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切實規范市屬國企資金存放管理,建立公正透明、安全優先和權責統一的資金存放管理機制,結合《關于加強市屬國有企業銀行賬戶管理及資金風險防范綜合監管的指導意見》(深國資委〔2014〕79號)、《關于進一步加強市屬國企資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深圳國資委〔2018〕37號)等有關規定,現就加強企業資金存放管理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一)指導思想
建立健全科學規范、公正透明的資金存放管理機制,防范資金存放安全風險和廉政風險,提高資金存放綜合效益,實現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的目標。
(二)基本原則
企業資金存放管理應遵循以下原則:
1.依法合規。資金存放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符合廉政建設要求,企業應當將資金存放納入“三重一大”決策事項。
2.公正透明。資金存放銀行選擇應當公開、公平、公正,程序透明,結果透明,兼顧效率。
3.安全優先。資金存放應當以確保資金安全為前提,充分評估資金存放銀行經營狀況,防止出現資金安全風險事件。
4.科學評估。綜合考慮資金安全性、流動性、支持經濟發展、資金收益等因素,科學設置資金存放銀行評選指標。
5.權責統一。實施資金存放的企業應當履行資金存放管理的主體責任,組織好資金存放管理工作,保證資金存放平穩有序。
二、適用范圍
本通知適用于市國資委直接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控股企業(以下統稱直管企業)及其所屬各級全資、控股企業(直管企業及其所屬企業以下簡稱企業)。
三、資金存放類型
(一)資金存放類型主要包括:銀行定期存款、協定存款及通知存款。
(二)不納入存放管理的資金主要包括:
1.國家政策已明確存放銀行和有特殊存放管理要求的資金。
2.企業在原存放銀行辦理轉為定期存款、協定存款、通知存款的資金。
3.企業在現有的銀行結算賬戶之間按照規定的賬戶用途如納稅用途、日常報銷支付用途等進行資金劃轉,并在轉入的銀行轉為定期存款、協定存款、通知存款的資金。
四、嚴格規范資金存放銀行的選擇方式
企業資金轉出原存放銀行進行定期存款、協定存款、通知存款的,原則上應當采取競爭性方式選擇資金存放銀行。資金量較小的,可采取集體決策方式選擇資金存放銀行。資金量標準由企業結合資金使用計劃及企業生產經營實際情況經董事會或總經理辦公會集體研究確定。
(一)競爭性方式
企業開展資金存放應就選擇資金存放銀行事宜公開邀請不少于3家銀行報名參與競爭,企業所在地銀行少于3家的,按實際數量邀請銀行。企業采用綜合評分法進行評分,根據評分結果擇優確定資金存放銀行。主要包括以下流程:
1.發布資金存放銀行競爭性選擇公告,載明資金存放事宜、參與銀行基本資格要求、報名方式及需提供材料、報名截止時間等事項。
2.組建評選委員會,采用綜合評分法對符合基本資格要求的參與銀行進行評分。
3.企業將評選委員會評分過程和結果提交董事會或總經理辦公會審議,擇優確定資金存放銀行并向參與評分的銀行進行公告。
4.企業應當制定具體操作辦法,對參與銀行基本資格要求、操作流程、評選委員會組成方式、具體評選方法、監督管理等內容作出詳細規定。
企業單筆資金在1億元以上(含1億元)的,原則上必須通過市屬國企資金融通平臺進行競爭性選擇資金存放銀行。
(二)集體決策方式
企業對備選銀行采用綜合評分法進行評分,將評分過程和結果提交董事會或總經理辦公會集體討論,集體決定資金存放銀行。備選銀行應當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則選取,一般不得少于3家,企業所在地銀行少于3家的,按實際數量確定備選銀行。備選銀行的評分情況、會議表決情況和會議決定等內容應當在相關辦公會議紀要中反映。
企業以競爭性或集體決策方式選擇資金存放銀行時,企業的主要領導干部、分管資金存放業務的領導干部以及財務部門負責人等利益相關人員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直接利益相關人員就職于與企業業務相關聯銀行的,在決策資金存放議題時,上述企業人員應采取決策回避,不得參與投票表決。
五、科學制定綜合評分法的評分指標和評分標準
綜合評分法的評分指標和評分標準的具體設置,應當遵循客觀、公正、科學的原則。企業需將制定的綜合評分法報市國資委備案。
(一)評分指標
主要參考經營狀況、服務水平、利率水平、貸款支持、銀企合作、稅收貢獻等方面。經營狀況方面的指標應能反映資金存放銀行的資產質量、償付能力、運營能力、內部控制水平等。服務水平方面的指標應能反映資金存放銀行提供支付結算、對賬、分賬核算等服務的能力和水平。利率水平主要指定期存款利率等,利率應當符合國家利率政策規定。貸款支持方面的指標應能反映資金存放銀行為企業提供貸款規模、放貸速度、貸款利率等情況。
銀企合作方面的指標應能反映銀企戰略合作、互利協同等情況。稅收貢獻方面的指標應能反映上繳稅金、支持本地經濟發展貢獻度等情況。具體評分指標由企業根據實際情況和管理要求研究設置。
(二)評分標準
評分標準主要明確各項評分指標的權重和計分公式,由企業結合實際情況和管理要求研究設置。
六、加強制度建設,提高資金收益
企業應增強資金管理意識,切實落實資金存放管理要求。結合實際情況,加快梳理、明確標準,盡快制定集團統一的資金存放管理制度和實施細則,穩妥有序地推進陽光存放新機制。在確保資金安全性和流動性的前提下,通過開展資金競爭性存放,達到增強企業議價能力,提高資金存放收益,促進銀行提供更優質金融服務。積極盤活存量資金,防止資金沉淀,在增強資金存放透明度的同時實現資金保值增值的目標。
七、加強內控監督,防范資金風險
(一)加強資金存放銀行管理。企業要定期開展資金存放銀行實力、信用風險、服務質量、專業水平等綜合評價工作,將評價結果作為銀行賬戶管理以及業務開展的重要依據。資金存放銀行出現重大安全風險事件或者經營狀況惡化影響資金存放安全的,企業應當及時收回資金。
(二)嚴格執行利益回避制度。企業各級領導干部及相關業務部門負責人要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嚴格遵守廉潔自律有關規定,不得以任何形式違規干預、插手資金存放,切實防范資金存放銀行利益輸送行為。
(三)加強內部控制和監督檢查。企業要建立健全資金存放內部控制辦法,通過流程控制和制度控制,強化各環節有效制衡,防范資金存放風險事件。企業紀檢、監察、內審部門要充分關注資金存放事項,加強資金存放內部監督檢查,嚴肅查處資金存放違法違紀行為,確保資金存放使用規范、高效、安全。
市國資委通過外派監事會主席、財務總監、專項審計等方式,加強對企業資金存放情況的監督檢查。對違反本通知規定的,責令糾正,對符合責任追究情形的,依據規定開展責任追究。
其他
企業利用閑置資金購買銀行理財產品行為參照本通知執行。
(二)本通知由市國資委負責解釋。
(三)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此前企業已開立的銀行賬戶不需重新評選開戶銀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