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直管企業:
為加強市屬國有企業財務監督,規范企業資產減值準備計提、轉回及財務核銷行為,我委制定了《深圳市屬國有企業資產減值準備管理暫行規定》,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并及時反映執行中有關情況和問題。
自本通知下發之日起,企業生產經營中發生的資產損失財務核銷均應執行《深圳市屬國有企業資產減值準備管理暫行規定》。改制企業資產損失核銷仍執行《深圳市屬國有企業資產損失核銷管理暫行規定》(深國資委〔2005〕150號)。
附件一:深圳市屬國有企業資產減值準備管理暫行規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日
深圳市屬國有企業資產減值準備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深圳市屬國有企業財務監督,規范企業資產減值準備計提、轉回及財務核銷行為,促進企業建立和完善內部控制制度,依據財政部《企業會計準則》及其應用指南,參照國務院國資委《中央企業資產減值準備參考標準》、《中央企業資產減值準備財務核銷工作規則》,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深圳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國資委)直接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和國有控股公司(以下統稱直管企業)及其下屬獨資企業、獨資公司和控股公司(直管企業及其下屬企業,以下統稱企業)。
改制企業資產損失核銷適用《深圳市屬國有企業資產損失核銷管理暫行規定》。
上市公司資產減值準備計提和核銷應當同時遵守國家有關上市公司監管的規定。
第三條 市國資委對企業資產減值準備計提、轉回及財務核銷工作進行監督。對年度內企業資產減值準備計提、轉回及財務核銷實行備案管理,對其中較大資產損失的財務核銷實行合規性核準。
第四條 企業計提、轉回及核銷資產減值準備,應當以客觀反映資產質量、提高財務數據真實性為根本目標,并遵循以下原則:
(一)謹慎性原則。企業應當定期對各項資產進行全面清理核實,如實預計潛在損失和合理計提資產減值準備,并做好資產減值準備的轉回和財務核銷工作。如有確鑿證據表明企業不恰當運用謹慎性原則而計提秘密準備的,應作為前期重大會計差錯予以更正。
(二)一貫性原則。資產減值準備計提、轉回及財務核銷的標準和方法等前后各期應當保持一致,不得隨意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報董事會或類似決策機構批準,并將變更的內容和理由、變更的累積影響數,以及累積影響數不能合理確定的理由等,在會計報表附注中予以說明。
(三)客觀性原則。當已計提資產減值準備的資產成為事實損失時,不論該項資產是否提足了資產減值準備,企業都應當按照規定對該項資產進行財務核銷。
(四)及時性原則。對已形成事實損失的資產,企業應當及時按照本規定進行財務核銷,核銷時間應在取得該資產損失確鑿證據的六個月之內。
第五條 企業對計提了減值準備的資產應當進行認真甄別分類,對不良資產建立專項管理制度,組織力量進行清理和追索,清理和追索的資金或殘值應當及時入賬,對形成事實損失的資產按規定要求和工作程序進行財務核銷。
第六條 本規定所稱資產減值準備計提,是指企業按照有關規定,定期對各項資產進行全面檢查,并根據謹慎性原則的要求,對存在減值跡象的資產,合理估計其可收回金額,對其可收回金額低于賬面價值部分進行賬務處理的行為。
第七條 本規定所稱資產減值準備轉回,是指企業按照有關規定,對確有客觀證據表明資產價值已經恢復,對原確認的資產減值準備金額進行沖回,并計入當期損益的行為。
第八條 本規定所稱資產減值準備財務核銷,是指企業按照有關規定,對預計可能發生損失的資產,經取得合法、有效證據證明確實已發生事實損失,對該項資產進行處置,并對其賬面余額和相應的資產減值準備進行賬務處理的行為。
第九條 本規定所稱事實損失,是指有確鑿、合法證據表明該項資產的使用價值和轉讓價值發生了實質性且不可恢復的滅失,已不能給企業帶來未來經濟利益流入的資產損失。
第十條 本規定所稱較大資產損失,是指資產減值準備財務核銷所對應的單筆資產原值或資金在300萬元以上(含本數)的資產損失。
第二章 資產減值準備計提標準
第十一條 金融資產減值準備。企業應當在期末對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以外的金融資產的賬面價值進行檢查,有客觀證據表明該金融資產發生減值的,應當計提減值準備。
金融資產減值準備具體包括壞賬準備、持有至到期投資減值準備、委托貸款減值準備、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準備等。
第十二條 壞賬準備。企業應當在期末對各項應收款項的可收回性作出具體評估,預計可能產生的壞賬損失,并對可能發生的壞賬損失計提壞賬準備,計提的方法由企業自行確定。一般采用個別認定與賬齡分析相結合的方法確定具體計提標準。
(一)采用個別認定法計提壞賬準備的,應視下列情況而定:
1、對企業應收非關聯方的款項,金額較大、收回有困難的,結合實際情況和經驗計提專項壞賬準備。除有確鑿證據表明該項應收款項不能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很小(如債務單位撤銷、破產、資不抵債、現金流量嚴重不足、發生嚴重的自然災害等導致停產而在短時間內無法償付債務等,以及應收款項逾期3年以上)外,下列情況一般不能全額計提壞賬準備:
(1)當年發生的應收款項;
(2)計劃對應收款項進行重組;
(3)其他已逾期,但無確鑿證據表明不能收回的應收款項。
2、對企業與關聯方之間發生的應收款項,根據預計可能發生的壞賬損失計提相應的壞賬準備。企業與關聯方之間發生的應收款項一般不全額計提壞賬準備,但如果有確鑿證據表明關聯方(債務單位)已撤銷、破產、資不抵債、現金流量嚴重不足等,并且不準備對應收款項進行重組或無其他收回方式的,則對預計無法收回的應收關聯方的款項也應當全額計提壞賬準備。
(二)采用賬齡分析法計提壞賬準備的,應視下列情況而定:
1、對于個別認定壞賬準備之外的應收賬款,應于資產負債表日按照賬齡分析法確定合理的比例,提取壞賬準備。計提比例參考以下標準確定:
逾期3個月到1年之內(含1年)的計提比例范圍為0-10%;逾期1年-2年(含2年)的計提比例范圍為10-30%;逾期2年-3年(含3年)的計提比例范圍為30-50%;逾期3年-5年(含5年)的計提比例范圍為50-80%;逾期5年之上的計提比例范圍為80-100%。
2、采用賬齡分析法計提壞賬準備時,收到債務單位當期償還的部分債務后,剩余的應收款項,不改變其賬齡,仍應按原賬齡加上本期應增加的賬齡確定。在存在多筆應收款項、且各筆應收款項賬齡不同的情況下,對收到債務單位當期償還的部分債務,應當逐筆認定收到的是哪一筆應收款項;如果確實無法認定的,按照先發生先收回的原則確定,剩余應收款項的賬齡按上述同一原則確定。
3、其他應收款壞賬準備可以比照本企業應收賬款壞賬準備標準確定。
4、對于持有未到期的應收票據,如有確鑿證據表明不能夠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時,應將其賬面價值余額轉入應收賬款,并計提相應的壞賬準備。
5、對于預付賬款,如有確鑿證據表明其不符合預付賬款性質,或者因供給單位破產、撤銷等原因而無法收到所購貨物的,應當將原計入預付賬款的金額轉入其他應收款,并按規定計提壞賬準備。
第十三條 持有至到期投資減值準備
(一)上市流通的長期債權投資,應按照單項投資的市價與成本孰低計量,市價低于成本的部分,應當計提長期投資跌價準備。
(二)非上市流通的長期債權投資,投資期限即將屆滿預計能夠全部收回的,不計提減值準備。對于會計期末未收回的長期債權投資,應當視以下情況計提減值準備:
1、未逾期、但未按期收到債券利息的,應分析債券發行單位的性質及實際財務狀況,如有確鑿證據表明該項資產發生減值,應當計提減值準備;
2、已經逾期的長期債權投資,根據逾期時間長短確定減值準備計提比例。計提比例參考以下標準確定:
逾期不超過1年(含1年)的計提比例范圍為10-30%;逾期1年-2年(含2年)的計提比例范圍為30-50%;逾期2年-3年(含3年)的計提比例范圍為50-80%;逾期3年之上的計提比例范圍為80-100%。
3、如果被投資單位已經宣告破產或進入破產、清算程序進行清理整頓而難以持續經營的,在取得相關政府批文、公告等條件下,應對該項債權投資全額計提減值準備。
(三)對于政府債券,一般不計提減值準備。
第十四條 委托貸款減值準備。企業應當在期末對委托貸款本金進行檢查,并按委托貸款本金與可收回金額孰低計量,可收回金額低于委托貸款本金的差額,應當計提減值準備。
(一)委托貸款減值準備應按單項委托貸款本金與可收回金額孰低計量。
(二)根據委托貸款風險的歸屬,確定減值準備的計提:
1、如果協議規定,由受托放貸的金融機構選擇貸款對象,并承擔可能的損失風險,該項委托貸款不計提減值準備;
2、如果協議規定,由委托企業指定貸款對象,通過受托放貸金融機構發放貸款,并由委托企業承擔可能的損失風險時,應當視以下具體情況進行處理:
(1)尚未逾期的委托貸款,在貸款期限內,借款單位生產經營正常,且按期支付貸款利息的,不計提減值準備。貸款期限內,貸款單位不能按期支付貸款利息,應分析貸款單位財務狀況,如有確鑿證表明該項貸款發生減值,應當計提減值準備;
(2)已經逾期的委托貸款,應按逾期時間長短,確定減值準備計提比例。計提比例參考以下標準確定:
逾期不超過1年(含1年)的計提比例范圍為10-30%;逾期1年-3年(含3年)的計提比例范圍為30-50%;逾期3年之上的計提比例范圍為80-100%。
第十五條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減值準備。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應當以公允價值計量。企業應當在期末對可供出售金融資產進行檢查,有客觀證據表明該金融資產發生減值,應當計提減值準備。
(一)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減值的客觀證據包括:
1、發行方發生嚴重的財務困難;
2、因發行方發生重大財務困難,該金融資產無法在活躍市場繼續交易;
3、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發生嚴重或非暫時性下跌;
4、其他表明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減值的客觀證據。
(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發生減值時,即使該金融資產沒有終止確認,原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因公允價值下降形成的累計損失,也應當予以轉出,計入當期損益。該轉出的累計損失,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初始取得成本扣除已收回本金和已攤銷金額、當前公允價值和原已計入損益的減值損失后的余額。
第十六條 存貨跌價準備。企業在期末對存貨進行全面清查時,如果由于存貨毀損、全部或部分陳舊過時或銷售價格低于成本等原因,使存貨成本高于可變現凈值,應按可變現凈值低于存貨成本部分,計提存貨跌價準備。
(一)存貨跌價準備應按單項存貨的成本與可變現凈值孰低計量,可變現凈值低于成本的部分,應當計提存貨跌價準備。存貨的可變現凈值要有相關技術、管理等部門提供的依據。如果某些存貨具有類似用途并與在同一地區生產和銷售的產品系列相關,且實際上難以將其與該產品系列的其他項目區別開來進行估價的,可以合并計量成本與可變現凈值;對于數量繁多、單價較低的存貨,可以按存貨類別計量成本與可變現凈值。
(二)存貨存在下列情況之一時,應當計提存貨跌價準備:
1、市價持續下跌,并且在可預見的未來無回升的希望;
2、企業使用該項原材料生產的產品的成本大于產品的銷售價格;
3、企業因產品更新換代,原有庫存原材料已不適應新產品的需要,而該原材料的市場價格又低于其賬面成本;
4、因企業所提供的商品或勞務過時或消費者偏好改變而使市場的需求發生變化,導致市場價格逐漸下跌;
5、其他足以證明該項存貨實際上已經發生減值的情形。
(三)存貨存在以下一項或若干項情況時,應當全額計提減值準備:
1、已霉爛變質且無轉讓價值的存貨;
2、已過期且無轉讓價值的存貨;
3、生產中已不再需要,并且已無使用價值和轉讓價值的存貨;
4、其他足以證明無使用價值和轉讓價值的存貨。
(四)存貨跌價準備的幾種特殊計提方法:
1、用于生產而持有的材料(“材料”指原材料、在產品、委托加工材料等),如果用其生產的產成品的可變現凈值高于成本(此“成本”是指產成品的生產成本),則該材料仍然應當按成本計量;如果材料價格的下降表明產成品的可變現凈值低于成本,則該材料應當按可變現凈值計量。
2、可變現凈值低于賬面成本的存貨:根據基準日存貨的庫存狀況,取得最接近清查基準日的可變現凈值,并與基準日賬面余額作出比較,確定期末可變現凈值。
3、為執行銷售合同或者勞務合同而持有的存貨,通常應當以合同價格作為其可變現凈值的計量基礎;如果企業持有存貨的數量多于銷售合同訂購數量,超出部分的存貨可變現凈值應當以市場銷售價格為計量基礎。用于出售的材料等,應當以市場銷售價格作為其可變現凈值的計量基礎。沒有銷售合同或者勞務合同約定的存貨,不包括用于出售的材料,其可變現凈值應當以產成品或商品市場銷售價格作為計量基礎。
第十七條 長期股權投資減值準備。企業應當在期末對長期投資逐項進行檢查,如果由于市價持續下跌、被投資單位經營狀況變化等原因導致其可收回金額低于投資的賬面價值,應將可收回金額低于長期投資賬面價值發生的損失,計提長期投資減值準備。
(一)有市價的長期股權投資存在下列跡象之一,并取得確鑿證據后,以單項投資賬面價值與市價孰低計提減值準備:
1、市價持續2年低于賬面價值;
2、該項投資暫停交易1年或1年以上;
3、被投資單位當年發生嚴重虧損;
4、被投資單位持續2年發生虧損;
5、被投資單位進行清理整頓、清算或出現其他不能持續經營的跡象。
如果被投資單位上述計提減值準備的各種跡象存在,但長期股權投資市價高于成本,企業也應當按被投資單位實際財務狀況預計未來可收回金額,并計提減值準備。
(二)無市價的長期股權投資,在被投資單位存在下列跡象之一,并取得確鑿證據后,應當計提減值準備:
1、影響被投資單位經營的政治或法律等環境的變化,如稅收、貿易等法規的頒布或修訂,可能導致被投資單位出現巨額虧損;
2、被投資單位所供應的商品或提供的勞務因產品過時或消費者偏好改變而使市場的需求發生變化,從而導致被投資單位財務狀況發生嚴重惡化;
3、被投資單位所從事產業的生產技術等發生重大變化,以致失去競爭能力,從而導致財務狀況發生嚴重惡化,正在或即將進行清理整頓、清算等;
4、有證據表明該項投資實質上已經不能再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條 固定資產減值準備。企業應當在期末對固定資產逐項進行檢查,如果由于技術陳舊、損壞、長期閑置等原因,導致其可收回金額低于其賬面價值的,對可收回金額低于賬面價值的差額,應當計提固定資產減值準備。
(一)固定資產減值準備應按單項資產賬面價值與可收回金額孰低計量。固定資產可收回金額應當有相關技術、管理等部門提供內部或外部獨立鑒定報告作為判斷依據。
(二)判斷固定資產是否發生減值,一般應考慮以下因素:
1、資產的市價在當期大幅下跌,其跌幅大大高于因時間推移或正常使用而引起的下跌;
2、技術、市場、經濟或法律等企業經營環境,在當期發生或在近期發生重大變化,對企業產生負面影響;
3、市場利率或市場的其他投資回報率在當期已經提高,從而很可能影響企業計算固定資產可收回金額的折現率,并導致固定資產的可收回金額大幅度降低;
4、有證據表明,資產已經陳舊過時或實體損壞;
5、資產的使用或預計使用方式或程度已在當期發生或在近期將發生重大變化,如企業計劃終止或重組該資產所屬的經營業務,或提前處置該資產等情形,從而對企業產生負面影響;
6、企業內部報告提供的證據表明,資產的經濟績效已經低于或者將低于預期,如資產所創造的凈現金流量或者實現的營業利潤(或者虧損)遠遠低于(或者高于)預計金額等。
(三)對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固定資產,應當全額計提減值準備:
1、長期閑置不用,在可預見的未來不會再使用,且已無轉讓價值的固定資產;
2、由于技術進步等原因,已不可使用的固定資產;
3、雖然固定資產尚可使用,但使用后產生大量不合格品的固定資產;
4、已遭毀損,以至于不再具有使用價值的固定資產;
5、其他實質上已經不能再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的固定資產。
第十九條 在建工程減值準備。企業在建工程預計發生減值時,如長期停建并且預計在3年內不會重新開工的在建工程,按照賬面價值與可收回金額孰低計量,對可收回金額低于賬面價值的差額,應當計提在建工程減值準備。
(一)在建工程減值準備應按單項資產賬面價值與可收回金額孰低計量。在建工程應當根據工程部門提供的工程項目預算、工程進度、預計完工程度及有關技術管理部門鑒定資料作為計提減值準備的依據。
(二)存在下列情形時,應當計提在建工程減值準備:
1、除因國防等特殊原因外,在建工程停建、緩建,并且預計在未來3年內不會重新開工的(停建當年計提的減值準備不得超過在建工程賬面價值的30%);
2、所建項目在性能上、技術上已經落后,并且給企業帶來的經濟利益具有很大的不確定性。如工程在建期間由于技術更新、擬進行改建或重建,致使在建工程發生減值的;
3、其他足以證明在建工程已經發生減值準備的情況,如在建工程遭受災害影響而部分毀損、經技術測試無法達到設計使用要求而實際發生減值等等。
第二十條 無形資產減值準備。企業應當定期對無形資產進行檢查,至少應當在每年年度終了進行減值測試,對可收回金額低于賬面價值的差額,應當計提無形資產減值準備。
(一)無形資產減值準備應按單項資產賬面價值與可收回金額孰低計量。可收回金額應當有相關技術、管理等部門專業人員提供內部或外部獨立鑒定報告,作為判斷依據。
(二)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計提無形資產減值準備:
1、該無形資產已被其他新技術等所替代,使其為企業創造經濟利益的能力受到重大不利影響;
2、該無形資產的市價在當期大幅下跌,并在剩余攤銷年限內可能不會恢復;
3、其他足以表明該無形資產的賬面價值已超過可收回金額的情形。
(三)存在下列情形時,應當全額計提減值準備:
1、某項無形資產已被其他新技術所替代,并且該項無形資產已無使用價值和轉讓價值:
2、某項無形資產已超過法律保護期限,并且已不能為企業帶來經濟利益;
3、其他足以證明某項無形資產已經喪失了使用價值和轉讓價值的情形。
第二十一條 其他資產減值準備按照《企業會計準則》及其應用指南的規定執行。
第三章 資產減值準備財務核銷依據
第二十二條 企業進行資產減值準備財務核銷,應當在對資產損失組織認真清理調查的基礎上,取得合法證據,具體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相關證據,社會中介機構的法律鑒證或公證證明以及特定事項的企業內部證據等。
第二十三條 壞賬準備依據下列證據進行財務核銷:
(一)債務單位被宣告破產的,應當取得法院破產清算的清償文件及執行完畢證明;
(二)債務單位被注銷、吊銷工商登記或被有關機構責令關閉的,應當取得當地工商部門注銷、吊銷公告、有關機構的決議或行政決定文件,以及被投資單位清算報告及清算完畢證明;
(三)債務人失蹤、死亡(或被宣告失蹤、死亡)的,應當取得有關方面出具的債務人已失蹤、死亡的證明及其遺產(或代管財產)已經清償完畢或確實無財產可以清償,或沒有承債人可以清償的證明;
(四)涉及訴訟的,應當取得司法機關的判決或裁定及執行完畢的證據;無法執行或被法院終止執行的,應當取得法院終止裁定等法律文件;
(五)涉及仲裁的,應當取得相應仲裁機構出具的仲裁裁決書,以及仲裁裁決執行完畢的相關證明;
(六)與債務單位(人)進行債務重組的,應當取得債務重組協議及執行完畢證明;
(七)債權超過訴訟時效的,應當取得債權超過訴訟時效的法律文件;
(八)清欠收入不足以彌補清欠成本的,應當取得清欠部門的情況說明以及企業董事會或經理(廠長)辦公會議批準的會議紀要;
(九)其他足以證明應收款項確實發生損失的合法、有效證據。
第二十四條 除壞帳準備外的其他金融資產減值準備和長期股權投資減值準備依據下列證據進行財務核銷:
(一)上市流通的短期投資和長期債權投資發生事實損失的,應當取得企業內部業務授權投資和處置的相關文件,以及有關證券交易結算機構出具的合法交易資金結算單據;
(二)被投資單位被宣告破產的,應當取得法院破產清算的清償文件及執行完畢證明;
(三)被投資單位被注銷、吊銷工商登記或被有關機構責令關閉的,應當取得當地工商部門注銷、吊銷公告,或有關機構的決議或行政決定文件,以及被投資單位清算報告及清算完畢證明;
(四)涉及訴訟的,應當取得司法機關的判決或裁定及執行完畢的證據;無法執行或被法院終止執行的,應當取得法院終止裁定等法律文件;
(五)涉及仲裁的,應當取得相應仲裁機構出具的仲裁裁決書,以及仲裁裁決執行完畢的相關證明;
(六)其他足以證明該短期投資或長期投資發生事實損失的合法、有效證據。
第二十五條 存貨跌價準備、固定資產減值準備和在建工程減值準備依據下列證據進行財務核銷:
(一)發生盤虧的,應當取得完整、有效的資產清查盤點表和有關責任部門審核決定;
(二)報廢、毀損的,應當取得相關專業質量檢測或技術部門出具的鑒定報告,以及清理完畢的證明;有殘值的應當取得殘值入賬證明;
(三)因故停建或被強令拆除的,應當取得國家明令停建或政府市政規劃等有關部門的拆除通知文件,以及拆除清理完畢證明;
(四)對外折價銷售的,應當取得合法的折價銷售合同和收回資金的證明;
(五)涉及訴訟的,應當取得司法機關的判決或裁定及執行完畢的證據;無法執行或被法院終止執行的,應當取得法院終止裁定等法律文件;
(六)應由責任人或保險公司賠償的,應當取得責任人繳納賠償的收據或保險公司的理賠計算單及銀行進賬單;
(七)抵押資產發生事實損失的,應當取得抵押資產被拍賣或變賣證明;
(八)其他足以證明存貨、固定資產和在建工程確實發生損失的合法、有效證據。
第二十六條 無形資產減值準備依據下列證據進行財務核銷:
(一)已被其他新技術所替代,且已無使用價值和轉讓價值的,應當取得相關技術、管理部門提供的鑒定報告;
(二)已超過法律保護期限,且已不能給企業帶來未來經濟利益的,應當取得已超過法律保護的合法、有效證明;
(三)其他足以證明無形資產確實發生損失的合法、有效證據。
第二十七條 其他資產減值準備財務核銷依據比照上述規定執行。
第四章 資產減值準備計提、轉回及財務核銷程序
第二十八條 企業計提資產減值準備,應當遵循以下基本工作程序:
(一)企業內部相關部門提出預計資產損失申請(個別認定或單項損失),申請內容應包括預計損失金額和原因,并附相關證明資料;
(二)企業財務部門根據預計資產損失申請及所附相關證明材料,提出當期的資產減值準備計提方案,方案應詳細說明計提減值準備的依據、方法、比例和金額,以及對企業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影響等;
(三)設立財務總監的,財務總監應出具獨立審核意見;
(四)資產減值準備計提方案由董事會或類似決策機構批準實施。董事會或類似決策機構應逐項表決通過,形成專門決議,同時應對計提資產減值準備是否符合企業實際情況做出評價;
(五)按照企業決策權限,應報股東(大)會批準的,提交股東(大)會批準。
按帳齡分析法計提的資產減值準備,計提方法和計提比例由董事會或類似決策機構確定后,企業財務部門月度或季度可直接進行賬務處理。但年度終了應向董事會或類似決策機構做出詳細報告。
第二十九條 企業對《企業會計準則》允許轉回的資產減值準備轉回時,應當遵循以下基本工作程序:
(一)企業內部相關部門提出書面轉回報告,說明資產價值恢復情況及處理意見,并逐筆逐項提供符合規定的證據;
(二)企業財務部門對轉回報告和證據材料進行復核,并提出復核意見;
(三)設立財務總監的,財務總監應出具獨立審核意見;
(四)資產減值準備轉回由董事會或類似決策機構批準實施,并形成會議紀要;
(五)按照企業決策權限,應報股東(大)會批準的,提交股東(大)會批準。
第三十條 企業進行資產減值準備財務核銷,應當遵循以下基本工作程序:
(一)企業內部相關部門提出核銷報告,說明資產損失原因和清理、追索及責任追究等工作情況,并逐筆逐項提供符合規定的證據,并提出初步處理意見;
(二)企業內部審計、監察、法律或其他相關部門對該項資產損失發生原因及處理情況進行審核,提出審核意見;
(三)企業財務部門對核銷報告和核銷證據材料進行復核,并提出復核意見;
(四)設立財務總監的,財務總監應出具獨立審核意見;
(五)資產減值準備財務核銷由董事會或類似決策機構批準實施。董事會或類似決策機構應逐項表決通過,形成專門決議,同時應對涉及的有關責任人員提出處理意見;
(六)按照企業決策權限,需報股東(大)會批準的,提交股東(大)會批準。
第三十一條 企業進行較大資產損失的財務核銷,應當遵循以下基本工作程序:
(一)直管企業較大資產損失的財務核銷,由直管企業國有產權代表向市國資委書面報告;直管企業下屬企業較大資產損失的財務核銷,由企業國有產權代表報直管企業進行審核后,再由直管企業國有產權代表向市國資委書面報告;
(二)市國資委對企業申報的較大資產損失財務核銷進行合規性核準,核準的工作內容包括:企業較大資產損失核銷申報材料的完整性、合法性;企業較大資產損失核銷工作程序的合規性等;
(三)企業國有產權代表或股東代表應當按照市國資委的核準意見在企業決策會議上行使表決權;
(四)為保證年度財務決算工作和集中管理,市國資委接受企業較大資產損失財務核銷的申報時間為每年的4月和10月。
第三十二條 直管企業申報較大資產損失財務核銷時,應當提供如下材料:
(一)企業資產減值準備財務核銷情況報告。報告至少包括下列內容:核銷資產減值準備的類別、核銷資產的清理與追索情況、核銷金額與原因、企業內部核銷審批程序等;
(二)資產損失的相關合法證據;
(三)有關資產損失的責任認定和責任追究情況;
(四)設立財務總監的,應提供財務總監的獨立審核意見;
(五)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企業資產減值準備財務核銷審核報告(涉及國家安全的企業和境外投資企業,可由企業內審機構出具);
(六)資產減值準備財務核銷申報表及審核匯總表;
(七)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三十三條 資產減值準備實行年度報備制度。直管企業負責匯總所屬企業年度內資產減值準備計提、轉回及財務核銷情況,于每年年度審計結束后一個月內形成專項報告向市國資委報備。
第三十四條 直管企業進行資產減值準備年度報備時,應當提供如下材料:
(一)書面專項報告。報告至少包括下列內容:資產減值準備計提、轉回及財務核銷的金額和原因,對企業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影響,追蹤催討和改進措施,企業內部審批程序,責任追究情況等;
(二)資產減值準備年度備案表。
第五章 資產減值準備內部控制與信息披露
第三十五條 企業應本著審慎經營、有效防范化解資產損失風險的原則,責成相關部門擬定(或修訂)資產減值準備內部控制制度,經企業董事會或類似決策機構審議通過后實施。
第三十六條 企業資產減值準備內部控制制度主要包括:資產減值準備計提、轉回及財務核銷的原則、依據、審批程序、權限劃分、披露要求及責任追究等。
第三十七條 企業應當加強資產管理工作,落實各項資產管理的責任部門和責任人,并制定相關的資產管理辦法。特別應當加強對計提減值準備資產的管理工作,組織力量采取有效措施積極進行清理和追索,定期(至少每年一次)進行全面復查。
第三十八條 企業應當結合月報、季報、年報等財務動態報告,形成規范的資產減值信息定期披露制度,及時、準確地反映資產減值準備發生的重大變化。
第三十九條 企業應當按以下要求披露資產減值準備相關信息:
(一)企業計提的各項資產減值準備,在期末對外提供財務會計報告時,以“資產負債表報表附注”的形式披露。對已經計提減值準備的資產,應在“資產負債表”中以相應資產的賬面余額減去相應的減值準備后的凈值列示,同時,各項資產減值準備在報表附注中單獨披露,披露內容包括:各減值準備的年初金額,本期增減變動金額及年末金額。
(二)企業應檢查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有關資產減值事項,對資產負債表日后發生的重大資產減值及重大變化事項予以披露。應當充分披露企業因計提資產減值準備致使其持續經營假設不再合理的跡象。
(三)企業按照核準程序進行資產減值準備轉回及財務核銷后,應當在年度會計報表附注中進行詳細披露,并在財務情況說明書中單獨披露。
第六章 責任追究
第四十條 企業主要負責人對企業資產減值準備計提、轉回及財務核銷負領導責任,企業財務部門負具體管理責任,企業審計、監察、法律等部門負審核與監督責任,企業內部相關部門應負責提供審核與監督工作所需的相關材料;直管企業對所屬企業資產減值準備計提、轉回及財務核銷工作負組織和監督責任。
第四十一條 企業應當對向市國資委提供的資產減值準備計提、轉回及財務核銷相關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承擔責任。
第四十二條 企業在資產減值準備財務核銷過程中,未履行相關內部審批程序和未取得有效、合法證據,弄虛作假,擅自處置的,市國資委責令予以糾正,并對企業給予批評;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情節嚴重,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追究企業負責人及相關責任人的責任;有犯罪嫌疑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十三條 會計師事務所及注冊會計師在承辦企業資產減值準備財務核銷專項審核業務過程中,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弄虛作假,提供虛假財務信息,情節較輕的,市國資委依法予以警示談話并記錄在案;情節嚴重的,提請有關部門依法依規進行處理或處罰。
第四十四條 市國資委有關工作人員在企業資產減值準備檢查和監督及對企業重大資產損失財務核銷審核過程中徇私舞弊,造成重大工作失誤的,依法追究工作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十五條 企業計提和核銷資產減值準備,應當認真執行資產損失責任追究相關規定,在查明資產損失事實和原因基礎上,分清責任,提出整改措施,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造成損失數額較大的,應報紀檢、監察部門查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企業未提取減值準備的資產發生事實損失的財務核銷工作,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四十七條 總部設在港澳地區的企業和企業所屬境外企業的相關資產撥備核銷工作,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四十八條 本規定由市國資委負責解釋。
第四十九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