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提高深圳市屬國有企業的透明度,促進市屬國有企業提高經營管理水平,充分發揮企業信息(以下簡稱國資監管信息)對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和經濟社會活動的服務作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國有資產監督管理信息公開實施辦法》,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二條 本指引適用于市國資委直接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和國有控股公司(以下統稱直管企業)。
第二章 公開的主體、范圍和內容
第三條 直管企業是年報公開的主體,市國資委指導直管企業開展年報公開工作。
第四條 直管企業年報公開工作分步分批進行,首先從公用事業企業開始,逐步推廣到其他企業。
第五條 市屬國有上市公司按監管機構的要求公布年報,同時通過本企業和市國資委網站,公布該信息的網頁鏈接或說明公開途徑。
第六條 直管企業年報公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一)重要提示、目錄和釋義;
(二)公司簡介;
(三)會計數據和財務指標摘要;
(四)董事會報告;
(五)重要事項;
(六)公司治理;
(七)內部控制;
(八)社會責任;
(九)財務報告;
(十)備查文件目錄。
第七條 直管企業年報公開工作堅持依法、公正、公平、準確、及時、便民的原則。公開的信息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不得侵犯相關利益人合法權益、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第八條 直管企業公開的年報信息涉及其他第三方權益的,應當事先書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見。
第九條 直管企業如發現公布的信息不真實,或者不能完整反映國有資產監管需要的,應當在職責范圍內及時公開準確信息予以澄清和說明。
第十條 董事會、監事會以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保證年報內容的真實、準確、完整,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否則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如有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對年報內容存在異議或無法保證其真實、準確、完整的,應當單獨陳述理由。
公司負責人、主管會計工作負責人、財務總監及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應當聲明并保證年報中財務報告的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章 公開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一條 直管企業主動公開的年報信息,通過下列途徑公開:
(一)本企業和市國資委網站,且網頁保留期限不得少于3年;
(二)市國資委規定的其他公開方式。
第十二條 直管企業年報公開的程序:
(一)直管企業在年度審計報告的基礎上編制企業年度報告,涉及企業秘密的應經過有關工作機構的審查;
(二)直管企業擬公開的年報經董事會等機構審議通過后10個工作日內在本企業網站公開;
(三)直管企業應當在年報公開后10個工作日內,將年報及其相關文件報送市國資委,通過市國資委網站公開;
(四)直管企業年報公開工作原則上應在次年6月30日前完成。
第十三條 直管企業應當根據需要設立公共查閱室、資料索取點等場所、設施,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獲取直管企業監管信息提供方便。
第四章 監督和管理
第十四條 直管企業應當制定年報公開管理制度,管理制度應包括:
(一)明確應當公開的年報重大信息的內容和程序;
(二)年報公開事務管理部門及其負責人在重大信息公開中的職責;
(三)年報重大信息的編制、審核、上報流程;
(四)年報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有關責任人的保密責任;
(五)相關文件、資料的檔案管理;
(六)未按規定公開年報重大信息的責任追究機制,對違反規定人員的處理措施。
年報公開管理制度應當經企業董事會審議通過,并報市國資委備案。
第十五條 市國資委根據監管需要,可以要求直管企業及其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對有關問題做出解釋、說明或提供相關資料,直管企業及其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做出回復。
第十六條 直管企業年報內容不完整、信息披露不充分,或者數據差錯較大,造成信息披露不實,以及年報公開工作不符合規范要求的,由市國資委視情節輕重和違規后果,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責令改正;
(二)誡勉談話;
(三)通報批評;
(四)扣減績效年薪;
(五)其他處理措施。
造成實際損失的,按照資產損失責任追究相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本指引由市國資委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各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參照本指引,并根據實際情況,制訂具體規定。
第十九條 本指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