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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廣東省信訪事項復查復核辦法》規定,信訪人提出的復查、復核申請,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一)由不服信訪事項處理、復查意見的原信訪人提出申請;(二)屬于信訪事項復查、復核范圍,且屬于復查、復核機關法定職權范圍;(三)不超過原信訪事項的請求范圍;(四)有具體的復查、復核請求和事實、理由;(五)其他有權復查、復核機關沒有受理申請的;(六)在規定的申請期限內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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