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對市屬國有企業招標采購的總體要求是什么?
答:(一)法定招標項目必須組織招標。企業須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對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建設工程等項目,組織招標。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情形的,經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可以邀請招標或不進行招標。法定招標項目應當進入項目所在地的交易服務中心進行交易。
(二)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和公眾安全的重大項目必須組織招標。除法定招標項目外,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和公眾安全的基礎設施、公共事業等,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0 萬元人民幣以上的重要物資設備等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50 萬元人民幣以上咨詢服務采購,企業應當采取招標方式進行采購。
(三)其他項目需采取競爭性方式采購。經批準不招標的法定項目和重大項目,或合同估價未達前述最低限額的物資設備、咨詢服務等項目,企業應結合實際,按照有關規定采取競爭性方式進行采購。
問:企業董事長或一把手(未設董事會的企業的總經理)能否參與招投標領導小組?
答:企業董事長是企業招標采購工作的第一責任人,但不參加招標投標領導小組,對招標投標領導小組決議可提出質疑或質詢意見,按企業重大事項決策權限審批相關文件,對存在重大質疑的事項享有一票否決權。
問:招標采購過程中哪些行為將被追究責任?
答:(一)未按審批權限辦理有關備案、報告、批準、確認等手續,應當招標而未招標,應當公開招標而直接委托或邀請招標等;
(二)將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規避招標;
(三)不按招標項目批復內容進行招標、擅自改變招標方式;
(四)違反公開、公正、公平原則,擅自設立保護性招標條款;
(五)不按法定要求的內容、時間和媒體發布招標信息進行招標;
(六)與投標人或供應商串通,造成企業合法權益受到損害;
(七)參與招標、評標、定標及有關工作人員收受賄賂、私自接觸投標人或供應商,或者泄露應當保密的招標投標事項;
(八)合同實質性內容與招標文件及投標文件承諾不一致;
(九)不按規定申報變更設計內容、調整項目實施內容;
(十)采購過程或合同簽訂及履行過程中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或者不負責任,致使公司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