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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國資委《關于加強市屬國有企業資源性資產租賃綜合監管的指導意見(試行)》(深國資委〔2013〕98號)規定,深圳市屬國有企業所擁有、受托管理或掌握實際控制權的,按法律法規可用于租賃,并可通過租賃獲得收益的資產(包括房屋建筑物、土地、廣告位、設施設備等)在租賃時需實行公開招租。市屬國企單宗資產或一次性招租的資產,租賃面積在500平方米以上,或者招租底價每年在100萬元以上的,需進入市國資委認可的交易平臺實行公開招租。除此以外的資產出租,企業也應當自行采取公開招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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