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直管企業:
根據《關于在全市掀起“責任風暴”實施“治庸計劃”加強執行力建設的決定》(深發〔2005〕13號)的要求,現將我委研究制定的《深圳市屬國有企業重大決策失誤責任追究暫行規定》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執行中如有意見和建議,請及時反饋。
深圳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〇〇六年四月三日
深圳市屬國有企業重大決策失誤責任追究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切實履行企業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維護所有者權益,增強企業決策人員在重大決策中的責任意識,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深圳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國資委)直接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和國有控股公司(以下簡稱企業)。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企業重大決策失誤,是指企業決策人員在對重大決策事項決策時,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關于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規定或者違反企業章程及其他內部管理制度,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造成國有資產損失或其他嚴重后果的行為。
前款所稱重大決策事項,是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市國資委有關規定和企業章程及其他內部管理制度規定,應由企業股東(大)會、董事會、經營班子會議決策的事項。
本條第一款所稱國有資產損失,是指國家對企業各種形式的投資和投資所形成的權益、及其他依法認定為國家所有的財產權益的減少或滅失。
第四條 本規定所稱企業決策人員,是指由市國資委委派或推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市國資委有關規定和企業章程及其他內部管理制度規定的決策權限,參與決策的股東代表、企業董事會和經營班子成員。
第五條 本規定所稱責任人,是指對造成企業重大決策失誤負有主要責任和次要責任的企業決策人員。
第六條 市國資委按照產權管理關系和人事管理權限,對責任人進行處理或建議有關部門依法進行處理。
第七條 對責任人的處理,應當綜合考慮行為過錯與損失金額、企業資產規模大小與損失程度、歷史原因與現實問題等因素,并遵循下列原則:
(一)依法處理的原則;
(二)誰決策誰負責的原則;
(三)權利和責任相統一的原則;
(四)教育和懲戒相結合的原則。
第二章 重大決策失誤責任追究的范圍
第八條 企業應當建立重大決策事項的議事規則和決策制度,保證科學民主決策。對重大決策事項,企業應實行集體決策和會議表決,表決結果以會議決議或紀要(簽名)等形式記錄在案。
本規定所稱集體決策,是指企業股東(大)會、董事會或經營班子對重大決策事項,通過股東(大)會、董事會或總經理辦公會等會議形式,研究討論并通過的決策。
第九條 企業決策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并造成國有資產損失或其他不良影響的,應當追究相應責任:
(一)未按決策權限和規定的程序,個人擅自決定的;
(二)未深入進行可行性研究論證,盲目決策的;
(三)違反決策程序進行決策的;
(四)對參與的重大決策不負責任,明知錯誤不反對、不制止的;
(五)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
(六)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市國資委有關規定和企業章程及其他內部管理制度進行決策的。
第三章 重大決策失誤的責任認定
第十條 市國資委發現企業重大決策失誤時,可組織調查組或委托企業監事會進行調查核實;涉及其他部門的,可以和相關部門進行聯合調查。
第十一條 調查組或企業監事會應當重點查清企業重大決策失誤的事實真相。對重大決策失誤造成企業國有資產損失的金額,調查組或企業監事會可以委托有關職能部門或社會中介機構進行認定。
第十二條 對企業重大決策失誤所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計算,以責任人的失誤行為所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為準。
國有資產損失的實際金額應計算至調查組或企業監事會調查結束之日止。
第十三條 調查組或企業監事會有權查閱和復制企業有關文件資料、財務賬冊及其他相關資料,并要求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企業有關部門及其相關人員就有關事項作出解釋和說明。
第十四條 調查組或企業監事會依據調查事實材料,制作調查報告并提出初步處理意見,在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后,提交市國資委黨委會審議。依據市國資委黨委會的審議決定,市國資委對責任人給予或建議給予處理。
第十五條 企業重大決策失誤責任分為主要責任和次要責任。
第十六條 集體決策造成企業重大決策失誤,應根據企業決策人員在決策中所持意見和崗位職責,認定其相應責任:
在股東(大)會決策中,持贊同意見或棄權的市國資委股東代表為主要責任人;
在董事會決策中,持贊同意見的成員為主要責任人,棄權的成員為次要責任人;
在經營班子決策中,總經理為主要責任人,持贊同意見和棄權的成員為次要責任人。
上述決策中,持反對意見并記載于會議記錄或會議紀要的,免除該決策人員的責任。
第十七條 個人擅自決定造成企業重大決策失誤的,當事人為重大決策失誤的主要責任人;營私舞弊,濫用職權決策造成企業重大決策失誤的,視同個人擅自決定處理,相關決策人員為主要責任人。
第四章 重大決策失誤的責任追究
第十八條 對因違規造成的重大決策失誤,由市國資委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及本規定,通過法定程序給予或建議給予處理。
第十九條 企業重大決策失誤的責任追究方式,按照出資人職權分為通報批評、追究經濟責任、降職或免職、禁入處理等方式。
通報批評是指在一定范圍內以發文件或在會議上公布的形式進行點名批評的責任追究方式。
追究經濟責任是指包括追繳原給予的獎勵(包括股權、獎金、實物等)、扣薪(效績年薪和延期效績年薪)、降薪或要求承擔其他經濟賠償責任等在內的責任追究方式。
降職或免職是指按產權關系和企業領導人員管理權限予以降低一個職級任用或免除職務的責任追究方式。
禁入處理是指重大決策失誤責任人在一定期限內(包括終身)不得擔任企業領導職務責任追究方式。
上述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合并適用。
第二十條 因重大決策失誤造成國有資產損失金額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或者損失金額不足100萬元,但占企業凈資產1%以上,2%以下的,對主要責任人給予或建議給予追繳獎勵、扣薪、降薪或追究其他經濟責任;對次要責任人給予或建議給予通報批評。
第二十一條 因重大決策失誤造成國有資產損失金額500萬元以上,或者損失金額不足500萬元,但占企業凈資產2%以上的,對主要責任人給予或建議給予免職處理,5年內不得擔任企業領導職務,并給予或建議給予追繳獎勵或追究其他經濟責任;對次要責任人給予或建議給予降職處理,并追繳獎勵或追究其它經濟責任。
第二十二條 前述企業凈資產數以資產損失發生年份的上一年度經合法中介機構審計的年末數為準。
第二十三條 對重大決策失誤造成國有資產損失金額難以界定,但造成嚴重后果或惡劣影響的,對主要責任人給予或建議給予免職處理;對次要責任人給予或建議給予通報批評或降職處理。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按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和第二十三條處理的同時,主要責任人終身不得擔任企業領導職務:
(一)因重大決策失誤,造成國有資產重大損失或造成不良政治影響,對社會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
(二)因重大決策失誤造成國有資產損失,致使該企業停產或破產的;
(三)因重大決策失誤造成國有資產損失,被紀檢監察機關給予撤職以上處分的。
第二十五條 在市國資委做出處理決定前,責任人及時采取措施減少部分損失的,可以從輕處理;減少大部分損失的,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理;挽回全部損失的,可以減輕或免予處理。
第二十六條 企業應當認真履行對所出資企業的監管職責。對所屬企業發生重大決策失誤,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企業產權代表應當向市國資委及時報告,按規定給予處理并報市國資委備案;對隱瞞不報或者不及時、不如實報告,以及干擾、阻撓如實報告,對責任人不處理的,市國資委給予或建議給予通報批評、追究經濟責任等處理。
第二十七條 責任人離任或退休后,發現其在原任職期間造成企業重大決策失誤的,依照本規定追究其相關責任。
第二十八條 企業決策人員重大決策失誤涉嫌違紀的,移交紀檢監察部門按有關規定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國家、省、市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對國有企業重大決策失誤責任追究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條 企業應參照本規定制定所出資企業重大決策失誤責任追究實施辦法。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由市國資委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