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承租人應清楚了解綜合樓二層為空置物業。 2、出租方以物業現狀租賃給承租方使用。承租方完全充分了解并接受所租物業及附屬設施設備等的歷史及現狀,同時清楚并愿意自行負責維修出租方移交物業時現存和承租方使用物業期間發生的影響物業安全、正常使用的損壞或故障,并承擔其投資裝修及經營的一切風險。 3、租賃期間,承租方不得將租賃物業整體或部分轉租給第三方,不得擅自改變物業用途,更不得利用物業從事違法犯罪活動;不得在租賃物業內從事棋牌室、密室逃脫、青年旅館、網吧等封閉形態的商業經營活動;不得在租賃物業內從事危險化學品、粉塵涉爆等高危行業經營活動,嚴禁在二樓及以上安放超過350公斤/平方米的機械設備或其它物品,否則,出租方有權提出整改意見,或者單方提前解除合同,并沒收租賃、水電保證金,收回物業。 4.1承租方須投入不少于100萬元委托具有施工資質的施工單位對綜合樓二樓物業進行二次裝修,并在正式裝修前須提供詳細的裝修方案和裝修投入預算書并經出租方正式批準,同時向出租方繳納裝修保證金人民幣10萬元,在裝修工程完工驗收合格、未拖欠任何裝修款、無施工安全責任的情況下予以無息退還。且承租方對租賃物業的裝修應落實“預動工,先報備”制度,對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擅自進行裝修工程的,由此而產生的一切后果由承租方負責,出租方有權單方提前解除合同。 4.2承租方須負責對綜合樓二樓物業的保潔工作,需服從出租方管理。 5、租賃期間,如遇城市更新及道路改造或物業樓體公共維修工程,承租方不得以影響經營為由向出租方提出減免租金或其他賠償的要求。 6、租賃合同簽訂后,合同期內如物業因城市更新、政府征收等原因需要拆遷,租賃合同即終止,出租方無需承擔違約責任,承租方必須無條件配合出租方搬遷并交付物業。物業有關賠償屬出租方所有,承租方不得向出租方提出任何賠償要求。 7.1、租賃期內,承租方須合法投入使用租賃物業,且必須遵守法律法規和相關安全生產規定,經常進行現場安全生產檢查工作(如每日進行防火巡查,每月進行一次防火檢查),并自行辦理相關經營證照合法生產經營,承擔所有安全管理及其相關責任。對于政府相關部門或出租方提出的安全整改要求,承租方應及時整改,消除隱患。逾期未整改的,出租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并追究由此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及法律責任。 7.2物業招租前安全檢查出的隱患2個月內整改完成,包括但不限于:①消防設備設施應根據建筑的使用性質重新設計安裝,并配備齊全消防器材、設施,方可投入使用;②建筑裝修應符合國家消防相關規定;③建筑內的配電設施及電氣線路應按規范要求安裝、敷設,方可投入使用。 8、承租方須按照《深圳市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08號)、《寶安區關于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的實施意見》(深寶安〔2018〕21號)要求,認真履行承租人、包租人、物業管理處或生產經營單位等相適應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9、承租方同意在簽訂協議時除向出租方支付租賃保證、水電保證金外還須支付安全生產保證金人民幣10萬元,返還條件為承租方交清應承擔的一切費用(包括但不限于租金、水電費等)并安全經營無事故發生;返還時間為承租方履行完相關義務后 10 天內;對逾期未完成整改和日常承租工作中出現的安全隱患,出租方有權從安全生產保證金中扣除相應資金用于安全隱患整改。 10、 租賃期滿,承租方承諾在本物業投入的一切裝修和不可移動設備必須有合法運行證明,到期后不得拆除、惡意破壞,并保證能正常使用的狀態下交付給出租方,出租方不對承租方進行經濟補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