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集資規〔2024〕4號
各有關單位:
現將《深圳市集體企業產權交易操作指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深圳市集體資產管理辦公室
2024年3月19日
深圳市集體企業產權交易
操作指引(試行)
第一條 為規范本市集體企業產權交易活動,確保交易活動公開公平公正,保護集體企業及其股東、債權人、產權受讓方、投資方和社會公眾的合法權益,保障集體資產保值增值,促進集體經濟健康有序發展,根據《深圳經濟特區股份合作公司條例》《關于加強深圳市集體企業要素交易工作的指導意見(試行)》等有關規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本市集體企業通過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的產權交易活動,適用本指引。
第三條 本指引所稱的集體企業產權,是指集體企業依法持有的企業股權和資產。其中,資產是指依法認定為集體企業所有的財產、知識產權、債權、合同權益和其他無形資產等。
第四條 本指引所稱的產權交易,是指因集體企業資產轉讓,以及所持企業的股權轉讓、增資擴股引起產權權屬變動的活動。但不包括:在股份合作公司章程規定的范圍內股東依法繼承股權、轉讓股權、增資擴股,以及《深圳經濟特區股份合作公司條例》第三十條規定的集體股比例調整;集體企業與其全資子公司之間的產權劃轉;集體企業作為房地產開發企業首次銷售自主開發或者合作開發的市場商品房。
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有關公司章程對集體企業股權轉讓、增資擴股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條 集體企業在編制產權交易方案前,應當從有利于企業經濟布局、優化產業結構、提高核心競爭力、促進企業發展,以及保護股東合法權益等方面進行可行性研究。
第六條 集體企業產權交易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通過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進行:
(一)股權轉讓;
(二)增資擴股;
(三)評估值在100萬元以上的資產轉讓。
集體企業不得將產權以拆分等方式規避通過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進行交易。
第七條 集體企業進行產權交易,可以采用公開招標、拍賣、競價、競爭性談判、單一來源談判,以及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方式。
第八條 集體企業通過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進行產權交易,應當編制交易方案,主要內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交易標的基本情況,含名稱、性質、現狀、權屬和抵押、質押情況等;
(二)涉及股權轉讓、增資擴股標的企業的股東結構;
(三)產權交易的可行性研究情況;
(四)產權交易主體涉及的債權、債務處理方案;
(五)評估結果;
(六)交易底價、交易價款支付方式;
(七)履約保證金(如有);
(八)交易條件;
(九)交易方式;
(十)合同文本。
第九條 集體企業原則上不得對受讓方、投資方設置資格條件,增資擴股的除外。
第十條 集體企業在編制交易方案前,應當對擬交易的產權進行評估。評估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第三方中介機構,評估結果應當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
第十一條 集體企業首次披露擬交易產權的交易底價,原則上不低于該產權的資產評估值。
第十二條 集體企業應當按照企業內部決策程序對交易方案進行審議。審議通過的,應當作出書面決定或者決議并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
交易方案涉及企業債權債務處置的,處置方案應當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規定。
第十三條 交易方案公示結束后,集體企業應當報街道監管機構備案。街道監管機構在集體企業備案材料齊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備案并出具備案回執。
第十四條 交易方案完成備案后,集體企業應當向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提交書面交易信息、交易方案及相關材料,辦理交易委托手續,且對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準確性負責。
第十五條 集體企業應當按照經備案的交易方案編制交易公告。交易公告應當通過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發布,公開征集意向受讓方、投資方。
資產交易的公告期不少于10個工作日;股權轉讓、增資擴股的公告期不少于20個工作日。
第十六條 集體企業轉讓資產可以按以下交易方式選擇受讓方:
(一)產生2家以上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的,可以采用拍賣、競價方式;
(二)僅產生1家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的,可以采用單一來源談判方式,也可以重新征集意向受讓方。
集體企業在編制交易方案時,應當明確交易方式。不得在交易方案中直接采用單一來源談判方式。
第十七條 集體企業轉讓股權可以按以下交易方式選擇受讓方:
(一)產生2家以上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的,可以采用拍賣、競價、競爭性談判方式;
(二)僅產生1家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的,可以采用單一來源談判方式,可以重新征集意向受讓方。
集體企業在編制交易方案時,應當明確交易方式。不得在交易方案中直接采用單一來源談判方式。
第十八條 集體企業進行增資擴股,可以采用公開招標、競價、競爭性談判和單一來源談判方式選擇投資方。
第十九條 產權交易成交后,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應當公示成交結果。公示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
第二十條 集體企業在確定產權受讓方、投資方之日起30日內,應當與其簽訂合同。主要內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合同當事人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
(二)交易標的;
(三)交易價格和交易價款支付方式;
(四)產權交割事項;
(五)違約責任;
(六)合同生效條件;
(七)履約保證金(如有);
(八)合同爭議解決方式。
第二十一條 集體企業與受讓方、投資方簽訂合同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應當將合同副本報送街道監管機構,同時上傳所在區的集體資產監管系統。
第二十二條 產權交易合同生效后,涉及產權權屬變動的,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及時辦理產權權屬變更、注銷等登記手續。
若涉及股份合作公司的股權發生變更的,應當按照規定向商事登記機關和區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三條 本指引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