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評標專家和評標專家庫管理辦法》第九條,評標專家負有下列義務:
(一)如實填報并及時更新個人基本信息,配合評標專家庫組建單位的管理工作;
(二)存在法定回避情形的,主動提出回避;
(三)遵守評標工作紀律和評標現場秩序;
(四)按照招標文件確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客觀公正地進行評標;
(五)協助、配合招標人處理異議,按規定程序復核、糾正評標報告中的錯誤;
(六)發現違法違規行為主動向招標人、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反映,協助、配合有關行政監督部門、紀檢監察機關、司法機關、審計部門開展監督、檢查、調查;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