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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集體資產管理辦公室關于印發《深圳市集體企業財產租賃操作指引(試行)》的通知 政策咨詢
信息來源:深圳市國資委 發布時間:2024-04-12 17:15:30
人工智能朗讀:

  深集資規〔2024〕3號

各有關單位:

  現將《深圳市集體企業財產租賃操作指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深圳市集體資產管理辦公室        

  2024年3月19日    

  深圳市集體企業財產租賃

  操作指引(試行)

  第一條  為規范本市集體企業財產租賃活動,確保租賃活動公開公平公正,保護集體企業及其股東、債權人、承租人、其他相關權益人和社會公眾的合法權益,保障集體財產保值增值,促進集體經濟健康有序發展,根據《深圳經濟特區股份合作公司條例》《關于加強深圳市集體企業要素交易工作的指導意見(試行)》等有關規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本市集體企業通過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的財產租賃活動,適用本指引。

  第三條  本指引所稱的財產,是指集體企業所有、占有、管理或者實際控制的房屋(包括廠房及配套宿舍、辦公樓宇、酒店、公寓、住宅、商鋪等)、停車場、構筑物、設施設備、廣告位以及可以通過租賃獲得收益的其他財產。

  第四條  本指引所稱的財產租賃,是指集體企業將財產的部分或者全部交付給法人、自然人或者非法人組織(以下統稱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

  第五條  集體企業財產對外招租符合以下標準之一的,原則上應當通過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公開招租:

  (一)商業金融信息類、住宅類用途的財產,單宗或者一次性招租面積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

  (二)工業交通倉儲類、其他類用途的財產,單宗或者一次性招租面積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

  (三)單宗或者一次性招租的財產,月租金底價擬在50萬元以上的。

  集體企業必須通過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公開招租的具體財產范圍由區主管部門按照確有必要、嚴格限定的原則擬定,報區政府批準,同時報市主管部門備案。

  第六條  集體企業出租財產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不通過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直接采用協議方式進行:

  (一)黨政機關及其派出機構、學校和醫院等行政事業單位,社區黨委和工作站(居委會)承租使用的;

  (二)用于公共交通設施、保障性住房、殘疾人和養老服務等公共公益事業的;

  (三)用于輸油、輸氣、通信管道或者輸電設備等公用事業的;

  (四)區政府或者其授權部門同意的其他情形。

  第七條  集體企業通過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出租財產,應當編制招租方案。招租方案應當符合市場公平競爭、運營能力適配、產業適配等要求,主要內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財產概況、權屬、用途、業態要求和抵押、質押等情況;

  (二)承租人的資格條件;

  (三)交易條件;

  (四)招租底價和租金收取方式;

  (五)租賃期限;

  (六)租賃履約保證金(如有);

  (七)交易方式;

  (八)合同文本。

  第八條  集體企業應當通過聘請具備資質的房地產估價機構出具價格評估報告以確定財產招租底價。

  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對產業用房租金標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集體企業應當在招租方案中將招租底價形成的依據和決策程序向街道監管機構作出專項說明。

  第九條  集體企業出租財產期限一般不超過10年。

  集體企業出租財產符合本指引第六條、第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出租期限可以在10年以上,但不得超過20年。

  集體企業應當在招租方案中就出租期限形成的依據和決策程序向街道監管機構作出專項說明。

  第十條  集體企業應當按照企業內部決策程序對招租方案進行審議。審議通過的,應當作出書面決定或者決議并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3日。

  第十一條  招租方案公示結束后,集體企業應當報街道監管機構備案。街道監管機構原則上在集體企業備案材料齊備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完成備案并出具備案回執。

  第十二條  招租方案完成備案后,集體企業應當向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提交書面招租信息、招租方案及相關材料,辦理交易委托手續,且對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準確性負責。

  第十三條  集體企業應當按照經備案的招租方案編制招租公告。招租公告應當通過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發布,同時可以增加其他途徑發布,擴大征集范圍。公告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

  第十四條  集體企業出租財產的主要方式有公開招標、競價、競爭性談判、單一來源談判等,以及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五條  集體企業可以按照以下交易方式選擇承租人:

  (一)產生3個以上符合條件的意向承租人的,可以采用公開招標、競價或者競爭性談判方式;不足3個的,可以重新招租,也可以按照本款第(二)(三)項的情形處理;

  (二)產生2個符合條件的意向承租人的,可以采用競價或者競爭性談判方式;不足2個的,可以重新招租,也可以按照本款第(三)項的情形處理;

  (三)僅產生1個符合條件的意向承租人的,可以采用單一來源談判方式。

  集體企業在編制交易方案時,應當明確交易方式。不屬于本指引第十六條規定情形的,不得直接采用單一來源談判方式。

  第十六條  集體企業出租財產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通過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直接采用單一來源談判方式進行:

  (一)用于世界、中國500強企業,承擔國家和省、市政府賦予的重大創新項目企業及戰略性新興產業項目企業,獲得國家、深圳市認定的優勢創新企業,以及擁有國家級創新載體企業、科研機構租用的;

  (二)用于國家規定的規模以上工業企業、資質等級建筑業企業、限額以上批零住餐企業、國家重點服務業企業租用的;

  (三)位于已取得規劃批準文件的城市更新拆除單元范圍內,或者土地整備利益統籌項目已取得實施方案及土地整備單元規劃已審批通過的,且由項目合作方或者實施主體承租的;

  (四)區政府或者其授權部門同意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條  集體企業在招租公告期屆滿未征集到意向承租人的,可以申請延長公告期限或者變更招租條件,重新通過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公開招租。

  第十八條  集體企業重新招租仍未征集到意向承租人的,可以通過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再次重新招租,也可以自行組織招租。

  集體企業自行組織招租時,若對前二次招租設定的條件有調整的,應當向街道監管機構作出書面說明。

  第十九條  財產出租成交后,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應當公示成交結果。公示時間不少于3個工作日。

  第二十條  在確認承租人之日起30日內,集體企業應當與承租人簽訂書面租賃合同,主要內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合同當事人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

  (二)財產現狀;

  (三)租賃用途;

  (四)租賃期限;

  (五)租金及交付方式;

  (六)修繕責任;

  (七)轉租、分租約定(如有);

  (八)租賃履約保證金、稅收與財產保險費的分擔及裝修(如有);

  (九)變更和解除合同的條件;

  (十)違約責任;

  (十一)合同爭議解決方式。

  第二十一條  財產轉租、分租的,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執行。

  因出租作為保障性住房、擬建產業園區(創新中心)、科技企業孵化器等情形的,集體企業可以同意承租人將租賃財產轉租、分租并在招租方案中明確,但租賃合同必須明確承租人不得實施虛增面積、違法加收水電和燃氣費等行為。

  第二十二條  集體企業與承租人簽訂租賃合同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應當將租賃合同報送街道監管機構,同時上傳所在區的集體資產監管系統。若涉及房屋租賃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房屋租賃合同備案或者信息申報。

  第二十三條  承租人連續租賃超過5年且承租期間不存在任何違約情形的,或者承租期間不存在任何違約情形且符合本指引第六條、第十六條情形之一的,集體企業可以與承租人協商續租,并向街道監管機構備案后簽訂租賃合同。租賃合同應當按照本指引第二十二條進行報送、存檔。

  第二十四條  集體企業與承租人簽訂續租合同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一)不得超出原租賃合同約定的出租面積;

  (二)不得約定免租期,且續租期限不得超過原出租期限;

  (三)續租價格應當按照本指引第八條規定的方式確定。

  第二十五條  集體企業的房屋(其他財產除外)租賃期滿后,通過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或者自行組織房屋出租活動的,原房屋承租人依法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承租的權利。

  第二十六條  集體企業將財產以優惠價格出租給符合本指引第十六條規定的對象,區政府可以對集體企業給予適當扶持。

  第二十七條  本指引第十六條所稱的國家和省、市政府賦予的重大創新項目,是指國家、市級重大科技專項、科技攻關、應用示范項目,國家重點新產品計劃項目,國家“一帶一路”倡議創新性項目,市委、市政府決策的創新項目等。

  國家、深圳市認定的優勢創新企業,是指國家創新企業百強工程試點企業,國家、市級創新型企業,國家級技術創新示范企業,國家、市級知識產權示范企業,國家高新技術企業。

  國家級創新載體、科研機構,是指經國家認定的國家工程實驗室深圳分室、國家工程中心深圳分中心,工程實驗室、重點實驗室;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企業重點實驗室、企業技術中心、制造業創新中心、工業設計中心,以及科技企業孵化器、公共(專業)技術服務平臺和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雙創平臺等;經國家、省、市批準設立的產業創新中心。

  第二十八條  本指引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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