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屬各局(總公司、集團公司)、各區、縣國有資產管理局:
現將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國資產發〔1996〕11號文《關于轉發〈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因政府調整劃轉企業國有資產引起的糾紛是否受理問題的批復〉的通知》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關于轉發《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因政府調整劃轉企業國有資產引起的糾紛是否受理問題的批復》的通知(國資產發〔1996〕11號)
國務院各部委、直屬機構、直屬事業單位、行業性總公司、國家計劃單列企業集團公司,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有資產管理局(辦公室、處):
現將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因政府調整劃轉企業國有資產引起的糾紛是否受理問題的批復》(法復(1996)4號文)轉發給你們。該《批復》就法院系統不予受理的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糾紛案做了明確規定,將有力地配合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1號令《國有資產產權糾紛調處工作試行規則》的貫徹,請認真執行。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
近年來,在地方政府及其所屬主管部門對一些企業國有資產以改變隸屬關系或者分設新企業等方式進行調整、劃轉之后,出現了企業不服政府及其所屬主管部門的決定,要求收回已被調整、劃轉資產的糾紛。部分高級人民法院就人民法院是否應當受理因這類糾紛提起訴訟的問題,向我院請示,現答復如下:
一、因政府及其所屬主管部門在對企業國有資產調整、劃轉過程中引起相關國有企業之間的糾紛,應由政府或所屬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處理。國有企業作為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當事人不服政府及其所屬主管部門依據有關行政法規作出的調整、劃轉企業國有資產決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凡符合法定起訴條件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一九九六年四月二日