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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深圳市屬國有企業資產減值準備財務核銷管理暫行規定》規定,無形資產損失依據下列證據進行財務核銷:一是已被其他新技術所替代,且已無使用價值和轉讓價值的,應當取得外部相關技術、管理部門專業人員提供的鑒定報告;二是已超過法律保護期限,且已不能給企業帶來未來經濟利益的,應當取得已超過法律保護的合法、有效證明;三是其他足以證明無形資產確實發生損失的合法、有效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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