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關單位:
現將《關于進一步規范劃轉單位員工勞動關系的意見》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關于進一步規范劃轉單位員工勞動關系的意見》
深圳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深圳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
深圳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深圳市人事局
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關于進一步規范劃轉單位員工勞動關系的意見
為深化我市劃轉單位改革,妥善分流安置員工,根據國家事業單位改革和國有企業改革有關精神,結合深圳實際,就進一步規范劃轉單位員工勞動關系提出以下意見。
一、適用范圍
本意見適用于依據市委辦公廳《關于印發〈深圳市深化事業單位改革指導意見〉的通知》(深辦發〔2006〕11號)等文件精神,實施事業單位分類改革,納入市屬企業國有資產監管體系的劃轉單位的員工。
二、劃轉后為國有全資企業、國有獨資和國有控股公司的劃轉單位員工勞動關系處理
劃轉單位劃轉后為國有全資企業、國有獨資和國有控股公司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市國資委《關于印發進一步規范市屬國有企業勞動關系的意見的通知》(深國資委〔2006〕358號,以下簡稱“深國資委358號文”)及《關于市屬國有企業做好深化勞動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深國資委〔2006〕359號,以下簡稱“深國資委359號文”)規定,通過簽訂、繼續履行、變更、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等方式,進一步規范全體員工勞動關系,建立以勞動合同為核心的勞動管理制度。
(一)在簽訂、繼續履行或變更勞動合同時,在崗員工的工齡和工資標準按下列辦法明確:
1、轉企事業單位(簡稱“轉企單位”)的劃轉人員,其在同一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內的連續工作年限計算為本單位連續工作年限。月平均工資以轉企前3個月月平均工資為依據,工資范圍參照《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的相關規定確定。月平均工資高于上年度深圳市城鎮職工月平均工資5倍的,按上年度深圳市城鎮職工月平均工資5倍明確。
2、黨政機關事業單位所屬全資和控股企業(以下簡稱“劃轉企業”)的深圳戶籍員工,其在同一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及其所屬企業的連續工作年限計算為本單位連續工作年限。月平均工資以劃轉前3個月月平均工資為依據,工資范圍按照《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的相關規定確定。月平均工資高于上年度深圳市城鎮職工月平均工資5倍的,按上年度深圳市城鎮職工月平均工資5倍明確。非深圳戶籍員工勞動關系按照《深圳經濟特區勞務工條例》相關規定執行。
(二)原停薪留職等不在崗人員按照深國資委358號、359號文全面清理。自2008年1月1日起劃轉單位內部不允許存在不為企業提供勞動、企業又未支付勞動報酬的人員,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三、關閉、破產和改制后國有股權降至30%以下(含30%)劃轉單位員工的勞動關系處理
關閉、破產及改制后國有股權降至30%以下(含30%)的,劃轉單位應當與員工解除勞動關系,并支付經濟補償金。
(一)經濟補償金的計發,按員工在本單位的連續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月平均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滿半年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發;不滿半年的,發給相當于半個月月平均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月平均工資及本單位的連續工作年限,按照本意見第二條的相關規定執行。劃轉企業的深圳戶籍員工月平均工資為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前3個月月平均工資。
月平均工資低于上年度深圳市城鎮職工月平均工資80%的,按上年度深圳市城鎮職工月平均工資80%計算;月平均工資高于上年度深圳市城鎮職工月平均工資5倍的,按上年度深圳市城鎮職工月平均工資5倍計算。
(二)經濟補償金的計算,以上級產權單位關閉批準日、企業改制方案批準日、法院宣告破產公告日為基準日。
(三)經濟補償金原則上由劃轉單位先行支付,不足部分由上級產權單位補足。
(四)原停薪留職等不在崗人員的處理,參照深國資委358號、359號文的相關規定執行。
(五)劃轉企業非深圳戶籍員工按照《深圳經濟特區勞務工條例》相關規定執行。
四、組織實施和審核程序
(一)劃轉后為國有全資企業、國有獨資和國有控股公司的劃轉單位
劃轉單位劃轉后為國有全資企業、國有獨資和國有控股公司的,應按照深國資委358號文、359號文的規定程序推進勞動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已劃轉或轉讓給市國資委直管企業的,由各直管企業組織實施;實行委托管理的,由各受托單位和市國資委組織實施。
(二)關閉、破產或改制后國有股權降至30%以下(含30%)的劃轉單位
劃轉單位關閉、破產或改制后國有股權降至30%以下(含30%)的,其產權單位應嚴格按照《深圳市屬企業國有產權變動監管暫行規定》(深國資委〔2006〕394號附件六)的規定執行。劃轉單位應按照本意見制定經濟補償方案,經中介機構審核,按有關規定和程序向員工公示,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審議,產權單位審核同意后,作為產權變動的申報材料一同上報。
五、其他事項
本意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本意見實施以前按照事業單位改革等相關政策,已經分流安置的轉企單位人員,以及由于調動、辭職、辭退、離退休等原因離開原劃轉企業的人員,不適用本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