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強化制度保障。啟動本次《清單》所涉制度文件的立改廢釋工作,健全配套操作指引,確保相關授權放權能落地、可操作。
二是及時開展章程修訂。充分發揮章程的基礎性作用,明晰企業內部各治理主體的權責,明確考核和激勵約束機制,切實把政策紅利轉化為治理效能。
三是加強事中事后監管。通過健全監管制度、統籌監督力量、嚴格責任追究、構建實時在線的監管平臺等多種方式,切實維護國有資產安全,堅決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四是建立動態調整機制。加強跟蹤督導,定期評估執行情況和實施效果,根據監管需要進行靈活調整,確保源頭可追、過程可控、結果可預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