、出借資金、委托理財、股票、期貨、外匯、金融衍生品、并購破產、重大經濟合同、資產減值準備及財務核銷等相關經濟活動的審計;
(九)開展對境外、市外投資企業的審計;
(十)開展績效審計、專項審計、審計調查等;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七條 企業應當保證內部審計機構依法履行以下權限:
(一)明確內部審計機構在公司治理、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中的權限,賦予內部審計機構充分的知情權、監督權和建議權;
(二)參加有關經營和財務管理工作會議,并提出意見建議;
(三)參與研究制定、修改企業重要規章制度,并督促落實;
(四)檢查被審計單位會計賬簿、報表、憑證和現場勘察相關資產,查閱有關生產經營活動等方面文件、會議記錄;
(五)要求被審計單位提供運用計算機儲存、處理的電子數據和必要的硬、軟件技術文檔;
(六) 對與審計項目有關的部門和個人進行調查,并取得相關證明材料;
(七)對發現的重大經營風險或重大內部控制薄弱環節可及時向董事會報告;對正在進行的嚴重違法違規和嚴重損失浪費行為,可作出臨時制止決定,并及時向董事會報告;
(八)對可能被轉移、隱匿、篡改、毀棄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以及與經濟活動有關的資料,經董事會授權可暫予封存;
(九)聘請社會審計機構或專業人員參加內部審計工作;
(十)董事會在管理權限范圍內,可以授予內部審計機構必要的處理權或者處罰權;
(十一)對企業內設機構及其子企業嚴格遵守財經法規、經濟效益顯著、貢獻突出的集體和個人,可以向企業提出表彰、獎勵的建議;
(十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限。
第十八條 政府審計機關、社會審計機構等進駐企業開展審計工作時,企業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參與協調溝通,并按有關規定提供必要的支持和資料。
企業內部審計機構應當組織或者參與組織中介機構聘用、更換和報酬支付等,并對社會審計機構工作質量進行監督評價。
第五章 內部審計工作程序
第十九條 直管企業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制訂年度內部審計工作計劃,報經董事會審核批準后實施。
直管企業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將年度內部審計工作總結,報董事會審核。
第二十條 企業內部審計機構根據工作計劃或有關安排確定審計項目,組成審計組實施審計。審計組成員不得少于2人。
第二十一條 審計組應當編制審計實施方案,經企業內部審計機構批準后實施。審計工作一般應當遵循以下工作程序:
(一)準備階段:在實施審計前3個工作日,向被審計對象送達審計通知書。對于需要突擊執行審計的特殊業務,審計通知書可在實施審計時送達。被審計對象接到審計通知書后,應當做好接受審計的各項準備。
(二)實施階段:調查收集資料,審查有關賬表、實物和信息系統等,綜合運用審計抽樣、分析性復核、計算機審計以及經濟活動分析、技術經濟分析等方法和手段,獲取充分、相關、可靠的審計證據,編制審計工作底稿。
(三)報告階段:
1.審計結束后,審計組應當以經過核實的審計證據為依據,形成審計結論與建議,編制審計報告征求意見稿,征求被審計對象意見。
被審計對象應當自接到審計報告征求意見稿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提出書面意見;逾期不提出,視為無異議。
2.被審計對象對審計報告征求意見稿持有異議的,審計組應當進行研究、核實,必要時應當修改審計報告。
3.審計組將審計報告連同被審計對象的反饋意見提交內部審計機構復核。
4.內部審計機構對審計報告進行復核,并報董事會審定后,形成正式的審計報告,送達被審計對象。
審計報告自送達被審計對象之日起生效。
5.被審計對象應當落實審計報告有關意見和建議,并在規定期限內向內部審計機構反饋落實情況。
被審計對象對審計報告有異議的,可以向董事會反映意見,董事會應當受理。
直管企業內部審計機構應當督促審計發現問題的整改落實,并將審計整改情況向董事會報告。
上述4-6項內部審計日常工作中涉及董事會職權,根據需要,董事會可以授權董事代為履行。
第二十二條 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內部審計檔案管理制度,并按有關規定妥善保管內部審計檔案資料。
第六章 內部審計工作要求
第二十三條 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加強內部審計結果利用和審計整改工作。
內部審計結果應當作為考核、獎懲、任免企業內設機構及其子企業負責人的參考依據。
第二十四條 企業內部審計機構應當依據《中國內部審計準則》制訂規范化的工作底稿,建立分級復核制度,編制審計工作手冊,指導內部審計人員的工作。
第二十五條 企業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加強審計質量控制,不斷提高審計業務質量,并依法接受市國資委和政府審計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
第二十六條 直管企業應當于每年1月15日前,將上年度內部審計工作總結及本年度內部審計工作計劃報送市國資委。
直管企業應當積極配合開展市國資委安排的專項審計,除向董事會報告,應當將項目審計報告報送市國資委。
直管企業在內部審計工作中發現的重大違法違紀問題、重大資產損失情況、重大經濟案件以及重大經營風險等,應當及時向市國資委報送專項報告。
第二十七條 企業內部審計機構應當積極配合監事會、紀委、財務總監工作,并及時提供審計報告、通報審計情況。
第二十八條 企業內部審計人員應當依法履行職責,遵守行業規范,堅持原則、客觀公正、恪盡職守、保持廉潔、保守秘密。
企業內部審計人員不得兼任或從事可能影響其依法履行職責的經營管理或財務工作;實施內部審計時,與被審計對象或審計項目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二十九條 企業應當保障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依法行使職權、履行職責;企業內設機構及其子企業應當積極配合內部審計工作,不得拒絕、阻礙、干涉內部審計工作;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對內部審計人員進行打擊報復。
受打擊報復的內部審計人員有權直接向市國資委報告相關情況。
第七章 獎懲
第三十條 對于認真履行職責、忠于職守、作出顯著成績的內部審計人員,企業應當給予表彰或獎勵。
第三十一條 對于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職責、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泄露秘密的內部審計人員,由企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二條 對于被審計對象打擊報復內部審計人員的,企業應當及時予以糾正;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對于被審計對象相關人員不配合內部審計工作、拒絕審計或者不提供資料、提供虛假資料、拒不執行審計結論的,企業應當給予紀律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各直管企業可根據本規定,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三十四條 本規定由市國資委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