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人力資源局,大鵬新區統戰和社會建設局:
為貫徹落實《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東省進一步穩定和擴大就業若干政策措施》(粵府〔2021〕13號)、《關于印發〈廣東省就業創業補貼申請辦理指導清單(2021年修訂版)〉的通知》(粵人社規〔2021〕12號)等文件精神,制定了《深圳市就業創業補貼申請辦理清單》(以下簡稱《辦理清單》),現印發給你們,并就部分補貼項目提出落實意見,請一并認真貫徹執行。
一、新增優化部分項目。新增“大灣區青年就業計劃生活補助”“家政服務企業商業保險補貼”“創業孵化補貼”等3個政策。將“用人單位吸納脫貧人口就業補貼”政策延長至2021年12月31日。優化調整“小微企業社保補貼”“高校畢業生基層就業補貼”“高校學生職業技能鑒定(評價)補貼”“就業見習補貼”等4個政策。涉及補貼標準、對象、條件等內容調整的項目,自《辦理清單》實施之日起執行調整后的規定,具有一定享受周期且已首次受理的項目,可繼續按原規定享受。
二、退出實施部分項目。“就業見習實訓補貼”“疫情期間孵化基地運營補貼”“中小微企業招用高校畢業生一次性補貼”“高校畢業生職業介紹補貼”等4個政策自2021年9月30日起退出實施。退出實施的項目,自政策退出之日起不再受理新的補貼申請,具有一定享受周期且已首次受理的項目除外。
“生活困難失業人員申領一次性臨時生活補助”“疫情防控期間企業申領援企穩崗補貼”“疫情防控期間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申領職業介紹補貼”“疫情防控期間企業申領一次性吸納就業補貼”“見習單位錄用獎勵”等5個政策按《關于印發〈廣東省就業創業補貼申請辦理指導清單(2021年修訂版)〉的通知》(粵人社規〔2021〕12號)規定退出實施。
三、強化資金審核監管。清單涉及的補貼項目原則上在各級就業補助資金中列支。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要建立補貼核查常態化工作機制,綜合運用大數據比對、實地核查、部門協查等方式,對核查過程中發現的錯發、漏發行為,要及時糾正;對以不實承諾或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其他手段騙取就業補助資金支出的,責令退回資金。
深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21年9月16日
深圳市就業創業補貼申請辦理清單
一、補貼項目
(一)就業困難人員相關補貼
(1)就業困難人員社保補貼、招用獎勵和崗位補貼。
補貼條件:1.用人單位招用就業困難人員、零就業家庭人員、未認定為就業困難人員但登記失業滿3個月的35周歲以上女性、45周歲以上男性失業人員(以下簡稱“35/45人員”),并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一年的,勞動合同不作時間要求,下同)。
2.用人單位為招用人員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
3.工作(崗位)地點在本市范圍內。
4.不屬于下列招用情形之一:
1)非員工制的家政服務(含鐘點工);
2)促銷員、推銷員、產品(服務)推廣員、業務員、送單員、業務經理(助理)、私人家庭作坊、個體商販;
3)無固定薪金、無固定工作地點、工作內容不明確或者工作時間不飽和的;
4)個體工商戶主及其招用的就業困難人員、零就業家庭人員、35/45人員,企業投資者、經營者;
5)社區股份有限公司招用“農轉居”就業困難人員;
6)勞務派遣機構招用就業困難人員、零就業家庭人員、35/45人員,且派遣至用工單位的;
7)對從原用人單位離職辦理失業登記、就業困難人員認定并重新在原用人單位上崗的,困難認定時間與回原單位工作時間相距不足12個月的。
補貼對象:1.社保補貼、招用獎勵針對符合條件的用人單位。
2.崗位補貼針對符合條件的個人(35/45人員不能申請崗位補貼)。
3.公益性崗位安置就業的用人單位,享受社保補貼。
補貼標準:1.社保補貼:每月按本市社會保險費最低繳納標準單位承擔部分的100%給予社會保險費補貼,實際繳納部分低于最低繳納標準的據實給予補貼。
2.招用獎勵:按每人每月300元的標準給予用人單位獎勵。招用35/45人員,按每人每月100元的標準給予用人單位獎勵。用人單位承擔政府采購工程、服務項目的,不享受該補貼。
3.崗位補貼:按每人每月900元的標準給予崗位補貼,崗位補貼不列入工資計算。
補貼期限:除對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人員可延長至退休外,其余人員累計最長不超過3年。屬零就業家庭人員且年齡低于35周歲的失業人員享受政策期限不超過1年。
申請程序:1.用人單位應與就業困難人員正常履行勞動合同并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次月月底前,向用人單位注冊地所在區或街道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申請招用就業困難人員備案。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自收到備案申請之日14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
2.補貼對象在招用備案通過后的下一季度首月20日前進行補貼和獎勵的首次申請(崗位補貼由用人單位代為申請)。符合條件的用人單位在首次申請補貼后,以三個月為周期,于每季度首月20日前,進行補貼和獎勵的申請。補貼發放月數最長可追溯6個月。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自收到補貼申請之日起8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建立崗位實地核查工作機制,每個季度至少完成一次崗位核查工作。
3.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按規定公示補貼對象、補貼項目、補貼金額等,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公示有異議的,經過調查不符合補貼條件的,不予補貼并告知申請人;公示無異議的,或有異議但經過調查異議不成立的,進入支付環節。
4.補貼期限內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終止發放補貼:
1)因用人單位原因,連續3個月未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2)已上崗就業困難人員享受補貼期間改由其他單位繳交社會保險(但員工在原補貼申請備案用人單位所屬的集團公司內部崗位流動,以及用人單位名稱依法變更的除外);3)已上崗就業困難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
4)享受補貼和獎勵時間已滿規定期限;
5)用人單位備案通過后未申請補貼時間超過6個月以上。
(2)公益性崗位補貼。
補貼條件:1.用人單位開發經人力資源部門認定的公益性崗位。
2.相關崗位招用就業困難人員,與其簽訂一年以上勞動合同。
3.用人單位為招用人員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
補貼對象:符合條件的用人單位。
補貼標準:每人每月按最低工資標準給予補貼。
補貼期限:除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人員可延長至退休外,其余人員最長不超過3年。
實施程序:1.各區人力資源部門于每年12月底前統籌確定本區次年開發的公益性崗位計劃數。
2.用人單位向注冊地所在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申請開發公益性崗位。
3.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自收到崗位開發申請之日起14個工作日完成審核,并將審核結果反饋給申報單位。
4.用人單位在收到審核結果一個月內按規定組織針對就業困難人員招聘工作,招聘結束后向社會公示擬聘用人員名單,公示結束后一個月內向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備案。
5.補貼對象原則上應按季度向用人單位注冊地所在區或街道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申請上季度補貼,補貼按季度發放。首次補貼申請應于首次簽訂勞動合同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
(二)高校畢業生相關補貼
(1)小微企業社保補貼。
補貼條件:1.用人單位屬于小微企業、社會組織。
2.用人單位招用畢業2年內高校畢業生,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
3.用人單位為招用人員連續正常繳納社會保險費3個月以上的。
補貼對象:符合條件的用人單位(勞務派遣單位除外)。
補貼標準:每月按本市社會保險費最低繳納標準單位承擔部分的100%給予社會保險費補貼,實際繳納部分低于最低繳納標準的據實給予補貼。
補貼期限:每人累計最長不超過2年。
申請程序:1.補貼對象應在滿足連續正常繳納社會保險費滿3個月起6個月內,向用人單位注冊地所在區或街道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提出首次補貼申請。首次補貼發放月數最長可追溯6個月。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自收到補貼申請之日起8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后續補貼每3個月根據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自動發放。
2.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按規定公示補貼對象、補貼項目、補貼金額等,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公示有異議的,經過調查不符合補貼條件的,不予補貼并告知申請人;公示無異議的,或有異議但經過調查異議不成立的,進入支付環節。
3.補貼期限內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終止發放補貼:
1)連續3個月未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2)招用人員改由其他用人單位或以個人身份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2)公共就業服務崗位補貼。
補貼條件:1.按照省的部署開發基層公共就業創業服務崗位。
2.相關崗位招用畢業2年內高校畢業生。
3.在崗人員按要求完成相應公共就業創業服務任務。
補貼對象:符合條件的人員。
補貼標準:由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根據同類崗位人力成本等因素確定具體標準。本項補貼與基層就業補貼不得疊加享受。
補貼期限:同一崗位累計最長不超過2年。
實施程序:1.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負責發布招聘公告,統一組織報名、筆試、面試、體檢等招聘環節。
2.用人單位參照本單位編外人員管理辦法辦理入職手續,并負責日常管理。
3.用人單位通過勞務派遣方式管理人員的,經費由勞務派遣單位統一申領后,再按月向補貼對象發放補貼。
(3)求職創業補貼。
補貼條件:1.屬于深圳市普通高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技工院校畢業學年學生。
2.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城鄉困難家庭(低保家庭、殘疾人家庭、脫貧人口家庭、特困職工家庭)成員、特困人員、殘疾畢業生、曾獲得國家助學貸款(單一學制內)。
補貼對象:符合條件的人員。
補貼標準:每人3000元。
補貼期限:一次性。
申請程序:1.求職創業補貼由畢業生所在學校代為向所在區或街道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提出補貼申請。
2.補貼對象原則上應于畢業學年第一學期的9月至10月期間向所在學校遞交申請材料。畢業生所在學校對申請材料進行受理、初核后,統一提交至學校注冊地所在區或街道公共就業服務機構。
3.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自收到補貼申請之日起8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并將審核結果反饋畢業生所在學校。
4.畢業生所在學校按規定公示補貼對象、補貼項目、補貼金額等,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公示有異議的,經過調查不符合補貼條件的,不予補貼并告知申請人;公示無異議的,或有異議但經過調查異議不成立的,進入支付環節。
(4)基層就業補貼。
補貼條件:1.高校畢業生到中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社會組織等就業,或到街道、社區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崗位就業,簽訂一年以上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就業時屬于畢業2年內高校畢業生。
2.高校畢業生在同一單位連續正常繳納6個月以上社會保險費。
3.補貼對象從事勞務派遣工作的,其參保單位和用工單位應同時符合基層就業條件
補貼對象:符合條件的人員(機關事業單位人員除外)。
補貼標準:按每人3000元標準給予補貼。本項補貼與高校畢業生公共就業服務崗位補貼不得疊加享受。
補貼期限:一次性。
申請程序:1.補貼對象應在滿足連續正常繳納社會保險費滿6個月之日起1年內,向其用工單位注冊地所在區或街道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提出補貼申請。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自收到補貼申請之日起8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
2.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按規定公示補貼對象、補貼項目、補貼金額等,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公示有異議的,經過調查不符合補貼條件的,不予補貼并告知申請人;公示無異議的,或有異議但經過調查異議不成立的,進入支付環節。
(5)職業技能培訓補貼。
補貼條件:1.本市普通高等學校和本市生源普通高等學校學生(不含職業、技工院校)。
2.按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發布有效的職業技能培訓補貼目錄,在校期間參加目錄內的技能類職業資格培訓、專項職業能力培訓、特種作業培訓、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培訓或職業技能競賽,并于畢業前取得本市行政主管部門或接受政府職能轉移的社會組織核發的職業資格證書(專項職業能力證書)、特種作業操作證(不含復審換證)或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不含復審換證)的(以證書核發日期為準)。
補貼對象:符合條件的人員。
補貼標準:按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發布有效的職業技能培訓補貼目錄標準給予補貼。
補貼期限:一次性。
申請程序:1.補貼對象應于獲得相關證書后在畢業學年內(指從畢業前一年7月1日起的12個月),向學校注冊地所在區或街道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提出補貼申請。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自收到補貼申請之日起8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
2.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按規定公示補貼對象、補貼項目、補貼金額等,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公示有異議的,經過調查不符合補貼條件的,不予補貼并告知申請人;公示無異議的,或有異議但經過調查異議不成立的,進入支付環節。
(6)職業技能鑒定(評價)補貼
補貼條件:1.本市職業院校、技工院校。
2.相關單位為本校在校學生提供免費職業技能評價服務。
3.學生參加評價后取得中級工以上的職業資格證書或職業技能等級證書。
補貼對象:符合條件的單位。
補貼標準:按每人200元標準給予補貼。
補貼期限:每名學生在校期間可享受一次。
申請程序:1.補貼對象應于學生獲得相關證書后1年內,向學校注冊地所在區或街道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提出補貼申請。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自收到補貼申請之日起8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
2.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按規定公示補貼對象、補貼項目、補貼金額等,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公示有異議的,經過調查不符合補貼條件的,不予補貼并告知申請人;公示無異議的,或有異議但經過調查異議不成立的,進入支付環節。
(三)自主創業人員補貼
(1)初創企業補貼
補貼條件:1.自主創業人員在其初創企業連續正常繳納社會保險費6個月以上(本市普通高校、職業學校、技工院校在校學生除外)。
2.自主創業人員在其初創企業當前參保狀態正常。
補貼對象:符合條件的自主創業人員。
補貼標準:每人10000元。屬于合伙創辦企業的,合計補貼金額不超過10萬元。
補貼期限:一次性。
申請程序:1.補貼對象應在完成創業實體商事登記或其他法定登記手續及社會保險登記后,向初創企業注冊地所在區或街道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提出自主創業人員身份核實申請。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4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
2.補貼對象在其初創企業登記注冊之日起3年內提出補貼申請。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自收到補貼申請之日起8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
3.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按規定公示補貼對象、補貼項目、補貼金額等,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公示有異議的,經過調查不符合補貼條件的,不予補貼并告知申請人;公示無異議的,或有異議但經過調查異議不成立的,進入支付環節。
(2)社保補貼。
補貼條件:1.自主創業人員在其初創企業連續正常繳納社會保險費滿3個月的。
2.自主創業人員在其初創企業當前參保狀態正常。
補貼對象:符合條件的自主創業人員。
補貼標準:每月按本市社會保險費最低繳納標準單位承擔部分的100%給予社會保險費補貼,實際繳納部分低于最低繳納標準的據實給予補貼。
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36個月(未正常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月份須相應扣減)。
申請程序:1.補貼對象應在完成創業實體商事登記或其他法定登記手續及社會保險登記后,向初創企業注冊地所在區或街道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申請自主創業人員身份核實。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4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
2.補貼對象在其初創企業登記注冊之日起3年內提出首次補貼申請。首次補貼發放月數最長可追溯3個月。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自收到補貼申請之日起8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后續補貼每3個月根據社會保險費繳納記錄自動發放。
3.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按規定公示補貼對象、補貼項目、補貼金額等,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公示有異議的,經過調查不符合補貼條件的,不予補貼并告知申請人;公示無異議的,或有異議但經過調查異議不成立的,進入支付環節。
4.補貼期限內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終止發放補貼:
1)初創企業已經停業、注銷、吊銷的(組織機構代碼證無效);
2)自主創業人員不再是初創企業出資人;
3)自主創業人員改由其他用人單位或以個人身份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3)場租補貼。
補貼條件:1.自主創業人員在其初創企業連續正常繳納社會保險費滿3個月。
2.自主創業人員實際繳納場租滿3個月,且在其初創企業當前參保狀態正常。
3.初創企業租賃場地用于經營(租賃地址與注冊登記地一致),相關場地非法定代表人或經營者自有物業。
補貼對象:符合條件的自主創業人員。
補貼標準:1.自主創業人員入駐市、區政府部門主辦的創業孵化載體(以下簡稱主辦載體)創辦初創企業,按照第一年不低于80%、第二年不低于50%、第三年不低于20%的比例減免租金。主辦載體對自主創業人員創辦初創企業已有租金減免或優惠,但低于上述規定比例的,按上述比例予以減免或優惠;已有租金減免或優惠高于上述規定比例的,不再享受本項租金減免。
2.自主創業人員在經市直部門及各區政府(新區管委會)認定或備案的創業孵化基地、科技企業孵化載體、留學生創業園等(以下簡稱認定載體)內創辦初創企業,按照第一年每月1200元、第二年每月1000元、第三年每月700元的標準給予租金補貼;實際租金低于補貼標準的,按實際租金給予補貼。
3.自主創業人員在上述主辦載體以及認定載體外租用經營場地創辦初創企業的,按每月最高不超過500元(每年最高不超過6000元)的標準,給予最長不超過3年的租金補貼;實際租金低于補貼標準的,按實際租金給予補貼。
4.屬復員轉業退役軍人、高校畢業生的,補貼標準在第2、3點的基礎上提高30%。
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36個月(未正常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月份須相應扣減)。
申請程序:1.補貼對象應在完成創業實體商事登記或其他法定登記手續及社會保險登記后,向初創企業注冊地所在區或街道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申請自主創業人員身份核實。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4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
2.補貼對象在其初創企業登記注冊之日起3年內提出首次補貼申請。首次補貼發放月數最長可追溯3個月。補貼對象自首次補貼申請之日起每滿3個月提出補貼申請。補貼每3月發放一次,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自收到補貼申請之日起8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
3.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按規定公示補貼對象、補貼項目、補貼金額等,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公示有異議的,經過調查不符合補貼條件的,不予補貼并告知申請人;公示無異議的,或有異議但經過調查異議不成立的,進入支付環節。
4.補貼期限內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終止發放補貼:
1)初創企業已經停業、注銷、吊銷的(組織機構代碼證無效);
2)自主創業人員不再是初創企業出資人;
3)自主創業人員改由其他用人單位或以個人身份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創業帶動就業補貼。
補貼條件:1.自主創業人員創辦初創企業吸納勞動者就業,并按規定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
2.初創企業為招用人員連續正常繳納6個月以上社會保險費的,且招用人員當前參保狀態正常。
補貼對象:符合條件的自主創業人員。
補貼標準:招用3人以下的按每人2000元給予補貼;招用4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給予3000元補貼,總額最高不超過3萬元。不同初創企業吸納同一勞動者就業的不能再次申領補貼。
申請程序:1.補貼對象應在完成創業實體商事登記或其他法定登記手續及社會保險登記后,向初創企業注冊地所在區或街道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申請自主創業人員身份核實。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4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
2.補貼對象在其初創企業登記注冊之日起3年內提出首次補貼申請,最后一次申請時間不得超過登記注冊之日起4年。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自收到補貼申請之日起8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
3.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按規定公示補貼對象、補貼項目、補貼金額等,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公示有異議的,經過調查不符合補貼條件的,不予補貼并告知申請人;公示無異議的,或有異議但經過調查異議不成立的,進入支付環節。
4.補貼按年度申報,首次申報以實際吸納人數申報,后續年度申報按已凈增加人數申報。
(5)創業孵化補貼。
補貼條件:1.區級以上人力資源部門認定的創業孵化基地為以下創業者提供1年以上的創業孵化服務并孵化成功(入孵團隊在孵化期內登記注冊),且協助創業者完成自主創業人員身份核實:
1)本市普通高校、職業學校、技工院校在校學生;
2)畢業5年內的高校畢業生;
3)畢業5年內留學回國人員;
4)法定勞動年齡內港澳臺居民;
5)具有本市戶籍的登記失業人員、復員轉業退役軍人、隨軍家屬、殘疾人。
2.入孵創業實體的營業執照地址在基地地址范圍內,申請時未被市場監管部門列入“經營異常名錄”。
3.同一創業者有多家創業實體入駐創業孵化基地的,只有一家企業符合補貼條件。
補貼對象:符合條件的創業孵化基地運營主體或主辦單位。
補貼標準:按每年每戶3000元標準給予補貼。
補貼期限:從登記注冊之日起算,最長不超過2年。
申請程序:1.補貼對象應于孵化滿1年后的6個月內向孵化基地所在注冊區或街道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提出補貼申請。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自收到補貼申請之日起8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
2.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按規定公示補貼對象、補貼項目、補貼金額等,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公示有異議的,經過調查不符合補貼條件的,不予補貼并告知申請人;公示無異議的,或有異議但經過調查異議不成立的,進入支付環節。
(四)家政企業相關補貼
(1)員工制家政企業社保補貼。
補貼條件:1.在本市登記注冊,直接與消費者(客戶)簽訂服務合同,與家政服務人員依法簽訂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統一安排服務人員為消費者(客戶)提供居家服務、母嬰服務、養老服務、醫療護理等家政服務,直接支付或代發服務人員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資標準勞動報酬,并對服務人員進行持續培訓管理的家政企業,且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家政服務從業人員(經營、管理人員除外)失業保險繳費人數達到20人及以上的;
2)具有健全的家政服務從業人員內部培訓制度,日常培訓記錄完備;
3)不存在嚴重失信行為記錄,未被列入市公共信用中心聯合懲戒系統“黑名單”。
2.與招用家政服務人員簽訂一年以上勞動合同并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補貼對象:符合條件的用人單位。
補貼標準:每月按本市社會保險費最低繳納標準單位承擔部分的50%給予社保補貼,實際繳納部分低于最低繳納標準的據實給予補貼。同一人員在同一單位就業的,本項補貼與其他社保補貼不疊加享受。
補貼期限:每人累計最長可享受3年。同一人員先后被多個員工制家政企業招用并申領本項補貼的,補貼期限累計計算。
申請程序:1.補貼對象向用人單位注冊地所在區或街道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申請企業備案。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自收到備案申請之日起14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企業備案有效期為1年。
2.補貼對象在備案有效期內提出補貼申請。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自收到補貼申請之日起8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后續補貼根據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按季度自動發放。
3.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按規定公示補貼對象、補貼項目、補貼金額等,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公示有異議的,經過調查不符合補貼條件的,不予補貼并告知申請人;公示無異議的,或有異議但經過調查異議不成立的,進入支付環節。
4.補貼對象在備案期滿后未再次提交備案申請或提交備案申請但不符合條件的,停止發放相關補貼。
(2)員工制家政企業吸納就業補貼。
補貼條件:1.在本市登記注冊,直接與消費者(客戶)簽訂服務合同,與家政服務人員依法簽訂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統一安排服務人員為消費者(客戶)提供居家服務、母嬰服務、養老服務、醫療護理等家政服務,直接支付或代發服務人員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資標準勞動報酬,并對服務人員進行持續培訓管理的家政企業,且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家政服務從業人員(經營、管理人員除外)失業保險繳費人數達到20人及以上的;
2)具有健全的家政服務從業人員內部培訓制度,日常培訓記錄完備;
3)不存在嚴重失信行為記錄,未被列入市公共信用中心聯合懲戒系統“黑名單”。
2.與招用家政服務人員簽訂一年以上勞動合同并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3.家政服務企業上一自然年度家政服務從業人員(經營、管理人員除外)月平均失業保險繳費人數達到30人及以上的。
補貼對象:符合條件的用人單位。
補貼標準:按上一年度月平均繳費人數、每人1000元(不足1人部分不計算)標準給予員工制家政服務企業吸納就業補貼。本項補貼與創業帶動就業補貼不得疊加享受。
補貼期限:每年一次。
申請程序:1.補貼對象向用人單位注冊地所在區或街道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申請企業備案。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自收到備案申請之日起14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企業備案有效期為1年。
2.補貼對象應每年度提出上一年度的補貼申請。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自收到補貼申請之日起8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
3.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按規定公示補貼對象、補貼項目、補貼金額等,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公示有異議的,經過調查不符合補貼條件的,不予補貼并告知申請人;公示無異議的,或有異議但經過調查異議不成立的,進入支付環節。
(3)家政服務企業商業保險補貼。
補貼條件:1.用人單位屬于家政服務企業。
2.招用人員為家政服務人員。
3.相關單位與其簽訂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由單位出資為其購買家政服務商業保險。
補貼對象:符合條件的用人單位。
補貼標準:按家政服務責任保險、意外傷害保險保費的50%給予補貼,每人每年最高不超過150元。
補貼期限:每年一次,最長不超過3年。
申請程序:1.補貼對象應于每年度向用人單位注冊地所在區或街道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提出上一年度的補貼申請。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自收到補貼申請之日起8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
2.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按規定公示補貼對象、補貼項目、補貼金額等,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公示有異議的,經過調查不符合補貼條件的,不予補貼并告知申請人;公示無異議的,或有異議但經過調查異議不成立的,進入支付環節。
(五)吸納就業補貼
(1)吸納退役軍人就業補貼。
補貼條件:1.用人單位吸納退役1年內的退役軍人就業,簽訂一年以上勞動合同。
2.用人單位為招用人員連續正常繳納社會保險費12個月以上。
補貼對象:符合條件的用人單位(機關事業單位、勞務派遣單位除外)。
補貼標準:每人10000元。本項補貼與其他吸納就業補貼、創業帶動就業補貼不得疊加享受。
補貼期限:一次性。
申請程序:1.補貼對象應在滿足連續正常繳納社會保險費滿12個月之日起6個月內,向用人單位注冊地所在區或街道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提出補貼申請。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自收到補貼申請之日起8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
2.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按規定公示補貼對象、補貼項目、補貼金額等,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公示有異議的,經過調查不符合補貼條件的,不予補貼并告知申請人;公示無異議的,或有異議但經過調查異議不成立的,進入支付環節。
(2)吸納脫貧人口就業補貼。
補貼條件:1.用人單位招用脫貧人口,簽訂一年以上勞動合同。
2.用人單位為招用人員連續正常繳納社會保險費6個月以上,且當前參保狀態正常。
補貼對象:符合條件的用人單位(機關事業單位、勞務派遣單位除外)。
補貼標準:每人5000元。同一人員在同一單位就業的,本項補貼與其他吸納就業補貼、創業帶動就業補貼不得疊加享受。
補貼期限:一次性。
申請程序:1.補貼對象應在滿足連續正常繳納社會保險費滿6個月之日起6個月內,向用人單位注冊地所在區或街道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提出補貼申請。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自收到補貼申請之日起8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
2.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按規定公示補貼對象、補貼項目、補貼金額等,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公示有異議的,經過調查不符合補貼條件的,不予補貼并告知申請人;公示無異議的,或有異議但經過調查異議不成立的,進入支付環節。
(六)就業見習、靈活就業、大灣區青年就業計劃生活補助和港澳臺青年實習補助等補貼
(1)就業見習補貼。
補貼條件:1.用人單位組織畢業2年內高校畢業生、16至24歲本市戶籍登記失業青年和港澳青年參加就業見習。
2.見習人員未在見習單位繳納過社會保險費(工傷保險除外)。
3.用人單位接收當期見習人員人數不得超過本單位在職職工總人數的10%。
4.用人單位應為見習人員購買人身意外保險或工傷保險。
5.每周見習時間不超過40小時。
6.見習崗位不屬于高毒、易燃易爆、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等具有安全隱患的勞動。
7.見習地點不包括夜總會、歌廳、洗浴中心等娛樂場所。
補貼對象:符合條件的用人單位(勞務派遣單位除外)。
補貼標準:用人單位每人每月按2500元的標準對見習人員支付就業見習補貼,其中見習單位按最低工資標準的30%承擔,余下部分由政府承擔。
補貼期限:累計最長不超過12個月。
實施程序:1.擬開展就業見習的用人單位向注冊地所在區或街道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提出見習單位備案申請。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安排至少2名工作人員通過電話、實地等各種方式核查用人單位的工作環境、見習崗位、見習工作計劃等,自收到備案申請之日起14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并將用人單位納入見習單位庫。
2.擬參加就業見習的符合條件人員登錄“廣東政務服務網深圳市”提出就業見習申請,納入見習人員庫。
3.見習單位和見習人員可登錄業務系統或參加青年見習專場招聘會,查找崗位信息,自主對接。各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可推薦見習人員到見習單位洽談面試,雙向選擇。
4.見習單位和見習人員達成見習意向后簽訂《見習協議書》,并自協議生效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向用人單位注冊地所在區或街道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備案。
5.補貼對象可在見習活動每滿3個月之日起20日內,向用人單位注冊地所在區或街道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提出補貼申請,也可在見習期滿之日起3個月內一次性申請。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自收到補貼申請之日起8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建立崗位實地核查工作機制,每個季度至少完成一次崗位核查工作。
6.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按規定公示補貼對象、補貼項目、補貼金額等,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公示有異議的,經過調查不符合補貼條件的,不予補貼并告知申請人;公示無異議的,或有異議但經過調查異議不成立的,進入支付環節。
7.截止到2021年12月31日前,見習期未滿即與高校畢業生簽訂勞動合同的單位,可申請剩余期限的見習補貼。
(2)靈活就業社保補貼。
補貼條件:1.勞動者屬于就業困難人員或畢業2年內高校畢業生。
2.以個人身份連續正常繳納社會保險費滿3個月以上的。
3.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低于20小時的,在以下靈活就業崗位工作:為他人(直系親屬除外)提供保姆、家政服務、病人看護、老人護理服務;從事餐飲服務;從事社區保潔、保綠工作;從事社區來料加工、工藝作坊、再生資源回收工作;依托互聯網服務平臺等新業態、新模式。
補貼對象:符合條件的人員。
補貼標準:每月按本市社會保險費最低繳納標準的2/3給予補貼,實際繳納部分低于最低繳納標準的據實給予補貼。
補貼期限:除對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人員可延長至退休外,其余人員累計最長不超過3年。
申請程序:1.補貼對象應在滿足連續正常繳納社會保險費滿3個月之日起6個月內,向戶籍地或經常居住地所在區或街道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提出首次補貼申請。首次補貼發放月份最長可追溯6個月。補貼對象自首次提出補貼申請之日起每滿3個月向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報告靈活就業狀況,并申請已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補貼。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自收到補貼申請之日起8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
2.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按規定公示補貼對象、補貼項目、補貼金額等,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公示有異議的,經過調查不符合補貼條件的,不予補貼并告知申請人;公示無異議的,或有異議但經過調查異議不成立的,進入支付環節。
3.補貼期限內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終止發放補貼:
1)已正規就業;
2)連續3個月未以個人身份連續繳納社會保險費;
3)未申請補貼時間超過6個月以上的。
(3)大灣區青年就業計劃生活補助。
補貼條件:1.相關人員參加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組織的“大灣區青年就業計劃”。
2.處于計劃實施期間,按計劃安排在我市就業。
補貼對象:符合條件的人員。
補貼標準:每人每月1000元。
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18個月。
申請程序:1.補貼對象向工作單位注冊地所在區或街道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提出申請。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自收到補貼申請之日起8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
2.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按規定公示補貼對象、補貼項目、補貼金額等,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公示有異議的,經過調查不符合補貼條件的,不予補貼并告知申請人;公示無異議的,或有異議但經過調查異議不成立的,進入支付環節。
3.補貼對象可在計劃實施期間申請生活補助,也可于計劃結束或計劃提前終止之日起6個月內一次性提出申請。
(4)港澳臺青年實習補助。
補貼條件:1.參與深圳市政府部門組織的各類港澳臺青年實習計劃并接收港澳臺青年實習的用人單位。
2.實習單位接收港澳臺青年連續實習滿1個月以上的。
補貼對象:符合條件的單位。
補貼標準:每人每月1000元。
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6個月。
申請程序:1.補貼對象在計劃結束之日起6個月內向實習單位注冊地所在區或街道公共就業服務機構一次性提出申請。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自收到補貼申請之日起8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
2.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按規定公示補貼對象、補貼項目、補貼金額等,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公示有異議的,經過調查不符合補貼條件的,不予補貼并告知申請人;公示無異議的,或有異議但經過調查異議不成立的,進入支付環節。
(七)服務類補貼項目
(1)職業介紹補貼。
補貼條件:1.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為重點用工企業、高新技術企業成功介紹新員工。
2.介紹的新員工與企業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并連續正常繳納社會保險費3個月以上的。
補貼對象:符合條件的人力資源服務機構。
補貼標準:每人400元。
申請程序:1.補貼對象應在滿足連續正常繳納社會保險費3個月之日起6個月內,向人力資源機構注冊地所在區或街道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提出補貼申請。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自收到補貼申請之日起8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
2.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按規定公示補貼對象、補貼項目、補貼金額等,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公示有異議的,經過調查不符合補貼條件的,不予補貼并告知申請人;公示無異議的,或有異議但經過調查異議不成立的,進入支付環節。
(2)購買就業創業服務補助。
補助條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以購買服務的方式,向有關主體購買基本就業創業服務成果,具體包括以下情形:
1.就業專員服務。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行業協會、社會組織為重點用工企業、先進制造業企業、高新技術企業、勞動密集型企業提供的就業專員服務。
2.公益招聘服務。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公益一類除外)、學校就業指導機構、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提供的線上線下公益性招聘服務;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為有“共享用工”需求的企業提供免費對接服務。
3.有組織勞務輸出服務。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勞務經紀人在人社部門統一組織下開展的跨區域勞務輸出服務。
4.返鄉返崗交通服務。交通運輸企業為務工人員提供的返鄉返崗專車、專列、專機等服務。
5.就業失業監測服務。企業、行業協會、社團組織等提供的專項就業失業監測服務。
6.校內就業創業指導服務。由普通高等學校、有開設高級工班及以上技工院校設立的就業創業服務站,為學生提供的職業指導、技能培訓、政策指引、活動組織等服務。
7.特色創業實訓項目開發服務。企業、行業協會、社團組織、培訓機構等開發的與創業行業、項目相結合的創業培訓實訓課程體系(包括培訓內容、過程管理、師資管理、考核評價等一整套的技術標準),可按每個項目不超過20萬元的標準購買,同一項目只能補助一次,每年開發項目數不超過4個。特色創業實訓項目開發服務和特色創業實訓補貼所需資金由省市共擔,我市財政按30%比例承擔。
8.其他服務。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公益一類除外)、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企業、行業協會、社團組織、示范性創業孵化基地、普通高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技工院校提供的其他基本就業創業服務。
補助對象:符合條件的服務承接主體。
補助標準:國家、省、市已有規定的項目,按相關規定執行未制定標準的項目,由各級人力資源部門會同級財政部門根據服務人數、成效和成本等因素確定具體標準。
實施程序:市、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可結合實際制定相關服務的具體實施程序。未明確具體實施程序的項目,按政府購買服務的流程辦理。
創業孵化基地補助、就業扶貧基地獎補、創業項目資助按《深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印發<深圳市創業孵化基地管理辦法>的通知》(深人社規〔2017〕6號)、《深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印發<深圳市就業扶貧基地評選暫行辦法>的通知》(深人社規〔2020〕17 號)、《深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深圳市財政委員會關于印發<深圳市自主創業扶持補貼辦法>的通知》(深人社規〔2015〕20號)和其他規定執行。
二、其他事項
(一)以就業困難人員身份享受政策時,各項社保補貼、崗位補貼的期限累計不得超過3年,首次享受時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以及國家和省其他另有規定的情形除外;以高校畢業生身份享受政策時,各項社保補貼的期限累計不得超過3年。以創業者身份享受一次性創業資助、租金補貼的,在所創辦單位注銷前,不得享受就業扶持政策(靈活就業社保補貼除外)。
(二)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參照企業享受有關就業補貼政策,涉及企業劃型認定的,參照《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中的“其他未列明行業”規定執行。勞動者到上述單位就業的,視同到企業就業。
(三)獲得總公司書面授權的分公司可申請各項就業補貼,但不得申請各項創業補貼。
(四)符合相關條件的港澳臺居民,同等享受相關就業創業補貼。
(五)以繳納社會保險費作為條件的補貼項目,停繳或停繳后補繳社會保險費的月份不計發補貼。
(六)本清單及其他就業補助資金政策文件所稱“以上”、“以下”、“不超過”、“不低于”、“不高于”、“不足”等,均包含本數。
(七)本清單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以往規定與本清單不一致的,以本清單為準。
附件:名詞解釋
附件
名詞解釋
1.初創企業:指在本市登記注冊3年內的未享受過創業扶持補貼的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社會組織。
2.自主創業人員:指未享受過創業扶持補貼且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創業者:本市普通高校、職業學校、技工院校在校學生;畢業5年內的高校畢業生;畢業5年內留學回國人員;法定勞動年齡內港澳臺居民;具有本市戶籍的登記失業人員、復員轉業退役軍人、隨軍家屬、殘疾人。
3.小微企業、中小微企業:指按《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關于印發〈統計上大中小微型企業劃分辦法(2017)〉的通知》(國統字〔2017〕213號)、《關于執行國民經濟行業分類第1號修改單的通知》(國統字〔2019〕66號)等文件規定被劃為相應類型,且在本市登記注冊的企業。國家和省出臺新的規定,或行業主管部門出臺具體劃型規定的,按相關規定進行劃型。實際操作中,可結合市場監管部門的小微企業名錄庫、工信部門的“中小企業規模類型自測小程序”等途徑進行判斷。
4.高校畢業生:指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包括普通高等學校的全日制本專科畢業生,以及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碩士、博士畢業生。技工院校高級工班、預備技師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職業教育類畢業生,獲得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學歷學位認證的國(境)外高校畢業生,參照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享受本清單有關扶持政策。“普通高等學校在校生”的界定,可參照本條解釋。
5.畢業N年內:指畢業學年以及以畢業證落款日期為基準,起算N年的特定時間段。
6.脫貧人口:指原被扶貧部門認定為建檔立卡貧困勞動力、目前仍處于法定勞動年齡內的人員,可結合原國務院扶貧辦貧困人口查詢系統進行判斷。
7.勞務派遣單位:指經人力資源保障部門批準從事勞務派遣業務的企業。
8.家政服務人員:指以家庭為服務對象,進入家庭成員住所或以固定場所集中提供對孕產婦、嬰幼兒、老人、病人、殘疾人等的照護以及保潔、烹飪等有償服務,滿足家庭生活需求的人員。
9.社會組織:指為公益目的或其他非營利目的成立、已在本市民政部門登記注冊的法人單位,包括社會團體、基金會和社會服務機構。其中,社會服務機構包括民辦養老機構、民辦醫療機構、民辦學校等。
10.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崗位:指街道、社區的法律援助、就業援助、社會保障協理、文化科技服務、養老服務、殘疾人居家服務、廉租房配套服務等崗位。具體參照《關于公布第一批基層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崗位目錄的通知》(人社部函〔2009〕13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