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切實履行企業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建立健全企業負責人綜合績效考評體系,客觀公正科學地考核企業負責人任期經營業績,為企業負責人任免和獎懲提供依據,引導企業培養持續發展能力,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參照《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中央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暫行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本試行辦法。
第二條 本試行辦法適用于深圳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國資委)直接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和國有控股公司(以下簡稱企業)。
第三條 本試行辦法所稱的企業負責人,是指企業的董事長(未設董事會的企業,為企業總經理)。
第四條 任期經營業績考核(以下簡稱任期考核)采取由市國資委主任或其授權代表與企業負責人簽訂任期經營業績責任書的方式進行。
第五條 企業負責人的任期考核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任期考核與企業長遠發展、戰略規劃相結合;
(二)任期考核與年度考核、長效激勵相銜接;
(三)任期考核按照企業所處的不同行業,結合企業實際情況,實行差異化考核。
第六條 任期考核期限原則上與企業負責人的任期相吻合,考核期一般為三年。由于企業負責人崗位發生變動等原因需要調整任期考核期限的,由市國資委決定。
第七條 市國資委成立企業經營業績考核委員會,負責考核指標的選取、目標值的確定和調整、考核結果的確定和獎懲兌現等事項。
第二章 考核內容
第八條 任期經營業績責任書包括下列內容:
(一)雙方的名稱、地址;
(二)考核指標;
(三)雙方的權利和責任;
(四)獎懲;
(五)責任書的變更、解除和終止;
(六)其他需要規定的事項。
第九條 企業任期經營業績考核指標包括基礎指標、分類指標和評議指標。
(一)基礎指標是指可以計量的財務或業務指標,包括主指標和輔指標。
1、主指標
主指標為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率,是指企業考核期末扣除客觀因素后的所有者權益(不含少數股東權益,下同)同考核期初所有者權益的比率,計算公式為:
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率=考核期末扣除客觀因素后的所有者權益÷考核期初的所有者權益×100%
客觀因素由市國資委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具體審核確定。
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率以市國資委確認的結果為準。
2、輔指標
輔指標在以下指標中選取一項或多項指標:
(1)任期內營業收入總額
(2)任期營業收入平均增長率
任期營業收入平均增長率是指企業任期內營業收入連續三年的平均增長情況,計算公式為:
任期營業收入平均增長率=(為空)
(3)任期內利潤總額
任期內利潤總額是指任期內企業累計實現的利潤總額,考核任期內利潤總額時要扣除不可比因素的影響。
(4)任期利潤總額平均增長率
任期利潤總額平均增長率是指企業任期內扣除不可比因素后利潤總額連續三年的平均增長情況,其計算公式為:
三年利潤總額平均增長率=(為空)
(5)考核期末資產負債率,其公式為:
資產負債率=負債總額/資產總額×100%
(6)任期內主要業務量指標
(7)市國資委確定的其他指標
輔指標中,有關營業收入的調整數、利潤總額的不可比因素由市國資委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以及企業實際情況審核確定。
(二)分類指標由市國資委根據企業所處行業和特點,綜合考慮企業實際發展狀況及市國資委監管需要具體確定。分類指標包括下列指標:
1、企業負責人履職情況,主要考核企業負責人遵循市國資委監管制度的情況;
2、考核期重點工作的完成情況,包括產權改革、產業調整、重大投融資以及市政府及市國資委確定的重點工作等;
3、考核期管理短板的提升情況,主要考核企業經營管理中薄弱環節的完善和提高情況;
4、企業重大風險的控制及國有資產流失情況,主要考核企業重大風險的防范和管理情況、已產生的重大風險的處理情況,以及國有資產流失情況;
5、企業品牌戰略推進情況,主要考核企業按照可持續發展的要求,推進品牌建設的情況;
6、市國資委確定的其他指標。
(三)評議指標由市國資委根據下列情況具體評定:
1、企業負責人的綜合能力,包括企業負責人的綜合表現、經營管理能力與水平、與其他企業領導人和諧共事情況、廉潔自律情況等;
2、企業持續發展能力,包括企業核心競爭能力、企業技術創新能力、企業的行業影響力等;
3、企業履行社會責任情況;
4、企業安全生產和維穩工作等;
5、任期內各年度經營業績完成情況;
6、市國資委確定的其他因素。
第十條 投資性公司、項目公司和承擔政策性業務等企業的任期考核指標,由市國資委根據企業實際情況和市國資委的要求制定,具體指標和權重在任期責任書中明確。
第三章 考核程序
第十一條 任期經營業績責任書按下列程序簽訂:
(一)企業預報任期經營業績考核目標建議值。企業負責人換屆前二個月,企業根據市國資委任期經營業績考核的要求和企業發展規劃及經營狀況,提出任期經營業績考核目標建議值。
(二)市國資委確定任期經營業績考核目標值。市國資委對企業提出的任期經營業績考核目標建議值進行審核,對企業負責人的任期經營業績考核目標建議值進行修正后確定初步目標值。市國資委將任期經營業績考核初步目標值書面征求企業的意見,在對企業提出的書面反饋意見進行審核的基礎上最終確定任期經營業績考核目標值。確定任期經營業績考核目標值的工作應在企業負責人任職前完成。
(三)簽訂任期經營業績責任書。企業負責人按法定程序任職后的一個月內由市國資委主任或其授權代表同企業負責人簽訂經營業績責任書。
(四)任期經營業績責任書內容調整。考核期內,由于重大經營環境變化、企業改制重組等原因導致對企業負責人的考核指標數據發生變化的,市國資委可與企業協商變更任期經營業績責任書的相關內容;企業負責人也可提出書面申請,經市國資委審核同意后變更任期經營業績責任書的相關內容。
第十二條 市國資委對任期經營業績責任書執行情況進行年度跟蹤和動態監控管理。
第十三條 任期經營業績責任書完成情況按下列程序進行考核:
(一)考核期末,企業負責人依據經審計后的企業財務決算數據對本任期經營業績考核目標的完成情況進行總結分析并向市國資委報告。
(二)根據干部管理權限,分別由市委組織部、市國資委委托審計機構對企業負責人進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并根據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報告做出任期經濟責任審計評議書。
(三)市國資委根據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報告、審計評議書、企業負責人任期總結分析報告、所在企業監事會主席和財務總監的監督報告等材料,對企業負責人任期經營業績考核目標的完成情況進行綜合考核,形成企業負責人任期經營業績考核結果。
(四)市國資委將確認的企業負責人任期經營業績考核結果反饋給企業負責人及其所在企業。企業負責人對考核結果有異議的,可在收到任期經營業績考核結果后的15天內向市國資委反映。市國資委調查后作出答復。
(五)市國資委根據干部管理權限將相關企業負責人任期經營業績考核結果抄送市委組織部。
(六)市國資委根據企業負責人任期經營業績考核結果決定對企業負責人的獎懲意見。
第四章 考核結果使用
第十四條 根據企業負責人任期經營業績考核得分,任期經營業績考核結果分為三個級別: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第十五條 市國資委依據任期經營業績考核結果對企業負責人實施獎懲。
(一)對于任期經營業績考核結果為合格的企業負責人,按期兌現全部延期年薪。
(二)任期考核為合格的企業負責人,如對企業發展、任期內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做出重大貢獻,結合考核得分情況可酌情給予特別貢獻獎,特別貢獻獎由市國資委確定。
(三)對于任期經營業績考核結果為基本合格的企業負責人,除根據考核分數扣減延期年薪外,還將按照《深圳市屬國有企業領導人員考核工作辦法》予以誡勉談話或對其崗位進行調整。
(四)對于任期經營業績考核結果為不合格的企業負責人,除根據考核分數扣減延期年薪外,還將按照《深圳市屬國有企業領導人員考核工作辦法》,對其崗位進行調整或不再對其任用、續聘。
第十六條 實施長效激勵計劃的企業負責人,其延期兌現的激勵股份,應根據任期考核結果實施行權:任期考核結果合格的,可按長效激勵計劃予以兌現;任期考核結果為基本合格以及不合格的,則酌情予以扣減或不得實施行權。
第十七條 任期考核結束后,市國資委發現任期考核結果出現重大偏差的,市國資委將按有關規定對企業負責人任期內的經營業績進行追溯調整,并按重新核定的經營業績對企業負責人進行任期考核,根據考核結果重新兌現獎懲。
第十八條 企業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企業會計準則》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企業虛報、瞞報財務狀況的,由市國資委根據具體情節決定扣發企業負責人的延期績效年薪和中長期激勵;情節嚴重的,給予紀律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九條 企業負責人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導致重大決策失誤、重大安全與質量責任事故、嚴重環境污染事故、重大違紀和法律糾紛損失事件,給企業造成重大不良影響或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由市國資委根據具體情節對任期考核結果予以降級處理,并扣發企業負責人的延期績效年薪和中長期激勵;情節嚴重的,給予紀律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企業除本試行辦法所稱企業負責人以外的經理人員任期考核授權企業董事會進行。企業應制定經理人員任期經營業績考核辦法。經理人員任期經營業績考核結果報市國資委備案,作為按權限任免企業經理人員的依據。
第二十一條 市屬國有企業董事會建設試點企業負責人及經理層的考核評價辦法按照董事會建設試點工作有關文件的規定執行,其中任期經營業績考核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二條 本試行辦法由市國資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試行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深圳市屬國有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暫行規定》中與本試行辦法不相一致的,按本試行辦法執行。
附件:
任期經營業績考核考核指標計分辦法
一、任期經營業績考核指標綜合得分
任期經營業績考核綜合得分=基礎指標得分+分類指標得分+評議指標得分
二、任期經營業績考核指標計分方法
(一)基礎指標計分方法
基礎指標總分為40分,按企業實際完成數高于目標值或低于目標值,實行加分或扣分。最多加分為20分,最多扣分為20分。市國資委根據企業實際情況,實行基準浮動的加/扣分制,各企業具體基準值在任期經營考核責任書中載明。
1、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率指標的基本分為20分。企業負責人完成目標值時,得基本分20分;每高于目標值相應基準(簡稱X)且高于同行業平均值時,加1分,最高加分為10分;低于目標值時,每低于目標值X時,扣1分,最多扣10分。
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率指標得分
=20±Min(∣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率實際值-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率目標值∣/X,10)
2、輔指標計分辦法與主指標采用相同原則,具體計分辦法及權重在任期經營業績責任合同中載明。
(二)分類指標計分方法
分類指標總分40分,根據所設定指標分配分值,采取扣分制,具體在任期經營業績責任書中載明。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企業負責人履職情況;
2、考核期重點工作的完成情況;
3、考核期管理短板的提升情況;
4、企業重大風險的控制及國有資產流失情況;
5、企業品牌戰略推進情況;
6、其他指標。
(三)評議指標計分辦法
評議指標總分20分,采取扣分制,扣完為止。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企業負責人的綜合能力;
2、企業持續發展能力;
3、企業履行社會責任情況;
4、企業安全生產和維穩工作;
5、任期內各年度經營業績完成情況。
三、任期經營業績考核級別計分標準
根據企業負責人任期經營業績考核的各項指標得分情況,考核結果分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個級別。各級別的計分標準如下:
1、合格:
綜合得分≥80分
且(分類指標得分+評議指標得分)≥36分
2、基本合格:
70≤綜合得分<80分 或
綜合得分≥80分 但(分類指標得分+評議指標得分)<36分
3、不合格:
綜合得分<7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