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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深圳市國資委關于加強市屬國企資金存放管理的通知》(深國資委〔2018〕117號),企業資金轉出原存放銀行進行定期存款、協定存款、通知存款的,原則上應當采取競爭性方式選擇資金存放銀行。資金量較小的,可采取集體決策方式選擇資金存放銀行。資金量標準由企業結合資金使用計劃及企業生產經營實際情況經董事會或總經理辦公會集體研究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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