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的現狀方面: 1.承租方應清楚了解該物業已納入寶安區新安街道南頭關口37、39、43片區城市更新項目拆除范圍;如需對物業進行裝修、改造需作充分考慮,出租方對裝修不作賠償。租賃合同簽訂后,合同期內如物業因城市更新、政府征收等原因需要拆遷,租賃合同即終止。出租方無需承擔違約責任,承租方必須無條件配合出租方搬遷并交付物業。物業有關賠償屬出租方所有,承租方不得向出租方提出任何賠償要求。保證金不足以彌補出租方損失的,出租方有權繼續向承租方追償。 2.承租人承租物業擬作用途與招租經營業態一致。 3.租賃期間,承租方不得將物業轉租或分租給第三方,不得擅自改變物業用途,更不得利用物業從事違法犯罪活動;不得在租賃物業內從事危險化學品、粉塵涉爆等高危行業經營活動;二樓及以上嚴禁安放超過350公斤/平方米的機械設備,不得對承租物業進行加建、擴建或改建,破壞物業現狀條件;未經出租方及政府相關部門同意,不得在租用的物業上搭建任何建筑物(包括但不限于臨時建筑物)。否則,出租方有權提出整改意見,或者單方提前解除合同,并沒收租賃、水電保證金,收回物業。 4.如房屋經檢測發現存在主體結構質量問題的,出租、承租雙方一致同意:自加固開始至加固結束期間,出租方不收取租金,同時租期不變;承租方無條件配合出租方進行房屋安全整改(包括場地清場等工作);承租方放棄主張一切在房屋加固期間的權利,包括但不限于預期利益損失和實際損失賠償。 5.出租方在招租前的安全檢查中發現該物業存在如下安全隱患:承租人需按照法規及標準要求設置對應消防設備設施,完善配置電氣設備設施,并由承租人自行做好政府主管部門的相關報備工作。 以上安全隱患需要承租人在承租物業后開業經營前整改完畢,簽訂相關承諾書,并征得出租方復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期限內仍未整改的,我司將扣除安全保證金50000元:且我司將單方面解除合同收回物業,不退還租賃保證金,由此而產生的一切后果由承租方負責。 6.承租方需進行二次裝修的,必須委托具有施工資質的施工單位,并在正式裝修前須提供詳細的裝修方案和裝修投入預算書并經出租方書面正式批準,同時向出租方繳納裝修保證金人民幣10萬元,在裝修工程完工驗收合格、未拖欠任何裝修款、無施工安全責任的情況下予以無息退還。且承租方對租賃物業的裝修應落實“預動工,先報備”制度,對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擅自進行裝修工程的,由此而產生的一切后果由承租方負責,出租方有權單方提前解除合同。 7.承租方裝飾裝修或更新改造應遵守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并應遵循安全、美觀的基本原則,在設計與施工中必須貫徹國家、行業和地方有關安全、防火、環保、建筑、電氣、給排水等現行標準和技術規程,如不符合政府相關部門規定、未按政府主管部門相關程序辦理手續,被強令停止施工或完工后無法取得合法證照(包括但不限于營業執照),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和法律責任由承租方承擔,與出租方無關。有關裝修的費用及裝修期內所發生的其他全部費用由承租方承擔。 8.承租方裝飾裝修設計施工必須確保建筑物原有安全性、整體性,不得任意改變建筑物的承重結構,不得破壞建筑物外立面,不得隨意改變排水立管、給水管道、地漏的位置,若需開安裝孔洞,在設備安裝后應按原有外墻裝飾效果修整。承租方不得設置房中房,未經出租方批準不能拆改隔墻。 9.除房屋主體結構原有問題外,承租人因使用附屬設備設施(包括但不限于門窗、供水、供配電、排水、排污、消防、道路等)的維修、維護責任及由此產生的一切費用均由承租方承擔。 10.租賃期間,如遇城市更新及道路改造或物業樓體公共維修工程,承租方不得以影響經營為由向出租方提出減免租金或其他賠償的要求。 11.租賃期滿,承租方承諾在本物業投入的一切裝修和設備不得拆除、惡意破壞,并保證能正常使用的狀態下交付給出租方,出租方不對承租方進行經濟補償。 12.租賃期內,承租方必須遵守法律、法規和相關安全生產規定,經常進行現場安全生產檢查工作(如每日進行防火巡查,每月進行一次防火檢查),并自行辦理相關經營證照合法生產經營,承擔所有安全管理及其相關責任。對于政府相關部門或出租方提出的安全整改要求,承租方應及時整改,消除隱患。逾期未整改的,出租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并追究由此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及法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