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審查責任:
(一)按照“誰起草、誰審查(清理)”的原則,各處室分別負責本處室擬出臺政策措施的公平競爭自我審查,以及已出臺政策措施的公平競爭審查清理工作。聯合起草的政策措施,由牽頭處室負責公平競爭審查工作,其他處室協助參與審查。 (二)產權管理和法規處牽頭組織市國資委公平競爭審查工作,將公平競爭審查機制納入機關合規建設體系,對公平競爭審查具體業務問題提供咨詢,負責與市公平競爭審查聯席會議辦公室的溝通對接,定期匯總、評估市國資委公平競爭審查工作情況。
關于審查范圍:
市國資委出臺或者負責起草的涉及市場準入、產業發展、招商引資、招標投標、政府采購、經營行為規范、資質標準等影響市場主體活動的下列政策措施,均應當進行公平競爭審查。 (一)市國資委負責起草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 (二)市國資委負責起草的市政府文件; (三)以市國資委名義印發的規范性文件; (四)以市國資委名義印發的其他政策性文件; (五)其他“一事一議”形式的具體政策措施。
關于審查程序:
(一)在政策措施提請合法性審查、上會審議或委領導簽批前,各處室應當嚴格對照有關規定明確的審查對象、標準和基本流程進行自我審查,填寫《深圳市國資委公平競爭審查表》,形成書面審查結論,并報產權管理和法規處復核。產權管理和法規處就各處室自我審查程序是否規范進行復核,認為符合要求的,出具相應復核意見;認為不符合要求的,退回各處室補充完善。 (二)公平競爭審查表應當作為出臺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政策措施的必要說明材料,隨其他材料一并走呈批程序,政策措施出臺后與辦文材料一并由各處室存檔備查。如認為相關政策措施不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各處室應當在提請合法性審查、上會審議或委領導簽批時附上相關說明。 (三)各處室開展公平競爭審查,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外,應當征求利害關系人意見或者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并在公平競爭審查表中說明征求意見情況。利害關系人指參與相關市場競爭的經營者、上下游經營者、消費者以及政策措施可能影響其公平參與市場競爭的其他市場主體。相關部門不屬于利害關系人范圍。 (四)對于擬適用例外規定、對社會公共利益影響重大或部門意見存在較大分歧的政策措施,可以聘請第三方專業機構提供專業意見,保障審查質量和效果。 (五)對經公平競爭審查后出臺的政策措施,各處室應當對其影響全國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情況進行定期評估。經評估認為妨礙全國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應當及時廢止或者修改完善。定期評估一般每三年進行一次,或者在定期清理制度文件時一并評估。
關于審查結論:
(一)經審查認為不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可以實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應當不予出臺或調整至符合相關要求后出臺;未經公平競爭審查的,不得出臺。 (二)經審查認為雖然具有一定限制競爭的效果,但屬于為維護國家經濟安全、文化安全、涉及國防建設,為實現扶貧開發、救災救助等社會保障目的,為實現節約能源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等社會公共利益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例外情形,在充分說明相關政策措施對實現政策目的不可或缺,且不會嚴重排除和限制市場競爭,并明確實施期限的情況下,可以實施。
(一)按照“誰起草、誰審查(清理)”的原則,各處室分別負責本處室擬出臺政策措施的公平競爭自我審查,以及已出臺政策措施的公平競爭審查清理工作。聯合起草的政策措施,由牽頭處室負責公平競爭審查工作,其他處室協助參與審查。
(二)產權管理和法規處牽頭組織市國資委公平競爭審查工作,將公平競爭審查機制納入機關合規建設體系,對公平競爭審查具體業務問題提供咨詢,負責與市公平競爭審查聯席會議辦公室的溝通對接,定期匯總、評估市國資委公平競爭審查工作情況。
市國資委出臺或者負責起草的涉及市場準入、產業發展、招商引資、招標投標、政府采購、經營行為規范、資質標準等影響市場主體活動的下列政策措施,均應當進行公平競爭審查。
(一)市國資委負責起草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
(二)市國資委負責起草的市政府文件;
(三)以市國資委名義印發的規范性文件;
(四)以市國資委名義印發的其他政策性文件;
(五)其他“一事一議”形式的具體政策措施。
(一)在政策措施提請合法性審查、上會審議或委領導簽批前,各處室應當嚴格對照有關規定明確的審查對象、標準和基本流程進行自我審查,填寫《深圳市國資委公平競爭審查表》,形成書面審查結論,并報產權管理和法規處復核。產權管理和法規處就各處室自我審查程序是否規范進行復核,認為符合要求的,出具相應復核意見;認為不符合要求的,退回各處室補充完善。
(二)公平競爭審查表應當作為出臺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政策措施的必要說明材料,隨其他材料一并走呈批程序,政策措施出臺后與辦文材料一并由各處室存檔備查。如認為相關政策措施不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各處室應當在提請合法性審查、上會審議或委領導簽批時附上相關說明。
(三)各處室開展公平競爭審查,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外,應當征求利害關系人意見或者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并在公平競爭審查表中說明征求意見情況。利害關系人指參與相關市場競爭的經營者、上下游經營者、消費者以及政策措施可能影響其公平參與市場競爭的其他市場主體。相關部門不屬于利害關系人范圍。
(四)對于擬適用例外規定、對社會公共利益影響重大或部門意見存在較大分歧的政策措施,可以聘請第三方專業機構提供專業意見,保障審查質量和效果。
(五)對經公平競爭審查后出臺的政策措施,各處室應當對其影響全國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情況進行定期評估。經評估認為妨礙全國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應當及時廢止或者修改完善。定期評估一般每三年進行一次,或者在定期清理制度文件時一并評估。
(一)經審查認為不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可以實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應當不予出臺或調整至符合相關要求后出臺;未經公平競爭審查的,不得出臺。
(二)經審查認為雖然具有一定限制競爭的效果,但屬于為維護國家經濟安全、文化安全、涉及國防建設,為實現扶貧開發、救災救助等社會保障目的,為實現節約能源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等社會公共利益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例外情形,在充分說明相關政策措施對實現政策目的不可或缺,且不會嚴重排除和限制市場競爭,并明確實施期限的情況下,可以實施。
問:《操作規程》采取哪種審查模式,業務處室和法規處室如何分工協作?
答:《操作規程》在堅持“誰起草、誰審查”原則的基礎上,采取“各處室實質審查為主,對審查結論負責;法規處室形式把關為輔,對審查程序進行復核”的審查模式,著力構建業務處室和法規處室專業互補、協同配合的審查機制,確保審查效率和審查質量有機統一。
問:公平競爭審查和合法性審查是否合并開展?
答:公平競爭審查和合法性審查都是規范履職行為的重要機制,但二者相對獨立、不能相互替代。《操作規程》明確政策措施提請合法性審查前,需遵循基本流程和標準開展公平競爭審查,確保公平競爭審查作用的充分發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