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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委托管理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深國資委〔2007〕296號)
信息來源:深圳市國資委 發布時間:2009-03-27 00:00:00
人工智能朗讀:

各有關單位: 

  現將《委托管理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〇〇七年九月十一日 

委托管理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做好委托管理企業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促進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深圳市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委托管理企業”,是指依據《深圳市市屬事業單位分類改革實施方案》(深辦〔2006〕34號)和《關于新增轉企單位及劃轉企業委托管理的通知》(深事改辦〔2007〕2號),資產納入市屬企業國有資產監管體系,由深圳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稱“市國資委”)負責監管并委托原主管部門或單位管理的企業。 

  本辦法所稱“受托單位”,是指與市國資委簽訂《委托書》的委托管理企業的主管部門或單位。 

  第三條   深圳市投資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稱“市投資控股公司”)依據市國資委的授權,按照與委托管理企業簽訂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責任書》和本辦法規定,對委托管理企業及其所屬企業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第四條   委托管理企業及其所屬企業的人事管理和日常經營監督管理等事項,由受托單位負責。但委托管理企業及其所屬企業下列對國有出資人權益有重大影響的決策事項,需受托單位出具意見,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或公司章程的規定上報市國資委或市投資控股公司審批或核準: 

  (一)年度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二)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  

  (三)發行公司債券; 

  (四)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變更公司形式; 

  (五)修改公司章程; 

  (六)其他對國有出資人權益有重大影響的事項。 

  第五條   委托管理企業及其所屬企業應當嚴格遵守本辦法規定,加強企業管理,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第六條   委托管理企業及其所屬企業的經營班子成員是履行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責任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為委托管理企業及其所屬企業的第一責任人。 

  第二章   投資管理 

  第七條   委托管理企業及其所屬企業的投資管理,執行《深圳市屬國有企業投資管理暫行規定》(深國資委〔2006〕394號附件三)。 

  第八條   委托管理企業的主業范圍由市投資控股公司審定。委托管理企業及其所屬企業投資項目上報立項、核準、審批或備案前,應報受托單位審核并出具意見。 

  第九條   委托管理企業及其所屬企業在主業范圍內投資額在5000萬元以上(含本數)的投資項目,經市投資控股公司研究提出意見,市國資委同意立項后開展可行性研究論證工作,報市國資委核準后實施。 

  第十條   委托管理企業及其所屬企業在主業范圍內投資額在500萬元以上(含本數)或在委托管理企業凈資產10%以上、5000萬元以下的項目,經市投資控股公司同意立項后開展可行性研究論證工作,報市投資控股公司核準后實施,并報市國資委備案。 

  第十一條   對主業范圍內投資額低于委托管理企業凈資產10%且絕對額不超過500萬元的項目,由委托管理企業自行決策,并在決策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報受托單位和市投資控股公司備案。 

  第十二條   托管理企業及其所屬企業在主業范圍以外進行的投資項目,以及主業范圍內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投資項目,不論投資額大小,均需經受托單位提出意見后,由市投資控股公司報市國資委審批: 

  (一) 境外投資項目; 

  (二) 與非國有經濟主體進行合資、合作或交易的項目; 

  (三) 對投資性平臺公司或從事配套服務的企業進行股權投資。 

  第十三條   負債率超過70%的委托管理企業進行的投資項目,不論投資額大小,均由市投資控股公司審批。 

  第三章  財務管理 

  第十四條   管理企業應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財務制度、會計準則和市國資委有關國有企業財務管理規定,正確組織會計核算,準確反映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 

  第十五條   理企業應按時向市投資控股公司報送季度會計報表和經審計的年度會計報告,并做好年度財務決算,及時編報年度財務決算報告。 

  第十六條   管理企業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企業章程的規定,及時確定利潤分配方案。上一年度的利潤分配方案一般應在每年的3月末前決定。 

  第十七條   委托管理企業及其所屬企業的資產減值準備計提、轉回及財務核銷行為,由委托管理企業報受托單位提出意見后,依照《深圳市屬國有企業資產減值準備管理暫行規定》(深國資委〔2007〕175號)執行。  

  第十八條   委托管理企業及其所屬企業改制時進行資產損失核銷的,由委托管理企業報受托單位提出意見后,依照《深圳市屬國有企業資產損失核銷管理暫行規定》(深國資委〔2005〕150號)執行。 

  第十九條   已核銷的資產損失,實行賬銷案存。賬銷案存資產的管理,按照《深圳市屬國有企業賬銷案存資產管理工作規則》(深國資委〔2006〕35號)執行。 

  第四章  產權變動管理 

  第二十條   委托管理企業及其所屬企業的國有產權變動管理,執行《深圳市屬企業國有產權變動監管暫行規定》(深國資委〔2006〕394號附件六)。 

  第二十一條   委托管理企業及其所屬企業國有產權變動審批權限: 

  (一)委托管理企業國有產權發生變動的,由受托單位出具意見,市投資控股公司審議后報市國資委審批; 

  (二)委托管理企業所屬企業國有產權發生變動的,由受托單位出具意見,市投資控股公司審批。但委托管理企業所屬企業國有產權變動事項涉及國有權益賬面凈資產值在三千萬元(含本數)以上的,須由受托單位出具意見,市投資控股公司審議后報市國資委審批。  

  第二十二條   在清產核資和審計的基礎上,市投資控股公司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評估。資產評估項目應按照《深圳市屬國有企業資產評估管理暫行規定》(深國資委〔2006〕394號附件七)辦理核準或備案手續。 

  第五章 擔保管理 

  第二十三條    委托管理企業及其所屬企業為相關企業向金融機構借款提供保證及其他經濟行為提供擔保的,依照《深圳市屬國有企業貸款擔保管理暫行規定》(深國資委〔2006〕394號附件八)執行。 

  第二十四條   委托管理企業及其所屬企業對外擔保的,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 不得為無產權關系的單位提供擔保,也不得為個人提供擔保,原則上不得為參股企業提供擔保,因特殊情況需要提供擔保的,應按股權比例提供擔保; 

  (二) 委托管理企業對外擔保總額不得超過最近一個會計年度合并會計報表賬面凈資產的50%; 

  (三) 不得直接或間接為資產負債率超過60%的被擔保對象提供債務擔保; 

  (四)不得為境外融資或購銷合同、工程施工提供擔保。 

  第二十五條   托管理企業提供擔保的,被擔保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企業財務及經營狀況、信譽良好,有償債能力,無逾期貸款; 

  (二)申請擔保的投資項目或某項(類)經營業務市場前景良好,效益較好或屬于政府扶持項目;投資項目須取得政府有關部門同意立項及開工的批復; 

  (三)申請擔保的貸款已獲貸款銀行同意放貸或續貸的意向性意見; 

  (四) 續保項目的原擔保資金按計劃正常使用; 

  (五) 其他相關條件。 

  第二十六條   托管理企業對外擔保應要求被擔保方提供反擔保,且反擔保應當具有實際承擔能力。 

  第二十七條   托管理企業及其所屬企業的擔保事項,按下列程序審批: 

  (一)委托管理企業之間互相提供擔保和為關聯企業提供擔保的,由擔保企業對被擔保企業的擔保條件等方面進行分析后,按照內部決策程序進行審議并形成書面意見;  

  (二)委托管理企業將同意為關聯企業擔保的書面意見報受托單位提出意見; 

  (三)經受托單位同意的擔保,委托管理企業向市投資控股公司提供經受托單位審核的擔保書面意見,由市投資控股公司進行審批。 

  第六章 審計監督 

  第二十八條   市投資控股公司有權對委托管理企業進行審計,審計包括年度會計報表審計、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專項審計等。委托管理企業應當配合做好審計工作。 

  第二十九條   市投資控股公司會同受托單位委托中介機構對委托管理企業進行年度會計報表審計,審計費用由企業承擔。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投資控股公司會同受托單位,參照《深圳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管理的市屬國有企業法定代表人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暫行辦法》(深國資委〔2006〕491號),對委托管理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進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相應的審計費用由市投資控股公司承擔,審計結果報市國資委備案: 

  委托管理企業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責任人任期屆滿的; 

  (一)  委托管理企業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責任人任期內因調任、免職、辭職、退休等離任的; 

  (二)  企業進行改制、出售、拍賣等資產重組的; 

  (三)  企業解散、破產的; 

  (四)  委托管理到期的; 

  (五)  其他需要進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的。 

  未進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的委托管理企業法定代表人,不得解除任職期間的任期經濟責任。 

  第三十一條   市投資控股公司根據需要,會同受托單位對委托管理企業進行各類專項審計,審計費用由市投資控股公司承擔。 

  第七章  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責任 

  第三十二條   托管理期內每一年結束后,委托管理企業應向市投資控股公司書面報告國有資產經營情況,詳盡分析年度國有資產增減變動情況及其原因、改進措施等。 

  第三十三條   企業持續經營和股東權益有重大影響的下列事項,委托管理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第一責任人應該在事項發生或知道、應當知道之日起十日內向市投資控股公司報告: 

  (一)  委托管理企業標的達公司凈資產10%以上的重大訴訟; 

  (二)  委托管理企業高層管理人員發生變動; 

  (三)  委托管理企業造成公司凈資產10%以上損失的重大經營失誤、安全責任事故; 

  (四)  委托管理企業認為需要報告的其他情況。 

  第三十四條   投資控股公司對委托管理企業在委托管理期內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情況進行考核。 

  第三十五條   托管理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考核對象為企業法定代表人和經營班子成員。 

  第三十六條   托管理期結束后,市投資控股公司會同受托單位對委托管理企業履行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職責情況進行審計并出具評價意見。 

  第三十七條   托管理企業應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和市投資控股公司要求,配合做好審計工作,提供與考核有關的資料和工作便利,并保證有關資料的真實、準確和完整。 

  第三十八條   托管理期間,如因委托管理企業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導致重大經營失誤、重大安全與質量責任事故、重大違紀事件,造成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指標無法完成和國有資產流失的,依法追究企業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辦法未盡事宜,按照國家、省、市有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規定執行。 

  第四十條   三大文化產業集團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另行制定管理辦法。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由市國資委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   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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