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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深圳市屬國有企業年金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深國資委〔2007〕58號)
信息來源:深圳市國資委 發布時間:2009-03-27 00:00:00
人工智能朗讀:

各直管企業: 

  為規范企業年金管理,保障員工權益,優化薪酬結構,根據《企業年金試行辦法》、《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試行辦法》、《深圳市企業年金實施意見》等有關政策規定,我委制定了《深圳市屬國有企業年金管理暫行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建立企業年金制度的重要意義 

  企業年金是在國家政策指導下,企業及其員工在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自愿建立的補充養老保險制度。建立和完善企業年金制度,既有利于建設和諧社會,完善社會保障體系,提高員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水平,又有利于改善企業薪酬福利結構,增強薪酬的長期激勵作用,提高企業凝聚力和競爭力,促進企業長遠發展。各企業要充分認識建立和發展企業年金制度的重要意義,規范企業年金制度的建立和年金基金的管理運行。 

  二、加強組織領導與協調監督,認真嚴肅地制定企業年金方案  

  企業應高度重視,認真嚴肅地做好年金管理工作,組織企業領導、相關部門和職工代表負責制定企業年金方案、選擇年金管理機構、管理本企業的年金事務。根據企業的實際情況,綜合考慮企業整體經濟狀況、人工成本承受能力等因素,科學合理地確定參加人員范圍、年金繳費比例、建立企業年金條件、職工企業個人年金帳戶管理方式等事項,并嚴格按規范程序操作。 

  三、加快原有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制度向新的企業年金制度平穩過渡 

  要認真貫徹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20號令、23號令和深圳市的有關規定,抓緊做好新舊制度的銜接工作。已經建立補充養老保險制度或企業年金制度的企業,要按照新的年金制度的要求,全面檢查、修訂和完善原有補充養老保險或企業年金方案,并將修訂和規范后的企業年金方案在2007年4月20日前按規定程序上報我委審批后,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備案。 

  四、清理、規范商業保險 

  企業應當嚴格執行深國資辦〔2003〕104號文件精神,不得以任何名義為員工購買商業保險。已經購買商業保險的,請依法終止或變更合同,抓緊清理規范,自通知下發之日起1個月內整改完畢,并將整改情況書面報告國資委。我委將對此進行專項檢查。逾期未改的,我委將嚴肅處理。 

  企業在具體執行過程中遇到的重大問題,請及時與我委溝通。 

  附件:《深圳市屬國有企業年金管理暫行規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〇〇七年二月六日 

深圳市屬國有企業年金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指導和規范市屬國有企業實行企業年金制度,完善企業薪酬福利制度和社會保障體系,正確處理國有資產出資人、企業、員工三者利益關系,逐步建立有利于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的激勵機制,根據《企業年金試行辦法》、《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試行辦法》、《深圳市企業年金實施意見》等有關政策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深圳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國資委)直接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和國有控股公司(以下統稱企業)。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年金,是指企業及其員工在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自愿建立的補充養老保險制度。 

  第四條  建立企業年金制度應遵循下列原則: 

  (一)堅持保障、激勵、約束相統一,年金與員工個人的貢獻掛鉤。   

  (二)堅持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維護出資人、企業和員工的利益。  

  (三)參照同行業市場平均水平,合理控制企業人工成本,提高企業競爭力,促進企業可持續發展。 

  第二章  建立條件 

  第五條 企業建立企業年金制度,應當同時具備以下: 

  (一)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并足額繳交基本養老保險費用。 

  (二)完成經核定的上年度經營業績考核指標。 

  經營性虧損,或未完成經核定的上年度經營業績考核指標的企業,不得實行企業年金制度,已實行的應當暫停繳交。 

  政策性虧損或處于建設初期,暫時未有盈利的企業,實行企業年金制度,需經市國資委核準。 

  (三)人工成本承受能力較強。 

  凡是人工成本指標顯著高于同行業市場平均水平,以及人工成本指標控制未達到市國資委相關要求的,應暫緩實行或調整繳費比例,保持和提高企業競爭力。 

  (四)已建立集體協商機制。 

  第三章  年金方案的制定和審批 

  第六條 企業根據自身經營特點,依照國家、省、深圳市的有關規定、本辦法確定的基本原則和條件等要求,制定企業年金方案,并由企業國有產權代表上報市國資委審批。 

  第七條  企業應組織企業領導、相關部門和員工代表負責制定企業年金方案、選擇年金管理機構、管理本企業的年金事務。  

  第八條  企業年金方案的主要內容應當包括: 

  (一)參加人員范圍;  

  (二)資金籌集方式;  

  (三)員工企業年金個人帳戶管理方式;  

  (四)基金管理方式;  

  (五)計發辦法和支付方式;  

  (六)支付企業年金待遇的條件;  

  (七)組織管理和監督方式;  

  (八)中止繳費的條件;  

  (九)其他事項。  

  企業年金方案的具體適用范圍由企業根據自身經營特點、經濟承受能力、員工的本企業連續工作年限和員工對企業經營貢獻的大小等因素綜合決定。 

  第九條  年金方案經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審議通過后,企業國有產權代表根據市國資委審批意見,按照有關規定在董事會或其他決策機構充分發表意見,在董事會或其他決策機構對年金方案表決通過后,按有關規定報深圳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備案。 

  第十條  年金方案一經審核,原則上不得調整。如企業因客觀原因確需調整,應當重新報請市國資委審批,審批程序同上。 

  第四章  年金籌集與計發 

  第十一條  企業年金所需費用由企業和員工個人共同繳納,鼓勵企業繳費與個人繳費比例相匹配。 企業繳費應當按照企業年金方案規定比例計算的數額計入員工企業年金個人帳戶,并納入薪酬預算管理;員工個人繳費額計入本人企業年金個人帳戶。  

  第十二條  企業繳費部分向員工個人賬戶進行分配時應當綜合考慮員工的崗位責任、貢獻、本企業工作年限、年齡等因素,適當向關鍵崗位和優秀人才傾斜,拉開檔次,但最高不得超過參加年金員工平均繳費額的5倍。 

  第十三條  企業繳費每年不超過本企業參加年金員工上年度工資總額的十二分之一。企業和員工個人繳費合計最高不得超過本企業參加年金員工上年度工資總額的六分之一。   

  第十四條  企業繳費在本企業參加年金員工上年度工資總額6%以內的部分,可以在經營成本中列支;員工個人繳費的部分在本人稅后薪金中列支。 

  第十五條  年金應當在市國資委對企業完成年度考核后,由企業根據考核結果,核定最終年金繳費金額后繳清。    

  第十六條  企業年金所需費用中應當由個人承擔的部分,由企業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應當由企業承擔的部分,由企業支付。 

  第十七條  企業年金實行臺帳管理。企業應當按照員工設置明細賬目,單獨核算。 

  第十八條  企業按權責發生制提取的企業年金,在當年薪酬總額中進行核算;在次年核發時應按審計結果進行調整,超額提取的,應當沖減當期成本;未提取的,不得支付。 

  第十九條  員工在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時,可以從本人企業年金個人賬戶中一次或定期領取企業年金。員工未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的,不得從個人賬戶中提前提取資金。出境定居人員的企業年金個人賬戶資金,可根據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第二十條 員工變動工作單位時,企業年金個人帳戶資金可以隨同轉移。員工升學、參軍、失業期間或新就業單位沒有實行企業年金制度的,其企業年金個人帳戶可由原管理機構繼續管理。  

  第二十一條 員工或退休人員死亡后,其企業年金個人帳戶余額由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一次性領取。  

  第五章   年金基金的管理 

  第二十二條 建立企業年金的企業,應當擇優選擇具有資格的管理運營機構負責企業年金的管理和運營,并將選擇的管理運營機構事前報市國資委備案。 

  凡由企業成立年金理事會自行管理年金的,應報市國資委審批,并接受市國資委監督。  

  第二十三條  企業應通過受托人建立動態的考核評價機制,對管理運營機構的業績進行評估,并根據評估情況調整管理運營機構。 

  第二十四條  年金基金管理應當執行國家和深圳市有關規定,接受市國資委、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的監管,并接受企業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的監督。 

  第二十五條  企業國有產權代表每年應當以產權代表報告形式向國資委報告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情況。 

  第二十六條  發生重大事件時,各管理運營機構應及時向企業、受益人及市國資委、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報告。 

  第六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七條  企業應嚴格按照年金方案、企業年終經營業績考核結果計提和繳付企業年金,不得超標繳付或計提。 

  第二十八條  市國資委應將企業年金預算執行情況作為年度審計的一項重要內容。 

  第二十九條  市國資委可根據需要定期對企業年金方案的執行情況進行專項檢查。 

  第三十條  對于超核定標準為員工繳付年金的,責令企業扣回超標準繳付部分,并對企業國有產權代表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視情節追究相應的行政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對企業國有產權代表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國資委或者相關企業按照人事管理權限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通過法定程序降職、免職或解聘;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依法追究賠償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規定上報審批或備案的; 

  (二)上報審批或備案時謊報、故意隱瞞重要情況的; 

  (三)未經集體研究進行決策的; 

  (四)未經民主方式審議通過的; 

  (五)對可能危及國有資產安全的重大事項未及時報告的; 

  (六)出現損害國有出資人權益、員工個人利益的其他行為的。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下發之前已經試行企業年金(或補充養老保險)制度的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和本辦法的要求,認真修訂、完善企業年金方案,并將修訂和完善后的企業年金方案按本辦法規定履行審批程序。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下發之前以企業年金(或補充養老保險)名義購買的商業保險產品,應當按照深圳市有關政策規定,認真清理、規范,依法終止或變更有關合同。 

  第三十四條 企業不得采取追記或一次性補償等辦法,為員工躉交企業年金。 

  第三十五條  企業可參照本辦法,制定對所屬企業年金管理的具體辦法,并報市國資委備案。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由市國資委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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