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萬元的手鐲90萬元售出、5000元的掛件賣到了42萬元……日前,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曝光了寧夏擔保集團有限公司原總經理馮國慶的受賄細節,其被指控利用職務便利,通過妻子開設的工藝品店,以遠高于正常價格向多名企業負責人出售翡翠首飾、掛件,從中獲利180余萬元。這種披著正常市場交易的外衣,隱形變異搞貪腐的現象,背后隱藏著權錢交易,須從源頭上加以破解。
黨的十八大以來,全面從嚴治黨成效顯著。高壓之下,一些原本顯性的腐敗行為改頭換面、由明轉暗,貪腐手段日趨隱蔽,與日常工作生活等糅合在一起,危害更大、更難治理。如個別黨員干部及其親屬打著“市場交易”的旗號,利用職權在汽車、房產、珠寶等交易中“低買”“高賣”“以物易物”。從表象上看,這些交易都有金錢和物品的對價支付手段。但看似“正常”的市場交易背后,往往隱藏著特殊的利益關系。
以案為例。在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區住建局原黨委書記、局長趙慧明受賄、濫用職權一案中,某房地產公司負責人供述,他先后兩次低于市場價賣房給趙慧明,變相送給其34萬余元,“一是對他以前的關照表示感謝,二是為了能跟他繼續保持良好的關系,畢竟他那時是建設局局長,我們從事地產行業,跟他保持良好關系很必要。”對此,趙慧明“投桃報李”,不僅為該公司日常經營、安全保護等提供方便,還打招呼說情幫其獲得了參與經濟適用房工程項目資格。由此可見,無論表面上偽裝得多么好,這種價格明顯與市場行情不符的交易,其實與黨員領導干部掌握的職權或職務影響密切相關,是一種變相的權錢交易。
須知,無論是直接上手還是通過特定關系人,無論是利用職權的“低買”還是“高賣”,都是違紀違法的行為。《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明確規定,縱容、默許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身邊工作人員和其他特定關系人利用黨員干部本人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謀取私利,將受到嚴肅懲處。“兩高”出臺的《關于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也明確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以明顯低于、高于市場的價格向請托人購買房屋、汽車等物品的,或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請托人財物的,以受賄論處。
打破各種包括交易型受賄在內的隱形變異腐敗,要著眼于強化對權力運行的制約和監督,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里。進一步完善嚴禁黨員領導干部經商、辦企業,特定關系人在其分管范圍從事經營活動的相關規定,強化制度約束和監督執紀,對于違反規定謀取私利的,發現一起查處一起。同時,無論貪腐披著怎樣的外衣跟法律規矩“躲貓貓”,終會有暴露的一天。黨員干部要以案為鑒,堅決筑牢拒腐防變思想防線,做到不為利所縛,不為權所動,不為欲所惑,真正為人民掌好權用好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