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洲精品国产一区二区,曰本欧美色啪免费,午夜免费69性视频爽爽爽,99国产精品久久久久久无码

深圳市屬國有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實施辦法(試行)
信息來源:深圳市國資委 發布時間:2019-03-05 00:00:00
人工智能朗讀: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維護所有者權益,加強和規范市屬國有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工作,進一步完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制度,落實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責任,有效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建立國有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制度的意見》、《中央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實施辦法(試行)》等法律法規和文件,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深圳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國資委)直接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以下統稱直管企業)及其所屬各級全資、控股企業(直管企業及其所屬企業以下統稱企業)的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以下簡稱責任追究)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責任追究是指企業經營管理人員、監督人員,違反國家、省、市法律法規、國資監管規定以及企業內部管理規定等,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職責,在經營投資中造成國有資產損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經調查核實和責任認定,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處理的工作。

  前款所稱未履行職責,是指未在規定期限內或正當合理期限內行使職權、承擔責任,一般包括不作為、拒絕履行職責、拖延履行職責等;未正確履行職責,是指未按規定以及崗位職責要求,不適當或不完全行使職權、承擔責任,一般包括未按程序行使職權、超越職權、濫用職權等。

  鼓勵支持企業經營管理人員主動作為,對未造成不良后果的合規經營投資損失,不屬于本辦法責任追究范疇。

  第四條 責任追究工作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堅持依法依規問責。以國家、省、市法律法規為準繩,按照國資監管規定和企業內部管理制度等,對違反規定、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職責造成國有資產損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的企業經營管理人員、監督人員,嚴肅追究責任,實行重大決策終身問責。

  (二)堅持客觀公正定責。結合企業實際情況,調查核實違規行為的事實、性質及其造成的損失和影響,既考慮量的標準也考慮質的不同,認定相關人員責任,恰當公正地處理相關責任人。

  (三)堅持分級分層追責。市國資委和企業原則上按照國有資本出資關系和干部管理權限,界定責任追究工作職責,分級組織開展責任追究工作,分別對企業不同層級經營管理人員、監督人員進行追究處理,形成分級分層、有效銜接、上下貫通的責任追究工作體系。

  (四)堅持“三個區分開來”。支持市屬國有企業經營管理人員改革創新,提出符合本企業、本行業的改革思路和舉措,營造敢于創新、適于創新的環境氛圍。對企業在改革發展中所出現的失誤,可依照有關規定予以容錯。

  (五)堅持懲治教育和制度建設相結合。在對違規經營投資相關責任人嚴肅問責的同時,加大典型案例總結和通報力度,加強警示教育,發揮震懾作用,推動企業不斷完善制度,堵塞經營管理漏洞,提高經營管理水平,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

  第五條 在責任追究工作過程中,發現企業經營管理人員、監督人員違紀或職務違法的問題和線索,應當移送相應的紀檢監察部門查處;涉嫌犯罪的,應當移送監察機關或司法機關查處。

  第二章 責任追究范圍

  第六條 在國資國企改革發展方面的責任追究情形:

  (一)推動區域性(深圳)國資國企綜合改革試驗及“雙百行動”等任務不明確、責任不清晰,以及無正當理由未能實現改革預期目標的。

  (二)未建立健全改革領導體制機制,主要領導、分管領導等改革責任落實不到位,導致改革推進不力、進度緩慢等。

  (三)未落實高質量發展要求,對待改革發展得過且過、敷衍了事,影響企業經營效益等。

  (四)未實現黨的領導與公司治理有機統一,黨組織與董事會、經理層、監事會權責邊界不清,黨建工作弱化、淡化、虛化、邊緣化等。

  (五)對市國資委作為出資人依法依規作出的改革發展重大部署安排,不按要求執行、拒絕執行或拖延執行等。

  第七條 企業管控方面的責任追究情形:

  (一)違反規定程序或超越權限決定、批準和組織實施重大經營投資事項,或決定、批準和組織實施的重大經營投資事項違反黨和國家方針政策、國家、省、市決策部署以及其他有關規定。

  (二)對有關管控規定未執行或執行不力,致使發生國有資產損失,對生產經營、財務狀況產生重大影響。

  (三)對企業重大風險隱患、內控缺陷等問題失察,或雖發現但沒有及時報告、處理,造成國有資產損失或其他不良后果。

  (四)所屬企業發生重大違規違紀違法問題,造成國有資產損失且對企業生產經營、財務狀況產生重大影響,或造成其他不良后果。

  (五)對巡察、審計、檢查等發現問題未按要求進行整改、拖延整改、拒絕整改等。

  第八條 風險管理方面的責任追究情形:

  (一)未按規定履行內控及風險管理制度建設職責,導致內控及風險管理制度缺失,內控流程存在重大缺陷。

  (二)內控及風險管理制度未執行或執行不力,對經營投資重大風險未能及時分析、識別、評估、預警、應對和報告。

  (三)未按規定對企業規章制度、經濟合同和重要決策等進行法律審核。

  (四)未執行國資監管規定,導致債務危機,危及企業持續經營。

  (五)惡意逃廢金融債務。

  (六)瞞報、漏報、謊報或遲報重大風險及風險損失事件,編制或授意、指使、串通編制虛假財務報告,企業賬實嚴重不符。

  第九條 購銷管理方面的責任追究情形:

  (一)未按規定訂立、履行合同,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職責致使合同標的價格明顯不公允。

  (二)虛報、瞞報采購標的物采購價格,未正確履行合同,或無正當理由放棄應得合同權益。

  (三)簽訂虛假合同,提供虛假產品、服務,違反規定開展融資性貿易業務或“空轉”“走單”等虛假貿易業務。

  (四)擅自壓低價格銷售產品或者提供服務;采購標的物與市場同類商品價格相比明顯偏高,或違反規定利用關聯交易輸送利益。

  (五)以授意、指使或者串通等方式進行違規采購,未按規定進行招標或未執行招標結果等。

  (六)違反規定提供賒銷信用、資質、擔保或預付款項,利用業務預付或物資交易等方式變相融資或投資。

  (七)違反規定開展商品期貨、期權等衍生業務。

  (八)應收賬款未進行及時催收、對賬,以及未按規定對應收款項及時追索或采取有效保全措施等。

  第十條 工程承包建設方面的責任追究情形:

  (一)未按規定對合同標的進行調查論證或風險分析。

  (二)未按規定履行決策和審批程序,擅自簽訂、變更合同或改變招標方式,以及未經授權和超越授權招投標等。

  (三)未按規定要求的內容、時間和載體發布招標信息進行招標。

  (四)未按權限辦理有關備案、報告、批準、確認等手續,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未按規定招標,應當公開招標而直接委托或邀請招標。

  (五)違反規定分包,將項目化整為零或以其他方式規避招標等。

  (六)參與招標、評標、定標及有關工作的人員收受賄賂或者泄露應當保密的招標投標事項,以及在評標過程中引導評委評分,影響評標公正性或與投標人、供應商串通影響招標結果。

  (七)違反規定,無合理商業理由以低于成本的報價中標。

  (八)未按法律規定、招標文件及投標文件承諾內容簽訂有關合同或未按規定程序對合同約定進行嚴格審查,存在重大疏漏。

  (九)未按規定申報變更設計內容、調整項目實施內容,以及違反合同約定超計價、超進度付款。

  第十一條 資金管理方面的責任追究情形:

  (一)違反決策和審批程序或超越權限籌集、使用、調度資金及批準資金支出等。

  (二)違反規定以個人名義留存資金、收支結算、開立銀行賬戶,企業資金存放未納入“三重一大”決策事項,資金存放銀行的選擇方式不符合有關規定等。

  (三)設立“小金庫”。

  (四)違反規定集資、發行股票或債券、捐贈、擔保、委托理財、拆借資金或開立信用證、辦理銀行票據等。

  (五)虛列支出套取資金。

  (六)違反規定超發、濫發職工薪酬福利。

  (七)因財務內控缺失或未按照財務內控制度執行,發生貪污、挪用、侵占、盜取、欺詐、攜款潛逃,以及資金、票據等丟失未及時采取有效措施。

  第十二條 轉讓產權、上市公司股權、資產等方面的責任追究情形:

  (一)未按規定履行決策和審批程序或超越授權范圍轉讓。

  (二)財務審計和資產評估違反相關規定。未按規定主導制訂產權轉讓方案;未按規定選聘中介機構;應當進行資產評估而未進行資產評估;聘請不符合資質條件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資產評估;資產評估項目應當公示而未公示;未按規定辦理資產評估項目核準或備案手續等。

  (三)隱匿應當納入審計、評估范圍的資產,組織提供和披露虛假信息,授意、指使、串通中介機構出具虛假財務審計、資產評估鑒證結果及法律意見書等。

  (四)未按相關規定執行回避制度,非法轉移國有資產。

  (五)違反相關規定和公開公平交易原則,低價轉讓企業產權、上市公司股權和資產等。

  (六)未按規定進場交易。

  (七)在企業資產承包經營中,明顯以不合理低價發包。

  第十三條 固定資產投資方面的責任追究情形:

  (一)未按規定進行可行性研究或風險分析,提供虛假資料進行可行性研究,或干擾獨立的可行性研究,盲目投資,以及盡職調查、法律審核等前期工作存在明顯缺陷,致使投資項目虧損。

  (二)項目概算未按規定進行審查,嚴重偏離實際。

  (三)未按規定履行決策和審批程序擅自投資,通過化整為零等方式故意逃避監管或者違反市屬國有企業投資監管及企業內部投資監管有關規定進行投資。

  (四)購建項目未按規定招標,干預、規避或操縱招標。

  (五)外部環境和項目本身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未按規定及時調整投資方案并采取止損措施,以及投資額超出預算20%以上,或比原計劃滯后兩年以上實施,未按規定重新履行決策程序。

  (六)越權或未按規定程序審批,擅自變更工程設計、建設內容和追加投資等。

  (七)項目管理混亂,致使建設嚴重拖期、成本明顯高于同類項目,或發生重大安全、質量問題,未及時采取有效措施。

  (八)違反規定開展列入負面清單的投資項目。

  (九)對房屋建筑物、機器設備、運輸設備、原材料、在產品、產成品等實物資產保管不當、維護不善,造成非正常毀損、報廢或者丟失、被盜。

  第十四條 投資并購方面的責任追究情形:

  (一)未按規定開展盡職調查、可行性研究,提供虛假資料進行可行性研究,或盡職調查未進行風險分析、法律審核等,存在重大疏漏。

  (二)財務審計、資產評估或估值違反相關規定。

  (三)未按規定選聘中介機構;投資并購過程中隱匿資產,提供虛假資料,授意、指使、串通中介機構或有關單位出具虛假報告。

  (四)未按規定履行決策和審批程序,決策未充分考慮重大風險因素,未制定風險防范預案。

  (五)違反規定以各種形式為其他合資合作方提供墊資,或通過高溢價并購等手段向關聯方輸送利益。

  (六)投資合同、協議及標的企業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件中存在有損國有權益的條款,致使對標的企業管理失控。

  (七)違反合同約定提前支付并購價款。

  (八)投資并購后未按有關工作方案開展整合,致使對標的企業管理失控,或利用并購之機,非法轉移國有資產。

  (九)投資參股后未行使相應股東權利,發生重大變化未及時采取止損措施。

  (十)違反規定開展列入負面清單的投資項目。

  第十五條 改組改制方面的責任追究情形:

  (一)未按規定履行決策和審批程序,或者超越權限,擅自決定、實施改組改制。

  (二)未按規定組織開展清產核資、財務審計和資產評估,或未按規定進場交易(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三)未按規定選聘中介機構;故意轉移、隱匿國有資產或向中介機構提供虛假信息,授意、指使、串通中介機構出具虛假清產核資、財務審計與資產評估等鑒證結果。

  (四)將國有資產以明顯不公允低價折股、出售或無償分給其他單位或個人,以及利用改組改制,非法轉移國有資產。

  (五)在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實施員工持股計劃、破產重整或清算等改組改制過程中,違反規定,導致發生變相套取、私分國有資產。

  (六)未按規定收取國有資產轉讓價款。

  (七)改制后的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件中存在有損國有權益的條款。

  第十六條 資源性資產租賃管理方面的責任追究情形:

  (一)資源性資產未按規定進行公開招租。

  (二)“化整為零”或以其他方式規避進場公開招租。

  (三)授意、指使、串通交易平臺或中介機構違反公平公正原則,導致招租工作“形式化”、“走過場”。

  (四)未履行規定的租賃決策、備案程序。

  (五)明顯以不合理低價出租。

  (六)未按規定簽訂和管理租賃合同。

  (七)未履行管理職責,導致租金收繳不及時、資源性資產被承租人擅自轉租、資源性資產被破壞等情形。

  第十七條 從事股票、期貨、外匯,以及金融衍生工具等方面的責任追究情形:

  (一)違規經營或者超范圍經營。

  (二)明知風險控制制度存在重大缺陷而不進行相關整改。

  (三)資金來源違反國家有關規定。

  (四)以個人名義使用企業資金從事投資業務的(部分境外特殊情況在按程序嚴格審批后除外)。

  (五)違反當地市場規定進行股票、債券等金融產品交易和違規買賣本企業股票、債券。

  (六)未履行規定程序或者未經授權擅自決策。

  第十八條 從事擔保活動等方面的責任追究情形:

  (一)未履行規定程序或未經授權擅自提供擔保,以及違反有關規定,超金額、超比例、超范圍擔保等。

  (二)未對被擔保企業的資信及擔保風險進行詳細論證和盡職調查。

  (三)對擔保項目未進行有效監管,出現擔保風險未采取應對措施。

  (四)應采取反擔保措施但未采取,發生損失未及時采取有效措施。

  第十九條 境外經營投資方面的責任追究情形:

  (一)未按規定建立企業境外投資管理相關制度,導致境外投資管控缺失。

  (二)開展列入負面清單禁止類的境外投資項目。

  (三)違反規定從事非主業投資或開展列入負面清單特別監管類的境外投資項目,或存在國家、省、市明令禁止的其他境外經營投資行為。

  (四)未按規定進行風險評估并采取有效風險防控措施對外投資或承攬境外項目。

  (五)違反規定采取不當經營行為,以及不顧成本和代價進行惡性競爭。

  第二十條 違反國家、省、市法律法規、國資監管規定以及企業內部管理規定,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職責造成國有資產損失或不良后果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資產損失認定

  第二十一條 對企業違規經營投資造成的資產損失,在調查核實的基礎上,依據有關規定認定資產損失性質、情形和金額,以及對企業、國家和社會等造成的影響。

  第二十二條 資產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直接損失是與相關人員行為有直接因果關系的損失金額及影響;間接損失是由相關人員行為引發或導致的,除直接損失外、能夠確認計量的其他損失金額及影響。

  第二十三條 資產損失金額應當依據有關會計賬簿記錄,按照會計核算確認的損失分類分項進行認定。未在會計賬簿記錄或者賬面價值與公允價值相差較大的資產,應當委托或聘請專業機構按照市價、重置價值等公允價值認定資產損失金額。

  未按照會計制度及會計準則規定核算或者披露已發生的資產損失,導致企業嚴重賬實不符、會計信息失真的,應當認定和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

  第二十四條 企業資產損失按照金額大小和影響程度劃分為一般資產損失、較大資產損失、重大資產損失和特別重大資產損失:

  (一)一般資產損失是指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資產損失在500萬元以下(以下均不含本數,下同),或在企業及社會造成一定不良影響的。

  (二)較大資產損失是指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資產損失在500萬元以上(以上均含本數,下同)、1000萬元以下,或在企業及社會造成較大不良影響的。

  (三)重大資產損失是指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資產損失金額在100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或在企業及社會造成重大不良影響的。

  (四)特別重大資產損失是指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資產損失在2000萬元以上,或影響企業持續經營和發展能力,在國際、國內造成特別嚴重不良影響的。

  資產損失程度的劃分,企業可以在上述規定標準內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具體標準,并報上級產權單位備案。

  涉及違紀違法和犯罪行為查處的損失標準,遵照相關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資產損失金額及影響,可根據司法、行政機關等依法出具的書面文件,具有相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律師事務所、專業技術鑒定機構等專業機構出具的專項審計、評估或鑒證報告,以及企業內部證明材料等,進行綜合研判認定。

  第二十六條 相關違規經營投資雖尚未形成事實資產損失,但確有證據證明資產損失在可預見未來將發生,且能可靠計量資產損失金額的,經中介機構或有關部門評估可以認定為或有損失,計入資產損失。

  第四章 責任認定

  第二十七條 企業經營管理人員、監督人員任職期間違反規定,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職責造成國有資產損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的,應當追究其相應責任。違規經營投資責任根據工作職責劃分為直接責任、主管責任、分管領導責任、重要領導責任和監管責任。

  第二十八條 直接責任是指相關人員在其工作職責范圍內,違反規定,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資產損失或其他不良后果起決定性直接作用時應當承擔的責任。

  企業負責人存在以下情形的,應當承擔直接責任:

  (一)本人或與他人共同違反國家、省、市法律法規、國資監管規定和企業內部管理規定等。

  (二)授意、指使、強令、縱容、包庇下屬人員違反國家、省、市法律法規、國資監管規定和企業內部管理規定等。

  (三)未經規定程序或超越權限,直接決定、批準、組織實施重大經濟事項。

  (四)主持相關會議討論或以其他方式研究時,在多數人不同意的情況下,直接決定、批準、組織實施重大經濟事項。

  (五)將按有關法律法規制度應作為第一責任人(總負責)的事項、簽訂的有關目標責任事項或應當履行的其他重要職責,授權(委托)其他領導人員決策且決策不當或決策失誤等。

  (六)其他應當承擔直接責任的行為。

  第二十九條 主管責任是指企業部門主管負責人在其職責范圍內,未履行或者未正確履行主管工作職責,以及違反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對造成的資產損失或其他不良后果所應當承擔的責任。

  第三十條 分管領導責任是指企業分管負責人在其職責范圍內,未履行或者未正確履行分管工作職責,以及違反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對造成的資產損失或其他不良后果所應當承擔的責任。

  第三十一條 重要領導責任是指企業主要負責人在其職責范圍內,未履行或者未正確履行管理職責,以及違反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對造成的資產損失或其他不良后果所應當承擔的責任。

  第三十二條 監管責任是指派駐企業的監督人員和企業內部對資產負有監管職責的部門主要負責人,在其職責范圍內,未履行或者未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資產損失或其他不良后果所應當承擔的責任。

  派駐企業的監督人員和企業內部對資產負有監管職責的部門主要負責人發現問題,在已盡書面報告、提醒義務的前提下,可視情況免于承擔監管責任。

  第三十三條 所屬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致使多次發生較大資產損失,或發生重大資產損失、特別重大資產損失、對企業生產經營、財務狀況產生重大影響的,除按照本辦法對所屬企業相關責任人進行責任認定外,其上級企業有關人員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所屬企業發生違規違紀違法問題,造成資產損失金額巨大且危及企業生存發展,以及在一定時期內連續發生重大資產損失、特別重大資產損失或造成其他嚴重不良后果的,除按照本辦法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責任認定外,直管企業有關人員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三十四條 企業違反規定瞞報、漏報或謊報重大資產損失或者特別重大資產損失的,除按照本辦法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責任認定外,對企業分管負責人和企業主要負責人比照分管領導責任和重要領導責任進行責任認定。

  第三十五條 企業因未建立內控管理制度或者內控管理制度存在重大缺陷,造成企業重大或者特別重大資產損失的,除按照本辦法對其他相關責任人進行責任認定外,企業分管負責人和企業主要負責人應當分別承擔分管領導責任和重要領導責任。

  第三十六條 企業資產損失責任追究中出現責任劃分不清、或者無法清晰區分責任情形的,視同內控管理制度存在重大缺陷,企業分管負責人和企業主要負責人應當分別承擔分管領導責任和重要領導責任。

  第三十七條 企業有關經營決策機構以集體決策形式作出違規經營投資的決策或實施其他違規經營投資的行為,造成資產損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的,應當承擔集體責任。該決策負責人應當承擔主要責任,參與決策的其他人員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參與決策的人員在決策會議曾表明異議并在會議記錄中有明確記錄的,可以不追究或免除相應的責任。

  第三十八條 企業未按規定和有關工作職責要求組織開展責任追究工作的,對有關人員對應責任進行認定和追究。企業發生重大或者特別重大資產損失,未對相關人員進行責任追究的,對企業主要負責人按直接責任進行認定和追究。

  第五章 責任追究處理

  第三十九條 對相關責任人的處理方式依照國家、省、市法律法規和國資監管規定等執行,主要包括組織處理、扣減薪酬、禁入限制、紀律處分、移送監察機關或司法機關等,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一)組織處理。包括批評教育、責令書面檢查、通報批評、誡勉、停職、調離工作崗位、降職、責令辭職、免職等。

  (二)扣減薪酬。包括扣減和追索績效年薪、年金或任期激勵收入,追回獎勵(含股權、獎金、實物等),終止或收回中長期激勵收益,取消參加中長期激勵資格等。

  (三)禁入限制。五年直至終身不得聘用或擔任市屬國有企業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四)紀律處分。由相應的紀檢監察機構查處。

  (五)移送監察機關或司法機關處理。依據國家、省、市有關法律規定,移送監察機關或司法機關查處。

  第四十條 企業違規經營投資發生資產損失,經過查證核實和責任認定后,除依據有關規定移送紀檢監察機構或司法機關處理外,應當按以下方式處理:

  (一)發生一般資產損失的,對直接責任人和主管責任人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書面檢查、通報批評、誡勉、降職等處理,扣減和追索責任認定年度30%-50%的績效年薪和30%的年金;分管領導責任人扣減10%-50%績效年薪,并作批評教育、責令書面檢查、通報批評、誡勉等處理;監管責任人扣減和追索責任認定年度5%-10%績效年薪,并作批評教育、責令書面檢查、通報批評、誡勉等處理。

  (二)發生較大資產損失的,對直接責任人、主管責任人、分管領導責任人給予通報批評、誡勉、停職、調離工作崗位、降職、責令辭職、免職等處理,同時扣減和追索責任認定年度50%-100%的績效年薪和50%的年金、扣減和追索責任認定年度(含)前三年50%-100%的任期激勵收入并延期支付績效年薪,終止尚未行使的其他中長期激勵權益、上繳責任認定年度及前一年度的全部中長期激勵收益、五年內不得參加企業新的中長期激勵;對重要領導責任人給予通報批評、誡勉、停職、調離工作崗位等處理,同時扣減和追索責任認定年度30%-70%的績效年薪、扣減和追索責任認定年度(含)前三年30%-70%的任期激勵收入并延期支付績效年薪,終止尚未行使的其他中長期激勵權益、三年內不得參加企業新的中長期激勵;對監管責任人扣減和追索責任認定年度30%-70%的績效年薪,并作通報批評、誡勉、停職、調離工作崗位等處理。

  (三)發生重大資產損失的,對直接責任人、主管責任人、分管領導責任人給予責令辭職、免職等處理,同時扣減和追索責任認定年度全部績效年薪和80%的年金、扣減和追索責任認定年度(含)前三年80%-100%的任期激勵收入并延期支付績效年薪,終止尚未行使的其他中長期激勵權益、上繳責任認定年度及前一年度的全部中長期激勵收益、五年內不得參加企業新的中長期激勵;對重要領導責任人給予通報批評、誡勉、停職、調離工作崗位等處理,同時扣減和追索責任認定年度50%-70%的績效年薪、扣減和追索責任認定年度(含)前三年50%-70%的任期激勵收入并延期支付績效年薪,終止尚未行使的其他中長期激勵權益、三年內不得參加企業新的中長期激勵;對監管責任人扣減和追索責任認定年度50%-70%的績效年薪,并作通報批評、誡勉、停職、調離工作崗位等處理。

  (四)發生特別重大資產損失的,對直接責任人、主管責任人、分管領導責任人給予降職、責令辭職、免職和禁入限制等處理,同時扣減和追索責任認定年度全部績效年薪和年金、扣減和追索責任認定年度(含)前三年全部任期激勵收入,終止尚未行使的其他中長期激勵權益、上繳責任認定年度(含)前三年的全部中長期激勵收益、不得參加企業新的中長期激勵;對重要領導責任人給予調離工作崗位、降職、責令辭職、免職和禁入限制等處理,同時扣減和追索責任認定年度70%-100%的績效年薪、扣減和追索責任認定年度(含)前三年70%-100%的任期激勵收入并延期支付績效年薪,終止尚未行使的其他中長期激勵權益、上繳責任認定年度(含)前三年的全部中長期激勵收益、五年內不得參加企業新的中長期激勵;對監管責任人扣減和追索責任認定年度70%-100%的績效年薪,并作調離工作崗位、降職、責令辭職、免職和禁入限制等處理。

  企業發生特別重大資產損失,或者連續發生重大資產損失的,除對相關責任人進行組織處理和扣減薪酬外,應當同時給予禁入限制。

  第四十一條  所屬企業發生資產損失,按照本辦法應當追究上一級企業直至直管企業有關人員責任時,對相關責任人給予通報批評、誡勉、停職、調離工作崗位、降職、責令辭職、免職和禁入限制等處理,同時扣減和追索責任認定年度30%-100%的績效年薪和年金、扣減和追索責任認定年度(含)前三年30%-100%的任期激勵收入并延期支付績效年薪,終止尚未行使的其他中長期激勵權益、上繳責任認定年度(含)前三年的全部中長期激勵收益、三至五年內不得參加企業新的中長期激勵。

  第四十二條 對承擔集體責任的企業有關經營決策機構,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書面檢查、通報批評等處理;對造成資產損失金額巨大且危及企業生存發展的,或造成其他特別嚴重不良后果的,按照規定程序予以改組。

  第四十三條 責任認定年度是指責任追究處理年度。有關責任人在責任追究處理年度無任職或任職不滿全年的,按照最近一個完整任職年度執行;若無完整任職年度的,參照處理前實際任職月度(不超過12個月)執行。

  第四十四條 對同一事件、同一責任人的薪酬扣減和追索,按照黨紀處分、政務處分、責任追究等扣減薪酬處理的最高標準執行,但不合并使用。

  第四十五條 相關責任人受到誡勉處理的,六個月內不得提拔、重用;受到調離工作崗位處理的,一年內不得提拔;受到降職處理的,兩年內不得提拔;受到責令辭職、免職處理的,一年內不安排職務,兩年內不得擔任高于原任職務層級的職務;同時受到紀律處分的,按照影響期長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六條 企業有關人員違規經營投資未造成資產損失,但造成其他不良后果的,經過查證核實和責任認定后,對相關責任人參照本辦法予以處理。

  第四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對相關責任人從重或加重處理:

  (一)資產損失頻繁發生、金額巨大、后果嚴重的。

  (二)屢禁不止、頂風違規、影響惡劣的。

  (三)強迫、唆使他人違規、違紀、違法,造成資產損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的。

  (四)未及時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導致資產損失或其他不良后果擴大的。

  (五)瞞報、漏報或謊報資產損失的。明知已確定發生資產損失,但長時間不作賬務處理,或長期掛賬的,視同隱瞞不報或者謊報。

  (六)偽造、毀滅、隱匿證據,或者阻止他人揭發檢舉、提供證據材料的,或者包庇相關人員,或者打擊報復檢舉人、證人及其他人員的,以及其他拒不配合或干擾、抵制損失調查和責任追究工作的情形。

  (七)規避監管部門監督造成經濟損失的。

  (八)其他應當從重或加重處理的情形。

  第四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對相關責任人從輕或減輕處理:

  (一)情節輕微的。

  (二)以促進企業改革發展穩定或履行企業經濟責任、政治責任、社會責任為目標,且個人沒有謀取私利的。

  (三)黨和國家方針政策、黨章黨規黨紀、國家、省、市法律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規章等沒有明確限制或禁止的。

  (四)處置突發事件或緊急情況下,個人或少數人決策,事后及時履行報告程序并得到追認,且不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的。

  (五)及時采取有效措施減少、挽回資產損失并消除不良影響的。

  (六)主動反映資產損失情況,積極配合責任追究工作的,或主動檢舉其他造成資產損失相關人員,查證屬實的。

  (七)其他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理的情形。

  對于違規經營投資有關責任人應當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書面檢查、通報批評或誡勉處理,但是具有本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免除處理。

  對企業有關人員在改革發展中所出現的失誤,不屬于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不當謀利、主觀故意、獨斷專行等,對經認定符合有關規定的予以免責或酌情從輕、減輕處理。

  第四十九條 對違規經營投資有關責任人加重、減輕或免除處理的,須由作出處理決定的上一級企業批準。涉及直管企業的,報市國資委批準。

  第五十條 相關責任人已調任、離職或退休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給予相應處理。

  第五十一條 相關責任人在責任認定年度已不在本企業領取績效年薪的,按離職前一年度全部績效年薪及前三年任期激勵收入總和計算,參照本辦法有關規定追索扣回其薪酬。

  第五十二條 對違反規定,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職責造成國有資產損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的企業董事、監事以及其他有關人員,依照國家、省、市法律法規、有關規章制度和本辦法等對其進行相應處理。

  第六章 責任追究工作職責

  第五十三條 市國資委和企業原則上按照國有資本出資關系和干部管理權限,組織開展責任追究工作。

  第五十四條 市國資委在責任追究工作中的主要職責:

  (一)研究制定直管企業責任追究有關制度。

  (二)負責直管企業相關責任人的責任追究工作。涉及組織處理的,按照干部管理權限進行責任追究;涉及禁入限制的,按國家、省、市法律法規及行業主管部門有關規定處理;涉及紀律處分、移送監察機關或司法機關的,按規定移送紀檢監察或司法機關處理。對非由市國資委處理的相關責任人,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和建議。

  (三)負責企業特別重大資產損失、連續發生重大資產損失、影響惡劣及后果嚴重的責任追究工作。根據需要,也可直接組織企業開展責任追究工作。

  (四)對企業存在的共性問題進行專項核查。

  (五)對需要企業落實、整改的問題,督促直管企業落實有關要求。

  (六)指導、監督和檢查直管企業責任追究相關工作。

  (七)其他有關責任追究工作。

  第五十五條 市國資委內設專門責任追究機構,受理有關方面按規定程序移交的企業及其所屬企業違規經營投資的問題和線索,初步核實后進行分類處置,并采取督辦、聯合核查、專項核查等方式組織開展有關核查工作,認定相關人員責任,研究提出處理的意見建議,督促企業整改落實。

  第五十六條 企業在責任追究工作中的主要職責:

  (一)直管企業負責建立健全企業責任追究制度體系;各所屬企業可結合實際,研究制定本企業責任追究有關制度。

  (二)根據管理權限開展本企業責任追究工作,負責管理權限范圍內相關責任人的責任追究工作;對涉及上級產權單位管理權限范圍內的相關責任人的責任追究提出處理建議。

  (三)認為有必要直接組織開展的所屬企業責任追究工作。

  (四)指導、監督和檢查所屬企業責任追究工作。

  (五)按照市國資委要求組織開展有關責任追究工作,配合市國資委開展特別重大資產損失、連續發生重大資產損失、影響惡劣及后果嚴重的責任追究工作。

  (六)其他有關責任追究工作。

  設立董事會的企業對經營管理層的責任追究工作,可以由董事會負責組織實施,企業董事長與總經理同為一人的,由上一級產權單位負責組織實施,并報市國資委備案。但按照本辦法規定應當由市國資委組織實施的除外。

  第五十七條 企業應當明確紀檢監察、組織人事、審計、財務、法律等部門在責任追究工作中的職責。企業責任追究工作應當由企業紀檢監察部門牽頭組織開展。

  第五十八條 直管企業應建立資產損失報告制度,及時掌握各級企業資產損失情況。對造成或可能造成較大、重大、特別重大違規經營投資資產損失的問題和線索,所在企業應逐級報至直管企業,由直管企業及時向市國資委書面報告,同時按照有關工作要求定期報送責任追究工作開展情況。

  第五十九條 直管企業未按規定和有關工作職責要求建章立制并組織開展責任追究工作的,市國資委依據相關規定,對有關負責人進行責任追究。

  第六十條 市國資委和企業有關人員,對企業違規經營投資等重大違規違紀違法問題,存在應當發現而未發現或發現后敷衍不追、隱匿不報、查處不力等失職瀆職行為的,嚴格依紀依規追究紀律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監察機關或司法機關查處。

  第七章 責任追究工作程序

  第六十一條 開展企業責任追究工作一般應當遵循受理、初步核實、分類處置、核查、處理和整改等程序。

  第六十二條 市國資委、企業按管理權限受理有關方面按規定程序移交的違規經營投資問題和線索,并進行有關證據、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分析工作。

  第六十三條 市國資委專門責任追究機構受理下列企業違規經營投資的問題和線索:

  (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中發現的。

  (二)巡察、紀檢監察、審計以及其他有關部門移交的。

  (三)直管企業報告的。

  (四)其他有關違規經營投資的問題和線索。

  第六十四條 市國資委、企業按管理權限對受理的違規經營投資問題和線索,及相關證據、材料進行必要的初步核實工作。

  第六十五條 初步核實的主要工作內容包括:

  (一)資產損失及其他不良后果的情況。

  (二)違規違紀違法的情況。

  (三)是否屬于責任追究范圍。

  (四)有關方面的處理建議和要求等。

  第六十六條 初步核實的工作一般應于30個工作日內完成,根據工作需要可以適當延長。

  第六十七條 根據初步核實情況,對確有違規違紀違法事實的,按照規定的職責權限和程序進行分類處置。

  第六十八條 分類處置的主要工作內容包括:

  (一)屬于市國資委責任追究職責范圍的,由市國資委專門責任追究機構組織實施核查工作。

  (二)屬于企業責任追究職責范圍的,移交和督促相關企業進行責任追究。

  (三)涉及有關責任人違規違紀違法的問題線索,報經市紀委監委同意后,按要求開展有關核查工作。

  (四)屬于組織人事等其他有關部門責任追究職責范圍的,移送有關部門。

  (五)涉嫌違紀或職務違法的問題和線索,移送紀檢監察機構。

  (六)涉嫌犯罪的問題和線索,移送監察機關或司法機關。

  第六十九條 市國資委對違規經營投資事項及時組織、監督開展核查工作,核實責任追究情形,確定資產損失程度,查清資產損失原因,認定相關人員責任等。結合企業減少或挽回資產損失工作進展情況,適時啟動責任追究工作。

  第七十條 核查工作可以采取以下工作措施核查取證:

  (一)與被核查事項有關的人員談話,形成核查談話記錄,并要求有關人員作出書面說明。

  (二)查閱、復制被核查企業的有關文件、會議紀要(記錄)、資料和賬簿、原始憑證等相關材料。

  (三)實地核查企業實物資產等。

  (四)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專業機構對有關問題進行審計、評估或鑒證等。

  (五)其他必要的工作措施。

  第七十一條 在核查期間,對相關責任人未支付或兌現的績效年薪、年金、任期激勵收入、中長期激勵收益等均應暫停支付或兌現;對有可能影響核查工作順利開展的相關責任人,根據干部管理權限,由組織人事部門采取停職、調離工作崗位、免職等措施。

  第七十二條 在重大違規經營投資事項核查工作中,對確有工作需要的,負責核查的部門可請紀檢監察機構提供必要支持。

  第七十三條 核查工作一般應于6個月內完成,根據工作需要可以適當延長。

  第七十四條 核查工作結束后,一般應當聽取企業和相關責任人關于核查工作結果的意見,形成資產損失情況核查報告和責任認定報告。

  第七十五條 市國資委根據核查工作結果,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和相關程序對相關責任人追究處理,形成處理決定,送達有關企業及被處理人,并對有關企業提出整改要求。

  第七十六條 被處理人對處理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在處理決定送達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提出書面申訴,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申訴期間不停止原處理決定的執行。

  第七十七條 市國資委或直管企業作出處理決定的,被處理人向作出該處理決定的單位申訴;所屬企業作出處理決定的,向上一級企業申訴。

  第七十八條 市國資委和企業應當自受理申訴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復核,作出維持、撤銷或變更原處理決定的復核決定,并以適當形式告知申訴人及其所在企業。

  第七十九條 企業應當按照整改要求,認真總結吸取教訓,制定和落實整改措施,優化業務流程,完善內控體系,堵塞經營管理漏洞,建立健全防范經營投資風險的長效機制。

  第八十條 企業應在收到處理決定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向市國資委報送整改報告及相關材料。

  第八十一條 市國資委和企業應當按照國家、省、市有關信息公開規定,逐步向社會公開違規經營投資核查處理情況和有關整改情況等,接受社會監督。

  第八十二條 市國資委應當強化協同監督,積極聯合巡察、紀檢監察、組織人事、審計等部門調查核查和責任追究,推進成果共享;企業應當充分整合內部監督資源,提升責任追究工作效能。

  第八十三條 積極運用信息化手段開展責任追究工作,推進相關數據信息的報送、歸集、共享和綜合利用,逐步建立違規經營投資損失和責任追究工作信息報送系統、企業禁入限制人員信息查詢系統等,加大信息化手段在發現問題線索、專項核查、責任追究等方面的運用力度。

  第八章 附則

  第八十四條 直管企業應根據本辦法,結合企業實際情況,細化責任追究的范圍、資產損失程度劃分標準等,明確職責劃分及具體工作流程等,研究制定責任追究相關制度規定,并報市國資委備案。

  第八十五條 國有參股企業責任追究工作,可參照本辦法向國有參股企業股東會提請開展責任追究工作。

  第八十六條 對發生生產安全、食品安全、環境污染責任事故和不穩定事件,以及金融、文化等市屬國有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工作,國家、省、市另有規定的依其規定執行。

  第八十七條 本辦法由市國資委負責解釋。

  第八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深圳市屬國有企業資產損失責任追究暫行辦法》(深國資委〔2014〕73號)同時廢止。

附件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