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各直管企業的授權放權事項
1.直管企業制定或調整年度投資計劃,無需報市國資委備案或審批。
2.授權直管企業繼續按照企業發展戰略適度開展與主業緊密相關的商業模式創新業務,市國資委對其視同主業投資管理。
3.授權直管企業在五年發展規劃中研究提出擬培育發展的新業務領域,報市國資委同意后,視同主業管理。待發展成熟后,可向市國資委申請將其調整為主業。
4.授權直管企業將以下境外投資事項視同境內投資進行管理:1.在香港地區、澳門地區成立的直管企業及所屬企業在本地區的主業投資。2.直管企業投資行為發生在香港地區、澳門地區,但被投標的主要資產和經營活動在境內(80%以上營業收入來自境內);項目退出或終止時,應在三個月內制定資金后續安排,如無明確資金后續用途的,應按原出資路徑返回直管企業。
5.市屬國有創業投資企業所持創業企業股權不納入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范圍。
6.直管企業及所屬企業所持有的國有產權變動,由直管企業決定或批準(涉及保障城市運行和民生福利的國計民生等重要關鍵領域的控股權變動或者具有重要戰略意義的產權變動事項除外)。
7.授權直管企業審核所屬企業的產權登記信息。
8.授權直管企業決定或批準本部及所屬企業之間的協議增資事項。
9.授權直管企業對除市國資委直接委托評估機構以外的資產評估項目進行備案。
10.直管企業決定國有參股非上市企業與非國有控股上市公司的資產重組事項。
11.直管企業審批國有股東所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在集團內部的無償劃轉、非公開協議轉讓事項。
12.直管企業審批國有參股股東所持有上市公司國有股權公開征集轉讓、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事項。
13.直管企業審批未導致上市公司控股權轉移的國有股東通過證券交易系統增持、協議受讓、認購上市公司發行股票等事項。
14.直管企業審批未觸及證監會規定的重大資產重組標準的國有股東與所控股上市公司進行資產重組事項。
15.直管企業審批國有股東通過證券交易系統轉讓一定比例或數量范圍內所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事項,同時應符合國有控股股東持股比例不低于合理持股比例的要求。
16.直管企業審批未導致國有控股股東持股比例低于合理持股比例的公開征集轉讓、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及所控股上市公司發行證券事項。
17.直管企業合理確定本部擔保規模,制定擔保風險防范措施,決定集團內部擔保事項。除市國資委批準外,不得向無產權關系的企業進行擔保。
18.直管企業制定債務風險管理制度,合理安排長短期負債比重,強化對所屬企業的資產負債約束,建立債務風險動態監測和預警機制。
19.直管企業決定本部及所屬企業資產減值準備財務核銷。
20.直管企業按會計準則規定決定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變更。
21.直管企業審批限額以下的對外捐贈事項,事后報市國資委備案。限額以上捐贈標準調整為:直管企業及所屬企業定點扶貧和對口支援任務以外的捐贈單筆金額(價值)100萬元以上,或對同一受益人(單位)的當年累計捐贈總額200萬元以上,或年度累計捐贈總額300萬元以上。
22.授權直管企業決定本部發行短期債券、中長期票據。對于直管企業發行的中長期債券,市國資委僅審批發債額度,在額度范圍內的發債不審批。
23.支持直管企業所屬企業整體市場化選聘的職業經理人實行市場化薪酬分配制度,可以采取多種方式探索完善中長期激勵機制。
24.對已建立完善薪酬總額決定機制的商業類和部分符合條件的公益類直管企業實行薪酬總額預算備案制管理。
25.直管企業審批所屬企業長效激勵約束方案(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劃除外)。
26.支持直管企業在符合條件的所屬企業開展多種形式的長效激勵,激勵的實際收益水平與價值貢獻、市場對標相銜接。
27.直管企業本部年金總體方案報市國資委事后備案,直管企業審批所屬企業制定的具體年金實施方案。
28.授權直管企業董事會根據企業負責人薪酬管理有關制度和高管人員薪酬考核管理辦法,決定高管人員薪酬分配,結果報市國資委備案。
29.授權直管企業董事會對高管人員進行考核評價。
30.授權行業周期性特征明顯、經濟效益年度間波動較大或者存在其他特殊情況的直管企業,薪酬總額預算可以探索按周期進行管理,周期最長不超過三年,周期內的薪酬總額增長應當符合薪酬與效益聯動的要求。
31.支持市屬商業類企業按照市場化選聘、契約化管理、差異化薪酬、市場化退出的原則,積極推進經營班子成員市場化選聘及任期制、契約化管理。力爭到2022年,市屬商業類企業經營班子成員基本實現市場化選聘及任期制、契約化管理。
二、對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的授權放權事項
32.授權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按照國有產權管理規定決定或批準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之間的非上市企業產權無償劃轉、非公開協議轉讓、非公開協議增資、產權置換等事項。
33.授權董事會按照同股同價、同進同出原則審批所屬創業投資企業、創業投資管理企業等新產業、新業態、新商業模式類企業的跟投事項,有關事項的開展情況按年度報市國資委備案。
三、對對標淡馬錫綜合改革企業的授權放權事項
34.授權投控公司決定不超過3000萬美元或等值外幣的境外投資;與非國有經濟主體進行合資、合作或交易且國有經濟主體沒有實際控制權,不超過2億元的投資;取消資產負債率超過70%時投資項目需上報市國資委審批的要求;市國資委審批的投資額為占公司凈資產20%以上。
35.授權投控公司決定境外單筆不超過3000萬美元、年度總額不超過1億美元或等值外幣的貸款擔保。
四、對上市公司的授權放權事項
36.將直管企業權限范圍內的國有產權公開交易事項決策權限下放至非直管上市公司。
37.對于經市國資委同意的股權激勵計劃,控股上市公司履行相關決策程序后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