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企業資產損失如何定性?
答:辦法明確將企業資產損失界定為企業有關人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市國資委有關規定以及企業章程和其他內部管理制度,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職責,造成的直接損失或者間接損失。
問:責任追究的范圍是什么?
答:辦法第十六條至二十七條明確了責任追究范圍,包括投資決策和管理、資金管理和使用、資產轉讓收購和改組改制等12大類60種行為。
問:責任追究工作的基本程序如何?
答:責任追究工作流程包括成立調查組、調查核實、責任認定、做出追究決定、受理申訴、監督執行等環節,每個環節的具體內容詳見辦法第九條。
問:資產損失責任追究是否包含黨紀政紀處理?在企業層面是否明確了追責部門?
答:資產損失責任追究是基于出資人的角度對企業經營管理人員進行的責任追究,包括:經濟處罰、禁入限制、警示談話、公開道歉、責令檢查、引咎辭職、責令辭職、解聘、免職等,是區別與黨紀政紀處分的。企業黨員人員涉嫌違紀的由各級紀檢監察部門按有關黨政紀條規處理。
在企業具體追責部門上,辦法明確企業內部紀檢監察部門為資產損失責任追究工作的牽頭部門,由企業紀檢監察部門啟動追責程序,牽頭成立有關資產損失責任追究工作組,開展責任追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