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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八條規定:“企業一定金額以上的生產設備、房產、在建工程以及土地使用權、債權、知識產權等資產對外轉讓,應當按照企業內部管理制度履行相應決策程序后,在產權交易機構公開進行。涉及國家出資企業內部或特定行業的資產轉讓,確需在國有及國有控股、國有實際控制企業之間非公開轉讓的,由轉讓方逐級報國家出資企業審核批準。”那么,這個“一定金額”是多少?是不是高于這個“一定金額”就必須在產權交易機構公開進行,低于這個“一定金額”就不需要? 問題2:《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條規定:“轉讓方應當根據轉讓標的情況合理確定轉讓底價和轉讓信息公告期:(一)轉讓底價高于100萬元、低于1000萬元的資產轉讓項目,信息公告期應不少于10個工作日;”,對于這個轉讓底價的要求,深圳市是否有特別規定?如果有,那么是否100萬以上才應當進場交易?
信息來源:深圳市國資委 發布時間:2024-10-02 15:27:01
人工智能朗讀:

  “一定金額”視企業自身情況而定,在公司章程或內部資產管理制度等文件中進行合理設置,在進行資產處置時按照制度文件執行。回答二:根據《深圳市屬國有企業產權變動監管辦法》,轉讓底價低于1000萬元的資產轉讓項目,信息披露時間不得少于10個工作日;轉讓底價1000萬元以上的資產轉讓項目,信息披露時間不得少于20個工作日。因此,深圳市國資委對于信息披露時間要求與國務院國資委相同,并沒有其他的特別規定,也沒有規定100萬元以上的項目才應當進場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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