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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報告應為無保留意見的標準審計報告。擬上市項目或上市公司的重大資產重組項目,評估基準日在6月30日(含)之前的,需出具最近三個完整會計年度和本年度截至評估基準日的審計報告;評估基準日在6月30日之后的,需出具最近兩個完整會計年度和本年度截至評估基準日的審計報告。其他經濟行為需出具最近一個完整會計年度和本年度截至評估基準日的審計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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